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律协作出的结论和理由于法无据。
《通知函》给出的理由是违规,“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实习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本人认为,自己未违规,自己的实习符合要求。
1.没有任何文件规定“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实习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仅有“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两字之差,但文件已经被明目张胆篡改、恶意曲解了。
2.本人从法院离任后1年多才申请实习,在离任后的2年内,也是以实习者的身份跟着律师学习,并非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3.两院一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4条第2款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从业限制所指的“律师”在《意见》第2条第2款有明确、严格的界定,即“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显然,不包括“实习律师”。《意见》全文12条,没有一条规定“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实习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