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A发包给乙施工企业。合同约定,工程总价包干,工期365日历天数,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总价为3000万元,并约定按季度支付进度款。逾期未支付,按照万分之五每天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进场施工,甲没有按期支付进度款,原本应于2019年2月20日和5月20日支付的进度款800万和700万均未支付,多次催告后,甲仍旧未支付,乙方之后停止施工,停止施工时,乙方认为其被拖欠的工程款共计2000万(包括之前欠付的进度款)。2019年7月25日,乙方提起诉讼,法院当日立案受理。
1.请为乙方拟定具体诉讼请求。
2.若过程中发现乙方没有相应资质,也无法补上资质,请为乙方变更具体诉讼请求。
1.请为乙方拟定具体诉讼请求。
2.若过程中发现乙方没有相应资质,也无法补上资质,请为乙方变更具体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