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界定一直都是十分困难的事情,根据刑法20条的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可解读为三部分:1.“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一点可以看做是不法分子正在进行不法行为时被制止,也就是犯罪进行时被制止。犯罪前或犯罪后不法分子正在逃跑时,都不属于犯罪进行时。所以这一点是从时间上界定是否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依据。2.“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点是从双方的行为上来界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只是不法分子只是单纯的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而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损失。将不法分子打死或重伤,就很有可能判定为防卫过当。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以理解为上一点的补充,就是不法分子有严重的不法侵害行为时,就可以进行暴力制止,即使有造成不法分子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