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三河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拆迁补偿
安 置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三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市政府下达改造计划,并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坚持“政府主导、依法操作、阳光透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各村实际情况,适时启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集体土地补偿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农用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宅基地补偿。
第六条 征用村址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不低于20万/亩标准给予补偿(包括村址范围内征地区片地价及集体各类公共设施的补偿)。
第七条征用村址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现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据实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八条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工商业企业或个体户的停产营业综合补助费,依据前三年实际纳税情况制定补偿标准,在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宅基地补偿
第九条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按照《关于城中村改造宅基地的认定方法》执行。
第十条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该方案,被拆迁人可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一)实物安置
认定为宅基地的,给予安置对象一定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具体标准为:
1.每宗合法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照1:1.5比例计算安置面积。
2.每宗合法宅基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200平方米以外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3.安置房面积差价结算办法。实际选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按照安置房建造成本价格进行购买;超出10平方米(不含)至20平方米(含),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格购买,安置房交付时统一结算。实际选房面积最高不得超出安置面积20平方米。
4.每宗宅基地免费提供车位1个和地下储藏室1个。
5.回迁安置住房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二)货币补偿
认定为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可部分或全部放弃安置面积,所放弃的面积每平米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各项奖励
1.提前搬家奖
被拆迁人在奖励期内签约并交房的,给予每宗宅基地固定金额的提前搬家奖。奖励期内未签约、未交房的不予奖励。
2.工程配合奖
被拆迁人所在的村(组)在奖励期内全部签约并交房的,给予该村(组)所有被拆迁人每宗宅基地固定金额的工程配合奖。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在奖励期内未全部完成签约并交房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价值补偿,按合法宅基地面积计算,以每平方米不高于1500元标准给予综合补偿,不再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补偿后,由发证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四章周转过渡
第十三条选择实物安置的,每宗宅基地自签约之日起,过渡期在36个月(含)以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以200平方米为基数,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补偿,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15天(含)以下按半月计算,16天(含)以上的按整月计算,搬迁完毕后按年度发放。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按如下标准增加临时安置费:逾期半年(含)以内的临时安置费增加25%,逾期超过半年不超过一年(含)的增加50%,逾期超过一年不超过两年(含)的增加75%,逾期超过两年的增加100%。
选择货币补偿的,每宗宅基地临时安置费标准以200平方米为基数,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补偿,搬迁完毕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
第十四条搬迁费按照2500元/宗·次标准计算,选择回迁安置的发放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只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适龄儿童及在校学生由市教育和体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三河市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三政〔2021〕44号)执行。
第十七条坟墓迁移执行一墓一棺3000元/座、一墓两棺或多棺的4000元/座补偿标准(另一次性支付迁移人工费1000元)。
2021年9月3日
三河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拆迁补偿
安 置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三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市政府下达改造计划,并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坚持“政府主导、依法操作、阳光透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各村实际情况,适时启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集体土地补偿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农用地补偿、集体建设用地补偿、宅基地补偿。
第六条 征用村址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不低于20万/亩标准给予补偿(包括村址范围内征地区片地价及集体各类公共设施的补偿)。
第七条征用村址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现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据实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八条具有合法经营手续的工商业企业或个体户的停产营业综合补助费,依据前三年实际纳税情况制定补偿标准,在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宅基地补偿
第九条宅基地及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按照《关于城中村改造宅基地的认定方法》执行。
第十条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该方案,被拆迁人可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一)实物安置
认定为宅基地的,给予安置对象一定建筑面积的安置住房。具体标准为:
1.每宗合法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照1:1.5比例计算安置面积。
2.每宗合法宅基地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合法宅基地面积超出200平方米以外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3.安置房面积差价结算办法。实际选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以内,按照安置房建造成本价格进行购买;超出10平方米(不含)至20平方米(含),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格购买,安置房交付时统一结算。实际选房面积最高不得超出安置面积20平方米。
4.每宗宅基地免费提供车位1个和地下储藏室1个。
5.回迁安置住房不受限购政策影响。
(二)货币补偿
认定为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可部分或全部放弃安置面积,所放弃的面积每平米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三)各项奖励
1.提前搬家奖
被拆迁人在奖励期内签约并交房的,给予每宗宅基地固定金额的提前搬家奖。奖励期内未签约、未交房的不予奖励。
2.工程配合奖
被拆迁人所在的村(组)在奖励期内全部签约并交房的,给予该村(组)所有被拆迁人每宗宅基地固定金额的工程配合奖。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在奖励期内未全部完成签约并交房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价值补偿,按合法宅基地面积计算,以每平方米不高于1500元标准给予综合补偿,不再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补偿后,由发证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四章周转过渡
第十三条选择实物安置的,每宗宅基地自签约之日起,过渡期在36个月(含)以内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以200平方米为基数,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补偿,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15天(含)以下按半月计算,16天(含)以上的按整月计算,搬迁完毕后按年度发放。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按如下标准增加临时安置费:逾期半年(含)以内的临时安置费增加25%,逾期超过半年不超过一年(含)的增加50%,逾期超过一年不超过两年(含)的增加75%,逾期超过两年的增加100%。
选择货币补偿的,每宗宅基地临时安置费标准以200平方米为基数,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补偿,搬迁完毕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
第十四条搬迁费按照2500元/宗·次标准计算,选择回迁安置的发放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只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适龄儿童及在校学生由市教育和体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照《三河市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三政〔2021〕44号)执行。
第十七条坟墓迁移执行一墓一棺3000元/座、一墓两棺或多棺的4000元/座补偿标准(另一次性支付迁移人工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