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重庆公检法》
中国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违法,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持续四天的“众合发起人案”庭审活动已结束两月有余,仍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显而易见,“众合发起人案”至今仍然不符合上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据此,我们对重庆市公、检、法提出以下六个质问:
1、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众合案,是如何立的案?
2、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如何将众合公司负责人刑拘并进而逮捕的?
3、在用尽了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所有合理的和特殊条件下的全部期限,仍无实质证据的情况下,众合案是如何被起诉至法院的?
4、法院经过四天的庭审,足以证明众合案不符合立案标准,为何仍要对案子揪着不放?
5、到底是谁在滥用权力?这一切究竟是为什么?
6、放眼中国,有哪家民营企业能经得起如此的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