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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沛县龙固镇原派出所所长潘坤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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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5日晚23点,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龙固镇黑恶团伙头目王淮震酒后带领10多人闯入我家宾馆寻衅滋事,把我宾馆员工打昏后又用凉水浇醒多次打昏,导致员工8根肋骨骨折;左眶内壁骨折凹陷;肾包膜下血肿;肺挫伤;右耳听力下降只达到两级和右眼视物比左眼中度延迟的重伤害。员工多次制止不成通知我丈夫,我丈夫制止不成反被打倒在地;我儿子闻讯赶回家,被多人围殴仅还首犯郑守冬一拳,原龙固镇派出所所长潘坤徇私枉法,与黑恶团伙沆瀣一气,用伪造的CT片子、CT报告单和病历去做伤情鉴定,恶意制造不应该存在的虚假案件,以此要挟我赔偿王淮震团伙50万。我向原沛县公安局局长曹为民(现已涉黑被抓)实名举报潘坤徇私舞弊,伪造假伤,恶意制造冤假错案,并书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曹为民与潘坤狼狈为奸,2017年3月16日,派出所办案人员打电话威胁我说:“现在公检法三家已经开会研究过了,你只要不赔偿敢走法律程序,你儿子就判三年以上实刑,连缓刑都不可能(有录音)。”我坚持走法律程序后,潘坤黑白颠倒,故意隐匿我多次递交的造假证据和鉴定申请,以故意伤害罪将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的我儿子移送沛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当晚闯入我家寻衅滋事的都是累犯、惯犯,案发时还有取保候审人员,本该从严从重处罚,却全都逍遥法外。案件移送沛县检察院后,我再三递交伤情造假的证据,书面申请对郑守冬做伤情鉴定的检材的真伪性进行司法鉴定、排除非法证据。2017年9月15日,沛县检察院两次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没有对用于定案的证据进行法定程序的查证核实,将故意伤害案公诉至沛县法院。2017年10月16日,沛县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对补充侦查两次的限制,再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第三次补充侦查。我实名控告、多次申请回避办案的潘坤再次补充造假材料后,沛县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对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审理后却迟迟没有判决。在这期间,潘坤和王淮震团伙多次逼我签协议,让我承认郑守冬的假伤是真的,并且让我签协议永不上告,否则就打击报复我儿子。我拒绝签协议,继续实名举报。2018年11月6日,我实名控告的王淮震团伙向我实名控告的潘坤举报我儿子盗窃电,在用电单位不认为有窃电行为的情况下,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破门而入闯入我家,将正在家里午休的我儿子以盗窃电为由抓走,当晚再次逼我签承认郑守冬真有伤的协议,还在协议上明目张胆地写着:协议签订后,发挥各项人际关系,向法律部门活动我儿子的取保候审工作。我仍然拒绝签协议,2018年12月29日,沛县法院以调解为由作出准许沛县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2019年2月2日,沛县检察院第四次将故意伤害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盗窃电为掩盖,第二次将故意伤害案公诉至沛县法院,起诉书中只写了我儿子于2016年12月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之后的诉讼过程均没有在起诉书中出现。2019年5月30日,案件被指定管辖变更为丰县法院审判。变更管辖后,沛县检察院将2019年2月2日作出的起诉书日期改为2019年5月30日,继续以沛县检察院为公诉机关向丰县法院对故意伤害假案进行第三次公诉。2019年6月20日,丰县法院也作出准许沛县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我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判决虚假案件受害者我儿子无罪,同时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2019年6月2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丰县法院准许沛县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终审裁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三条都明确规定: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核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虚假故意伤害案经过四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公诉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次撤回起诉、三次作出准许沛县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后,沛县检察院于2019年7月27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将反复诉讼长达三年之久的故意伤害假案继续搁置、挂案处理,致使假案受害者我儿子继续处于被追诉状态。案卷中病历造假漏洞百出,举例说明:案卷中,郑守冬2016年做伤情鉴定的CT报告单年龄是28岁,2017年沛县公安局去沛县人民医院调查的时候,CT室电脑里郑守冬的CT报告单是29岁,2019年公安再次去调查的时候,电脑里郑守冬CT报告单的年龄是30岁。沛县人民医院以书面形式给我的答复是:电脑里出现不同的年龄,是因为电脑里的年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每年增长的。沛县公安局告知我:认可沛县人民医院的书面答复。目前,恶意制造的虚假故意伤害案仍然被“挂案”处理,黑恶势力团伙头目及其保护伞仍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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