失能参保人员,可根据失能状况和照护需求,自愿选择以下服务方式:
1.机构照护:失能参保人员入住协议照护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照护服务。
2.机构上门照护:失能参保人员选择由协议照护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上门照护服务。
3.居家照护:失能参保人员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后,向失能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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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照护:失能参保人员入住协议照护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照护服务。
2.机构上门照护:失能参保人员选择由协议照护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上门照护服务。
3.居家照护:失能参保人员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后,向失能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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