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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名举报睢宁法院办案不公,公开给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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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名举报睢宁法院办案不公,公开给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充当保护伞,徐州嘉南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朱金堂一房两卖,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不应该判处缓刑的问题及睢宁县法院某位领导非法干涉办案法官判处朱金堂缓刑的问题,请领导调取当时法官笔录意见,彻查,撤除缓刑。
一:朱金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不应该被判处缓刑,而应该被判处六年以上有期徒刑。
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刑初(81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金堂和朱红军共同谋划,以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公司、睢宁县鼎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以月息二分至五分的利率,向社会公众6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七亿九千余万元,无法偿还,认定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在量刑上,该判决对于朱金堂明显偏袒。甚至仅仅判处朱金堂有期徒刑三年并缓刑,而对同案从犯朱红军判处六年有期徒刑,量刑差别如此之大,很多懂得法律的人看到判决书后的人都存在疑问,都说这里面存在特别明显的偏袒和保护。
首先朱金堂才是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均持股70%)是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红军只是嘉南公司的小股东,而且朱红军是朱金堂的儿子,一切听命于朱金堂。朱金堂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明显比朱红军要大。虽然朱红军是徐州嘉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朱金堂才是该公司70%以上的股东,是实际控制人,朱金堂的责任和作用明显比朱红军要大,对其判决也应该对比朱红军的要重,而现实的判决是作用较大的实际控制人朱金堂被判处三年缓刑,而作用较小的朱红军被判处6年实刑。
其次朱红军有自首情节,而朱金堂没有自首情节。因此朱金堂呢应该比朱红军的判决要重才对。但实际判决情况却让人大跌眼镜,没有自首的朱金堂比自首的朱红军少判三年,这样明显的问题还能适用缓刑,天理何在?
最后,朱金堂身体一直很好,在外面花天酒地,招摇撞骗,经常到洗浴中心按摩,酒店聚餐,KTV唱歌,有照片为证,据办案法官说,朱金堂不具备判缓刑,因当时睢宁县法院某位领导多次强压及约谈办案法官无奈之下才将朱金堂判处缓刑,请调取当时办案法官笔录意见。这么长时间了其在外面不但没有解决星河湾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还继续行骗,继续危害社会,这种人居然能被判处缓刑,实在难以服众。朱金堂在缓刑期内经常不去司法部门报到,从不参加劳动,仅此一条就足以撤销朱金堂的缓刑。另外,朱金堂在缓刑考验期内继续行骗,一房两卖,至今也没有将受害人购买的房屋网签、也未交付给受害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至今也没有解决。
鉴于以上情况,恳请领导百忙之中关注睢宁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4)刑初(8012)号刑事判决对朱金堂的判决明显过轻,对朱金堂和朱红军的量刑明显不同的问题,严重司法腐败,同时恳请领导查处朱金堂的保护伞问题,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朱金堂判决书附后。
实名举报人:高扬
联系电话:15380153888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21-12-04 15: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