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
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
2.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交通运输部牵头,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1.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配合)
2.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分工负责)
3.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交通运输部牵头,旅游局配合)
4.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分工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配合)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1.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
2.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配合)
3.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4.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2012]211号
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13日
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
2.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交通运输部牵头,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1.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配合)
2.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分工负责)
3.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交通运输部牵头,旅游局配合)
4.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分工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配合)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1.抓紧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
2.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配合)
3.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4.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2012]211号
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措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