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7日,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钟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钟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77天后,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某、钟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孙某某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后,钟某某的家属与孙某某达成协议,孙某某自愿在保险之外给付伤者家属补偿金3.7万元。钟某某的家属在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保险公司认为孙某某已经给付了一部分赔偿,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在保险公司承担的金额中予以扣除,因赔付金额问题,双方诉至法院。
经过一、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钟某某的家属与被告孙某某达成协议,孙某某自愿在保险赔偿金之外补偿钟某某的家属3.7万元,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与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无关。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某家属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万元。
说法
关于孙某某所支付的补偿金,保险公司能否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将其予以扣减?钟某某家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是否存在重复主张?此问题的关键点在于钟某某的家属与孙某某所签订的协议。
钟某某的家属与孙某某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各方对协议具体内容无异议,协议所涉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协议,孙某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钟某某的家属可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损失,除此之外,孙某某个人补偿钟某某的家属3.7万元。孙某某表示,其补偿给钟某某家属的3.7万元不会再向保险公司主张。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钟某某的家属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限额内依法赔偿第三者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钟某某的家属和孙某某围绕双方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后达成协议,并未为保险公司设定额外的负担,亦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钟某某等三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依据是保险公司承保了孙某某车辆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而钟某某家人接受孙某某补偿的3.7万元,系因双方之间所达成的补偿协议,两者并不冲突。故此,保险公司关于其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将孙某某所支付的补偿金数额予以扣减的主张不能成立。
来源:河北法制报
经过一、二审,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钟某某的家属与被告孙某某达成协议,孙某某自愿在保险赔偿金之外补偿钟某某的家属3.7万元,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与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无关。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钟某某家属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万元。
说法
关于孙某某所支付的补偿金,保险公司能否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将其予以扣减?钟某某家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时是否存在重复主张?此问题的关键点在于钟某某的家属与孙某某所签订的协议。
钟某某的家属与孙某某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各方对协议具体内容无异议,协议所涉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协议,孙某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钟某某的家属可依法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损失,除此之外,孙某某个人补偿钟某某的家属3.7万元。孙某某表示,其补偿给钟某某家属的3.7万元不会再向保险公司主张。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钟某某的家属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限额内依法赔偿第三者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钟某某的家属和孙某某围绕双方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后达成协议,并未为保险公司设定额外的负担,亦并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钟某某等三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依据是保险公司承保了孙某某车辆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而钟某某家人接受孙某某补偿的3.7万元,系因双方之间所达成的补偿协议,两者并不冲突。故此,保险公司关于其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将孙某某所支付的补偿金数额予以扣减的主张不能成立。
来源: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