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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能否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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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北京1楼2021-11-11 23:17回复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法律工作1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陈律师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自从事专业刑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刑事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工作经验。
      陈律师自2016年至今,连年荣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件》一书中。http://chenxiaowei.66law.cn/lawyer_message.aspx
      陈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
      陈律师专业领域为刑事犯罪辩护与刑事风险防控;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辩护、金融类犯罪辩护、涉黑涉恶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
      陈晓伟律师为人正直真诚,勤勉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始终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作为执业要求,以“胸怀感激,心存敬畏,竭诚服务,伸张正义”作为执业信条,倾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屡次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公检法承办人员的赞赏。
    陈晓伟律师曾经办理过的经济犯罪类案件:
    1、广东深圳某上市公司高管康某涉嫌开设赌场案;
    2、北京么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3、北京某公司股东陈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检察院未批捕)
    4、辽宁杜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辽宁省建国以来最大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5、北京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6、常州盛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7、北京宁某涉嫌“套路贷”诈骗案;
    8、北京刘某涉嫌“套路贷”诈骗案
    9、黑龙江省伊春市厍某涉嫌诈骗案;(邮币卡交易平台)
    10、浙江杭州某外汇交易平台员工田某涉嫌诈骗案;
    11、北京逯某涉嫌诈骗案,(无罪辩护,庭审之后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12、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李某涉嫌诈骗案;(检察院未批准逮捕);
    13、北京刘某诈骗北京联通300余部苹果手机案(北京多家媒体报道);
    14、北京刘某涉嫌诈骗案,涉案金额5600余万;
    15、北京于某涉嫌诈骗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16、内蒙古乌兰察布夏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00万,检察院未起诉)
    17、北京姚某招摇撞骗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未批准逮捕)
    18、北京梅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涉嫌金额437万元(法定刑以下量刑);
    19、山东烟台刘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公安机关撤案)
    20、黑龙江齐齐哈尔欧阳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1、河北邯郸贾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检察院不起诉)
    22、新疆伊犁某房地产公司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23、某市李某敲诈勒索1000万元;(检察院不起诉);


    IP属地:北京2楼2021-11-1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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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犯罪都可以认罪认罚吗?


      IP属地:北京3楼2021-11-15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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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 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犯罪嫌疑 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 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 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商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 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 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 利。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 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 必要的便利。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人民检察院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第二百七十条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 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
        二百七十一条 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 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 罪认罚; (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 (三)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公安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 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 (五)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 (六)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 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 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 人、值班律师签名。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适用。
        第二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 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认为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本规 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对于公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 当在受理案件的当日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二百七十四条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 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量刑建议可以另行制作文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 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 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第二百七十六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 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 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 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 当随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 制的量刑建议,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 以自行调查评估。
        第二百七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 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 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 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 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前款规定的不起诉,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IP属地:北京4楼2021-11-1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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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四,刑事咨询,及时回复!


          IP属地:北京5楼2021-12-02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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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6楼2021-12-09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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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北京7楼2021-12-09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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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形迹可疑”到案,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一、裁判规则
                “形迹可疑”和“犯罪嫌疑”的区别在于,形迹可疑是办案人员根据自己以往的办案经验以及嫌疑人的外貌、言谈举止等一般性的怀疑和推测,而犯罪嫌疑是办案人员已经初步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已经将行为人和某种事实建立起了联系。如果行为人是以为形迹可疑而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成立自首,如果是因为犯罪嫌疑而交代自首的,以为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已经掌握了相关的证据,所以不成立自首。
                二、规则理解
                《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解释》规定,如果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人员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应该认定为自首。所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要看是因为形迹可疑到案还是犯罪嫌疑到案。如果是因为形迹可疑到案,成立自首。实践中,形迹可疑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任何关于行为人的证据或者线索,只是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以及行为人的言谈举止,判断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此时的“可疑”是非具体的,如果行为人在这时候交代自己罪行的,成立自首。二是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线索,明确了侦查方向,圈定了侦查的范围,但是尚不足以将行为人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也没有达到可以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地步。所以行为人到案后,如果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成立自首。
                需要指出的是,区分“犯罪嫌疑”和“形迹可疑”应该注意一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能认为只要司法机关将某行为人与特定案件联系起来,就认为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行为人就属于犯罪嫌疑人了。办案人员只是出于职业习惯,将形迹可疑的人进行询问或者盘问,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形迹可疑并不属于犯罪嫌疑。二是不能认为,只要司法机关在尚不知道是否有案件发生的情况下,凡是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人”。因为在某些场合,即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性排查过程中,但是发现了一定的线索或者证据,足以合理怀疑某人实施犯罪时,也是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而不是“形迹可疑”。
                三、指导案例
                被告人张某元与被害人朱某芬(女,殁年40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1年11月15日,二人经电话联系,相约于当日19时30分许在某市某区某镇某公路旁见面。后双方因琐事争吵,继而发生撕扯。其间,张某元用双手掐住朱某芬的颈部,致其停止挣扎后,又从地上捡起一根摩托车用皮带缠绕其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随后,张某元将朱某芬的尸体扛到附近的某山,置放于两块岩石间的岩缝中,并用周围的土、树枝、树叶等物掩盖。同月21日上午,朱某芬的亲属到公安机关报案称朱某芬失踪。张某元于同年12月19日晚被公安机关传唤,次日如实供述其杀害朱某芬并将尸体藏匿的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找到尸体。
                本案中,张某元属于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应该认定为自首。理由是:第一,被害人朱某芳的亲属报案只是或朱某芳失踪,并不知道朱某芳已经遇害,而公安机关传唤张某元也不是掌握了张某元杀害朱某芳的犯罪证据,只是因为张某元和朱某芳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电话往来比较频繁,所以传唤张某元,在经过对张某元的教育后,张某元承认犯罪事实,并带领办案人员找到朱某芳的尸体,张某元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第二,张某元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虽然没有供述犯罪事实,但是在第二次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整个犯罪事实,且之后的供述一直很稳定。《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解释》固定,虽然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该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以应该认定张某元成立自首。


                IP属地:北京8楼2021-12-1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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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咨询,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晓伟律师。V:13718173119 13370166756


                  IP属地:北京9楼2021-12-1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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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毒品犯罪,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会见,涉黑犯罪。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晓伟律师。V:13718173119


                    IP属地:北京10楼2021-12-23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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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北京盈科律所,陈晓伟律师。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涉黑犯罪,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会见,缓刑。


                      IP属地:北京11楼2022-01-04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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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涉黑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刑事会见。


                        IP属地:北京12楼2022-01-1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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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陈晓伟律师,北京盈科律所,13718173119


                          IP属地:北京13楼2022-04-08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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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现在哺乳期暂予临外执行,在这期间我举报他人范最重大立公,能在我暂矛临外执期情申请减型吗?他们说要收临后才能减型,请问是真的吗?我重大立公 的文件已经公对公传到我所判型的云南区域,但云南说我还没分配临狱,一直没给我出减型文书,怎么办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2-08-02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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