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国内其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国内其他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开发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