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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肢解的财产申报制是对常识和公众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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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公众和舆论的热切呼吁下,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了财产申报制的实践和探索。但是,在公众对财产申报制呼声越来越高的当下,不少地方的实践却难以担当起公众的期待,有的竟然成了一种“表演秀”,有的不得不“中途夭折”。原因何在?
就本则新闻来说,至少有两个细节值得重视,一是“申报材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七天”,时间之短和公开范围的限制,似乎让人们觉得,这是属于“小范围”的事情,是权力者自身的事情,因为一切还要有权力说了算,如此以来,我们看到的不是背谬的不是什么?
二是新任科级领导干部首次申报前,如有违法违纪所得,均可以实名上交至县纪委、县监察局廉政账户。受理申报机关必须为上缴款项的申报对象保密,无论将来出于任何原因或者受其他案件牵连使申报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暴露的,县纪委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财产申报对象一律免予纪律处分,并建议司法机关免予(或减轻)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很长,但是,其核心意思似乎是只要进行了财产申报,以前的“问题”哪怕是犯罪问题,都可以“漂白”,不但“保密”,而且“免于追责”,如此的做法,对官员是不是太“宽宏大量”了?
早在2005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如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认为,“你是人民选举出来的官员,你的个人财产就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江西黎川在县城广场公示19名新任科级干部财产,则让我们发现,财产申报不是为了更好地监督官员,相反似乎成了官员的另外形式的逃避监督的借口。
众所周知,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为各级国家公务员,其目的是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优化政府的行为,有其必然的社会政治基础。我国自1995年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实际运作的情况来看,效果却不甚理想。因为没有相对独立的负责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机关,各个行政机构自行其事,缺乏统一性。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和执行标准,执行起来随意性大,缺少事后的公开和公正。而江西黎川在县城广场公示19名新任科级干部财产,在笔者看来,依旧没有跳出这样的制度陷阱。
西谚云:“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向公民公布申报内容,接受监督,这是腐败分子最为害怕的事情,也是财产收入申报中最关键、最厉害的一招,所以公务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才被称为阳光法案,实行阳光法案的政府才被冠以“阳光政府”的美誉,这样的政府也便成为腐败现象最少的廉洁政府。
必须明确,财产申报制度可以促进政府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是合理的,并且财产申报应该是公开的。财产申报法具有阳光法之称,它赋予的是人民的最大的知情权和政府有关官员的最少的隐私权。财产申报后如果不公开、不接受人民的广泛监督,或者变相逃避监督,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可以说,江西黎川在县城广场公示19名新任科级干部财产是对财产申报制的变相肢解,不是公众期待中的财产申报制,也不是对政治常识推崇的产物,仅仅是一种“表演”。那么,这种被肢解的财产申报制意义何在呢?



1楼2010-05-12 18:46回复
    这个神风之月原来是这样的9709823


    3楼2010-05-15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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