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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协


IP属地:辽宁1楼2021-11-18 20:39回复



    IP属地:辽宁2楼2021-11-18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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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转行当律师,实习结束考核,竟然不合格。


      IP属地:辽宁3楼2021-11-18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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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海华,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沈阳律协考核委主任。


        IP属地:辽宁4楼2021-11-18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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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通知函》的制作主体错误。依据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9届第19次会议修订)(以下称《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第35条,《通知函》的制作主体应该是“律师协会”,而非“律师协会实习与考核专门委员会”。既然是单位制作的通知,自然应该加盖公章,而不应用个人签字来替代公章。但我收到的《通知函》未加盖公章,也非协会制作,而是专门委员会制作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在此通知上签了字。
          2.《通知函》的名称错误。根据《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第35条第1款第一句话,“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即《考核不合格的意见》,而非《通知函》。


          IP属地:辽宁5楼2021-11-18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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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知函》形式错误。公文种类中,有《通知》,有《函》,但没有《通知函》。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给我发函,完全错误。《通知》与《函》是两种不同文体,合二为一,没有依据,也违反逻辑,更违反公文使用常识。
            4.《通知函》格式错误。根据《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第35条第2款,《通知函》的内容和顺序,应该依次为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但我收到的《通知函》内容依次为:事由、结论、申请复核权利等。显然顺序颠倒,措辞不规范,违规。
            5.沈阳律协误读了规则,对《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第35条第2款的“通知”理解错误。该“通知”的词性,是动词,不是名词,更非专用名词。


            IP属地:辽宁6楼2021-11-18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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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送达方式错误。发到电子邮箱,没有法律依据。应邮寄送达。
              7.《通知函》没有通知实习者所在的律所。《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协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8.《通知函》仅仅告知实习者向“沈阳市律协”申请复核,违反了《全国律协实习规则》第35条第3款的规定,该规定为“向组织考核的律协或者省律协申请复核。”可见,实习者既可以向沈阳市律协申请复核,也可以向辽宁省律协申请复核。但是,实习者收到的《通知函》没有告知实习者有向“辽宁省律协”申请复核的权利,暗中打折扣,恶意短斤少两,剥夺、损害实习者的权利,属于滥用职权。


              IP属地:辽宁7楼2021-11-1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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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没有告知实习者向司法局申请复议的权利。根据司法部(2020)1332号文件,实习者可以向沈阳市司法局申请复议。
                10.《通知函》歧视、打压申请复核者。《通知函》对不提复核请求的,自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满6个月可再次申请考核;而对提出复核申请者,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次日起满6个月才能再次申请考核。明显给申请复核者制造障碍,恶意制造心理压力,以变相暴力、软暴力进行欺压、虐待、踩踏、蹂躏、镇压。


                IP属地:辽宁8楼2021-11-18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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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律协作出的结论和理由于法无据。
                  《通知函》给出的理由是违规,“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以实习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本人认为,自己未违规,自己的实习符合要求。
                  1.没有任何文件规定“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实习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仅有“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两字之差,但文件已经被明目张胆篡改、恶意曲解了。
                  2.本人从法院离任后1年多才申请实习,在离任后的2年内,也是以实习者的身份跟着律师学习,并非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3.两院一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4条第2款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从业限制所指的“律师”在《意见》第2条第2款有明确、严格的界定,即“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显然,不包括“实习律师”。《意见》全文12条,没有一条规定“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实习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IP属地:辽宁9楼2021-11-18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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