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公安考生,经过去年半裸考招3排30的惨败,今年还算认真报班学习了下,公专自认为烂熟于心,虽然行测估分不是很理想,但还是对争议题有一点自己的看法,平时自己判断推理算是强项,就说下判断,题我放下面,不代表正确答案,最终还是得出题人说了算。
一、首先是66题,作为公安考生,因为考试比较急,看到共同犯罪这种刑罚论的内容就没看定义,首先看A选项,夫妻二人与他人发生口角产生纠纷,丈夫将别人打成重伤,妻子未救助,与丈夫离开。丈夫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构成要件,主体:丈夫,主观:与他人发生矛盾,内心想打伤他;客观:出手伤人,造成了重伤的结果;客体:伤者的人身),确定了涉嫌的罪名再看妻子是否达到构成要件,(主体:妻子;主观:不确定有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也不确定有没有与丈夫有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更不确定是不是教唆丈夫伤人,只是没有救助;客观:没有出手伤人,也没有帮助;客体:没有被她伤害的客体。)看到这应该大家也明白了,妻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可能有同学会认为,妻子和丈夫怎么可能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诉基本原则,不能通过过度推断来定罪(合理的推断也是推断),至少题目里没有意思表示,更没有教唆的行为,所以这道题我不认为她与丈夫有共同故意,除非她自己承认也想收拾对方。至于不救助的问题,刑法没有见死不救罪,她对他人也没有救助义务,除非是她丈夫被打成重伤,这时她这才有救助义务(典型例题就是母亲和女朋友不小心掉水里,该救谁,法律上是救母亲,对直系亲属有救助义务。最后谈一下制止的义务,监护人对其监护对象(被监护人)的犯罪行为,有制止义务,但是丈夫和妻子,除非是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并没有监护被监护关系。所以我的看法是,秒杀A。再来看下B,周某和陈某产生杀害刘某的犯意,这时候不构成犯罪,然后二人非法购买枪支,这里问题来了,首先抛开购买枪支不谈,他们已经进入犯罪预备阶段,在施行犯罪之前,陈某主动放弃犯罪,并通知了刘某,这里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对于中止犯,发生实力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实际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具体到B选项,这里是免除处罚,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接着我们把之前B选项抛开的捡回来,二人共同非法购买了枪支,这就ok了,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既遂,双方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共同犯罪,排除B。最后说一下C选项(D没有争议,不谈了),可能很多同学没看过“张三”讲刑法,这里有两个概念,同时犯和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没有明确的意思联系,事前事中都无通谋,从头到尾都没关系,只是恰好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了同一种类型的犯罪,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而C选项的相视一笑,就是罗老师讲过的典型的题,可以说是原题,两人事中产生了联系,犯意有了交流,而且事后共同分赃,更是印证了两人的意思表示,所以,C选项是共同犯罪,排除。我还是重申一下,这道题我的解析不一定正确,只是个人对法条的一点浅见,大家轻喷,毕竟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我这只是普通学理解释,最终解释权还是归出题人。接下来的题我会在楼下分析。
一、首先是66题,作为公安考生,因为考试比较急,看到共同犯罪这种刑罚论的内容就没看定义,首先看A选项,夫妻二人与他人发生口角产生纠纷,丈夫将别人打成重伤,妻子未救助,与丈夫离开。丈夫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构成要件,主体:丈夫,主观:与他人发生矛盾,内心想打伤他;客观:出手伤人,造成了重伤的结果;客体:伤者的人身),确定了涉嫌的罪名再看妻子是否达到构成要件,(主体:妻子;主观:不确定有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也不确定有没有与丈夫有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更不确定是不是教唆丈夫伤人,只是没有救助;客观:没有出手伤人,也没有帮助;客体:没有被她伤害的客体。)看到这应该大家也明白了,妻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可能有同学会认为,妻子和丈夫怎么可能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诉基本原则,不能通过过度推断来定罪(合理的推断也是推断),至少题目里没有意思表示,更没有教唆的行为,所以这道题我不认为她与丈夫有共同故意,除非她自己承认也想收拾对方。至于不救助的问题,刑法没有见死不救罪,她对他人也没有救助义务,除非是她丈夫被打成重伤,这时她这才有救助义务(典型例题就是母亲和女朋友不小心掉水里,该救谁,法律上是救母亲,对直系亲属有救助义务。最后谈一下制止的义务,监护人对其监护对象(被监护人)的犯罪行为,有制止义务,但是丈夫和妻子,除非是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并没有监护被监护关系。所以我的看法是,秒杀A。再来看下B,周某和陈某产生杀害刘某的犯意,这时候不构成犯罪,然后二人非法购买枪支,这里问题来了,首先抛开购买枪支不谈,他们已经进入犯罪预备阶段,在施行犯罪之前,陈某主动放弃犯罪,并通知了刘某,这里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对于中止犯,发生实力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实际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具体到B选项,这里是免除处罚,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接着我们把之前B选项抛开的捡回来,二人共同非法购买了枪支,这就ok了,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既遂,双方都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属于共同犯罪,排除B。最后说一下C选项(D没有争议,不谈了),可能很多同学没看过“张三”讲刑法,这里有两个概念,同时犯和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没有明确的意思联系,事前事中都无通谋,从头到尾都没关系,只是恰好同时对同一对象实施了同一种类型的犯罪,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而C选项的相视一笑,就是罗老师讲过的典型的题,可以说是原题,两人事中产生了联系,犯意有了交流,而且事后共同分赃,更是印证了两人的意思表示,所以,C选项是共同犯罪,排除。我还是重申一下,这道题我的解析不一定正确,只是个人对法条的一点浅见,大家轻喷,毕竟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我这只是普通学理解释,最终解释权还是归出题人。接下来的题我会在楼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