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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干警渎职犯罪导致罪犯“非正常死亡”的泣血控告书控告主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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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干警渎职犯罪导致罪犯“非正常死亡”的泣血控告书
控告主要问题:
河南省平原监狱司法干警icon在罪犯李祥生患病住院后,不履行病情告知义务;在七天住院期间,不采取任何治疗措施;违法禁止性规定,安排罪犯从事医疗工作;李祥生抢救之时,主治医生,值班医生均不在岗;上述渎职行为,共同致使罪犯李祥生因得不到救治而病死监狱。
控告请求:立即封存李祥生死亡前的所有相关资料和遗体,依法对河南省平原监狱中李祥生监区负责人,平原监狱医院负责人,主治医师王文峰,以及安排袁东良进行医疗工作的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究相关人员渎职,滥用职权,虐待监管人员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日,控告人的父亲李祥生因犯罪,被投入河南省平原监狱。
2021年3月17日,李祥生因消瘦,咳嗽,胸闷气短,全身衰竭,极度痛苦而被送到河南省平原监狱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食道癌术后恶病质,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均为王文峰。
李祥生入监和住院后,河南平原监狱没有按照《监狱法icon》第二十条规定和《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李祥生收监通知书以及李祥生住院、抢救、病危等重要事实告知控告人。
2021年3月24日,河南省平原监狱告知控告人时,李祥生已经死亡,控告人当晚仅见到一具冰冷的,瘦骨嶙峋,皮包骨头的遗体。
李祥生身患食道癌术后恶病质,最基本的治疗措施是治疗原发病,注意补充营养,改善营养状态。但住院医师王文峰明知在李祥生进食困难的情况下,从3月17日李祥生住院到3月23日病危转院,除频临死亡钱开具过一瓶生理盐水外,没有给过李祥生一片药,也没有给李祥生输过一滴营养药。
河南省平原监狱在李祥生住院的七天内,没有对李祥生采取任何的诊治措施,任由李祥生的病情发展,任由李祥生咳嗽发展为肺炎,任由李祥生因得不到营养而脏器衰竭,让其自生自灭,病死他乡。《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对患病罪犯及时诊治,而主治医师王文峰不对患病的李祥生进行任何诊治行为,显然属于玩忽职守。
我国《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监狱医务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临床医师应当以全科医生为主,严禁罪犯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但是河南省平原监狱医院,却公然违反禁止性规定,安排罪犯袁东良作为罪犯病人的医生。控告人从2021年3月24日凌晨的视频监控见到,李祥生呼吸困难,挣扎在死亡线时,河南省平原监狱医院没有安排值班医生,住院医师临床对其进行抢救,仅安排两名身穿罪犯裤子白大褂人员对其进行简单的输氧抢救。河南省平原监狱医院领导不安排医生对李祥生进行诊治属于玩忽职守,安排没有执业资质的罪犯为李祥生输氧的行为,测构成滥用职权。河南省平原监狱的相关司法人员,应通知家属而不通知家属,应对李祥生进行治疗而不进行任何治疗,甚至安排没有执业资质的罪犯对李祥生进行临床抢救等行为,属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李祥生因病得不到基本救治而死亡后果的发生。
李祥生死亡当晚,河南省平原监狱负责人,不顾天理人伦,非法使用钢叉,警棍和盾牌的警用器悈,指挥数十名司法干警,在新乡市人民医院公然抢夺李祥生的遗体,造成社会的恶劣影响。
控告人无奈向人民检查院提出控告后,河南省平原监狱又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不配合检察院进行调查工作,不让控告人观看应当可以观看的十五日内的原始监控录像(仅让观看部分),伪造监狱医院病例(该病例已由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封存),不提供罪犯医生的基本情况和资质,不调查应该调查的主治医师,意图掩盖李祥生非正常死亡的严重后果以及涉嫌构成渎职犯罪的相关事实。
李祥生非正常死亡,是河南省平原监狱众多干警漠视罪犯人权而造成的,情节极其恶劣,冷漠态度令人发指,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的标准,望有关机关立即立案,启动侦查程序,查清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予以处罚。
李祥生死亡事件,现已二百多天,控告人从各种迹象看到,河南省平原监狱已经急不可耐,准备通过毁尸灭迹,伪造相关资料的行为,掩盖众多的违法犯罪事实,为此,控告人特别请求:立即封存李祥生遗体和李祥生死亡前十五日内在平原监狱内活动轨迹的所有原始监控录像以及其他涉案所有资料,万急!!!
控告人:李建增18103921119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11-18 14:52回复
    坚决支持严查有关人员渎职行为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2-02-1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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