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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拍卖南京隆瑞海运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隆瑞9”轮。现公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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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拍卖南京隆瑞海运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隆瑞9”轮。现公告如下:点此查看详情
一、拍卖标的:“隆瑞9”轮,现停泊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江坝村品昊船务二号基地。起拍价:4600000元,保证金:92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拍卖标的不包含船上油料。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以船舶移交时的油料数量,支付船舶油料价款,船上柴油单价4800元/吨,小桶润滑油260元/桶,大桶润滑油2700元/桶。
二、拍卖标的基本状况:
船名:隆瑞9;船籍港:南京;船舶种类:集装箱船;建造完工日期:2007年3月1日;造船厂:江都市腾达造船厂;总长:87.42m;船长:81m;船宽:16m;型深:6.95m;总吨:2784,净吨:1559,参考载货量3218t;主机种类/数量:内燃机1台;主机功率(千瓦):1323,主机型号:G6300ZC18B。
以上信息根据登记资料,仅供参考。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1年3月6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看样,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特别提示:凡与“隆瑞9”轮有关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7日下午1730时前,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拍卖咨询电话:0592-5289965郑法官
债权登记电话:0592-5285123
看船联系人:伍经理 电话:13585171706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1-12-15 21:12回复
    船东孙荣彪陈美芹夫妻的船与船舶管理公司挂号管理费纠纷(船东孙荣彪陈美芹夫妻不给耍赖,船挂在别人公司名下又不给别人管理费),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船舶挂靠合同已于2018年6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孙荣彬向原告支付5万元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7日,被告孙荣彬、第三人孙荣彪陈美芹夫妻与原告*签订船舶挂靠合同,约定被告*****及第三人*****将其共有的“隆瑞9”轮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每年须向原告*****交纳日常管理费(第一年支付2万元,以后按每年3万元支付),双方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此后,被告*****受让第三人*****的船舶所有权份额,成为“隆瑞9”轮的完全所有人,但被告*****自2015年1月后再未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
    被告*****未应诉答辩。
    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未应诉陈述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船舶国籍证书,3、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4、船舶保险单三份,5、船舶挂靠合同,6、股权转让协议及收条,7、解除挂靠合同通知书及邮寄单据。
    被告*****、第三人*****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案件事实
    原告*****提交的证据1、4、5、6、7均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2、3虽系复印件,但能够与证据1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6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第三人*****(共同作为乙方)签订船舶挂靠合同,约定: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隆瑞9”轮所有权和经营权挂靠给甲方,挂靠期限自2012年7月30日起,该轮在挂靠期间仍由乙方实际经营,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纳日常管理费(第一年支付2万元,以后按每年3万元支付),如双方有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被登记为“隆瑞9”轮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载明的取得所有权日期为2012年7月30日。
    2013年7月16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隆瑞9”轮股权转让协议,确认“隆瑞9”轮是由双方共同投资建造的集装箱船舶,其中,第三人*****占有38%的股份,被告*****占有62%的股份,并约定第三人*****将其持有的该轮38%股份作价166.60万元转让给被告*****。原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伍伟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字。随后,第三人*****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被告*****支付的“隆瑞9”轮股份转让款145万元,今后该轮所有权以及债权债务均与第三人*****无关。伍伟及原告*****作为证明人在该收条上签字盖章。
    由于被告*****自2015年起未再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原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其邮寄解除挂靠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上述船舶挂靠合同,并要求其协助配合尽快将“隆瑞9”轮过户回被告*****名下。该邮件经查询已于2018年6月1日被签收。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2年6月7日签订的船舶挂靠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后因第三人*****将其所持的“隆瑞9”轮船舶所有权份额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协议及收条经原告*****及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伍伟签字盖章认可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第三人*****在船舶挂靠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被告*****。被告*****自2015年起未按该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纳管理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按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船舶挂靠合同,该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被告*****时即2018年6月1日解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确认原告*****、被告*****、第三人*****于2012年6月7日就“隆瑞9”轮签订的船舶挂靠合同已于2018年6月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2-01-02 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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