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为乙某的配偶,两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0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期间,乙某与丙某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在该期间内,乙某多次通过微信向丙某以转账、发红包的形式给付其11万余元,并为丙某购买手机、平板电脑、台式电脑、化妆品等其他物品。
2021年1月,甲某、丙某协商一致认可乙某赠与丙某的财物价值为14万元,并由丙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纸上出具借条一张,认可向甲某借款14万元,承诺一个月内偿还。2021年1月,甲某与丙某通电话并录音,丙某表示愿意偿还上述款项,但丙某至今未按承诺付款。
甲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丙某返还甲某14万元的欠款及相应的利息,由丙某承担诉讼费用。
2021年1月,甲某、丙某协商一致认可乙某赠与丙某的财物价值为14万元,并由丙某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纸上出具借条一张,认可向甲某借款14万元,承诺一个月内偿还。2021年1月,甲某与丙某通电话并录音,丙某表示愿意偿还上述款项,但丙某至今未按承诺付款。
甲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丙某返还甲某14万元的欠款及相应的利息,由丙某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