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建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何北省恒水市某某区(县)/河北省恒水某某市,大学本科文化,恒水中学教师,现住恒水市某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某路)某号。20XX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恒水市某看守所。
被告人董静雪,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何北省恒水市某某区(县)/河北省恒水某某市,高中在读,恒水中学高二学生,现住恒水市某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某路)某号。20XX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曾因身体原因在被捕后保外就医,现身体已痊愈,故押回恒水市某看守所。
被告人卢保全,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何北省恒水市某某区(县)/河北省恒水某某市,大学本科文化,恒水中学现任校长,现住恒水市某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某路)某号。20XX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恒水市某看守所。
恒水市人民检察院、恒水市公安局、案件被害人滕某家人、案件被害人沈某某家人以恒检、案件受害人何某某与其家人、以公刑诉[20XX]第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建军犯故意杀人罪、教唆/协助未成年人犯罪或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便利罪、爆炸罪;指控被告人董静雪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挟持人质罪;指控被告人卢保全伪造毁灭隐匿犯罪证据罪,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某、某某某,恒水市公安局派该案件办案民警宋某某、案件证人或证据提供者李某某、何某某、陶某某、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何北省恒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恒水中学连环虐杀一案,恒水市人民检察院、恒水市公安局、案件被害人滕某之家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案件被害人沈某某之家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案件被害人及证人何某某及其家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指控:
被告人曹建军故意杀人罪、教唆/协助未成年人犯罪/或为其犯罪提供便利罪;
被告人董静雪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挟持人质罪;
被告人卢保全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罪、妨碍公务罪。
经核查确认:被害人沈某某(男,殁年17岁)、滕某(男,殁年17岁)、胡某(男,殁年17岁)三人均系何北省恒水市中学恒水中学高二年级学生,经查,本案被害人沈某某、本案嫌疑人董静雪(本案被害人滕某的恋人)、本案被害人滕某、本案被害人胡某,本案证人李某某、本案证人何某某分别在三次案发前被学校由于学习成绩不佳、疑似早恋、疑似“杀人”等问题多次被安排接受做为学校心理辅导教师的嫌疑人曹建军的心理辅导,嫌疑人在心理辅导过程中,多次鼓励煽动被害人、嫌疑人做出危险或违法犯罪之行为。
其中被害人沈某某一直梦想能够通过自己驾驶航空器或飞行装置飞行,案犯曹建军获知这一点后先是借心理辅导之际鼓动其自制飞行装置并展开危险的“飞行实验”,后对被害人迟迟未能进行自己希望其进行的“飞行实验”危险行为而不满,又借心理辅导之际鼓动掌掴被害人沈某某,并通过言语手段煽动其——要么进行其希望被害人进行的“飞行实验”危险行为,要么不要让其再被自己见到,随后被害人沈某某在数天时间内制成其“飞行装置”并藏于校内四楼教职工专用厕所,在事发当晚校内晚自习期间将“飞行装置”取出并赶到天桥进行曹建军希望其进行的“飞行实验”危险行为,佩戴“飞行装置”从四楼天桥跳下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其中被害人腾某、同案犯董静雪、证人李某某存在早恋、三角恋现象,且董静雪存在严重心理问题(非精神疾病),被告人对被害人腾某、证人李某某之间的关系感到极大的不满并曾扬言要让证人李某某、被害人腾某“消失掉”,案犯曹建军获知这一点后,先是对三人各自单独进行心理辅导,在对同案犯董静雪单独进行心理辅导时借机鼓动其“做给滕某看”并给予其氰化钾,煽动同案犯董静雪找机会对被害人滕某予以投毒。随后某日董静雪借与被害人滕某、证人李某某、何某某、柯某一起被警方传唤问询之机会,在问询结束后与被害人腾某、证人李某某同行,在证人李某某为二人购买奶茶后对奶茶投放事先获得的氰化钾毒物,投毒后,由于被害人滕某少量饮用被投毒奶茶导致中毒并毒发倒地,加之此前由于二人因本案证人李某某的存在而出现的“三角恋”问题而出现感情裂痕,同案犯董静雪便进行了自己蓄谋已久的杀人行为,当场用水果刀刺向被害人右下腹部,致被害人滕某氰化物中毒并大出血,经送医全力抢救无效死亡,董静雪本人则在作案后当场大量饮下被投毒奶茶畏罪自杀,后经送医全力抢救生还。
嫌疑人董静雪在自己自杀未遂留院观察期间,诱骗因念及同学情分而留院照顾自己的本案证人、另一受害人何某某至医院楼顶,用水果刀将刀刃置于何某某颈部将其暴力挟持,与警方及医院对峙,后在该案办案民警宋某某劝说下才放弃挟持并意图通过跳楼再次畏罪自杀未遂,被消防部门与公安部门合力解救生还。
其中被害人胡某个人性格叛逆,不愿服从于学校校长卢保全的管教及其制定的校内规章制度,并且具有杀害同案被害人沈某某的嫌疑而被卢保全安排由同案犯曹建军对其单独进行心理辅导。在案犯曹建军对胡某进行单独进行心理辅导的过程当中,其对胡某进行了煽动,煽动其于案发当晚在校内试题仓库纵火,后在胡某欲放弃该行为,返回位于某废弃建筑物内的纵火所需物品存放地点时,曹建军利用事先用夜光涂料所绘制的图案将其迷惑后用该废弃建筑物内因历史原因遗留存放的铁球猛击其后脑两次将其杀害。
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从现场直接或间接提取的所有实物物证:证人徐某某处取得的录影证据、从证人案发学校某学生处取得的摄像证据、证人李某某处取得的微博记录证据,证人李某某、何某某、柯某、陶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尸体鉴定意见、被害人DNA鉴定意见、嫌疑人DNA鉴定意见、其他各类物证的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嫌疑人辨认笔录,嫌疑人供认笔录报案记录均系确凿有效;学校方面出具的相关材料;鉴定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建军、董静雪、卢保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证据及对三人的指控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建军两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煽动未成年人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便利、在第二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毁尸灭迹、在校内学生宿舍制造爆炸意图销毁证据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协助未成年人犯罪或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便利罪、爆炸罪;被告人董静雪故意投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卢保全在案件信息尚未查明、案件侦查尚未结束时藏匿、处理案件证物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罪。
曹建军由于过去人生经历中,因感到自己年少时刻苦学习、考上名牌大学但没有得到应有回报的心理阴影而心怀不满,引发心理极端扭曲变态,仇恨社会;仇恨学校,仇恨追求梦想、早恋、追求自由、在被害或犯罪前夕处于各自所处的人际感情状态与精神思想状态的三名被害人、一名嫌疑人、本案证人李某某,欲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杀害并诱导本案另一名未成年嫌疑人犯罪,并在第二、第三起案件中栽赃本案证人李某某、本案证人徐某某、本案证人陶某某,经预谋后分别——1、煽动被害人沈某某进行危险的“飞行实验”。沈某某遂按照嫌疑人曹建军对其要求,穿戴自制的“飞行装置”从学校教学楼四楼天桥处跳下自杀;
2、煽动未成年人同案犯董静雪对被害人滕某投放危险物质“做给滕某看”并挑拨离间滕某和本案证人李某某的关系,造成被害人毒发倒地后,未成年人同案犯董静雪见状,亦因仇恨被害人滕某的原因,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入被害人滕某右下腹部,致滕某大出血而死;
3、煽动被害人胡某在校内试题仓库纵火不成后在校内某废弃建筑物内使用该建筑内因历史原因遗留的铁球击打胡某后脑部位两次将其杀害。
曹建军所作所为致沈某某、胡某死亡,并引起未成年人同案犯董静雪犯下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致滕某死亡,嫌疑人曹建军事后还在校内试题仓库焚烧胡某尸体、在胡某宿舍制造爆炸,企图以此毁尸灭迹毁灭关键证据。
综上所述,曹建军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沈某某死亡、直接导致被害人胡某死亡、间接导致被害人滕某死亡、直接导致未成年同案犯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极端残忍,情节极端恶劣、后果极端严重、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极端严重,应依法予以最为严厉的惩处。董静雪犯罪行为致滕某氰化物中毒并致滕某大出血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应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曹建军系主犯,董静雪系从犯,且董静雪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可对董静雪免除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某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建军,犯故意杀人罪、教唆或协助未成年人犯罪或为其犯罪提供便利罪、爆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执行方法为枪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XXXXXXX元人民币,承担赔偿沈某某丧赔费、滕某丧赔费、董静雪医药费误工误学费、李某某误工误学费、董静雪及其家人、沈某某家人、滕某家人精神损失费,并处没收其余全部个人财产。
被告人董静雪,犯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劫持并挟持人质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十年内不得假释或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卢保全,犯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罪、妨碍或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或减刑)。并处罚金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不予折抵,被告人卢保全的刑期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本案民事赔偿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若本人无法给付的,由法院强制征用调拨被告人财产代为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的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或者直接向何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 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 某某某
二〇某某年某月某日
书 记 员 某某某
被告人董静雪,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何北省恒水市某某区(县)/河北省恒水某某市,高中在读,恒水中学高二学生,现住恒水市某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某路)某号。20XX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曾因身体原因在被捕后保外就医,现身体已痊愈,故押回恒水市某看守所。
被告人卢保全,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何北省恒水市某某区(县)/河北省恒水某某市,大学本科文化,恒水中学现任校长,现住恒水市某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某路)某号。20XX年X月X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恒水市某看守所。
恒水市人民检察院、恒水市公安局、案件被害人滕某家人、案件被害人沈某某家人以恒检、案件受害人何某某与其家人、以公刑诉[20XX]第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建军犯故意杀人罪、教唆/协助未成年人犯罪或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便利罪、爆炸罪;指控被告人董静雪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挟持人质罪;指控被告人卢保全伪造毁灭隐匿犯罪证据罪,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某、某某某,恒水市公安局派该案件办案民警宋某某、案件证人或证据提供者李某某、何某某、陶某某、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何北省恒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恒水中学连环虐杀一案,恒水市人民检察院、恒水市公安局、案件被害人滕某之家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案件被害人沈某某之家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案件被害人及证人何某某及其家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指控:
被告人曹建军故意杀人罪、教唆/协助未成年人犯罪/或为其犯罪提供便利罪;
被告人董静雪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挟持人质罪;
被告人卢保全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罪、妨碍公务罪。
经核查确认:被害人沈某某(男,殁年17岁)、滕某(男,殁年17岁)、胡某(男,殁年17岁)三人均系何北省恒水市中学恒水中学高二年级学生,经查,本案被害人沈某某、本案嫌疑人董静雪(本案被害人滕某的恋人)、本案被害人滕某、本案被害人胡某,本案证人李某某、本案证人何某某分别在三次案发前被学校由于学习成绩不佳、疑似早恋、疑似“杀人”等问题多次被安排接受做为学校心理辅导教师的嫌疑人曹建军的心理辅导,嫌疑人在心理辅导过程中,多次鼓励煽动被害人、嫌疑人做出危险或违法犯罪之行为。
其中被害人沈某某一直梦想能够通过自己驾驶航空器或飞行装置飞行,案犯曹建军获知这一点后先是借心理辅导之际鼓动其自制飞行装置并展开危险的“飞行实验”,后对被害人迟迟未能进行自己希望其进行的“飞行实验”危险行为而不满,又借心理辅导之际鼓动掌掴被害人沈某某,并通过言语手段煽动其——要么进行其希望被害人进行的“飞行实验”危险行为,要么不要让其再被自己见到,随后被害人沈某某在数天时间内制成其“飞行装置”并藏于校内四楼教职工专用厕所,在事发当晚校内晚自习期间将“飞行装置”取出并赶到天桥进行曹建军希望其进行的“飞行实验”危险行为,佩戴“飞行装置”从四楼天桥跳下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其中被害人腾某、同案犯董静雪、证人李某某存在早恋、三角恋现象,且董静雪存在严重心理问题(非精神疾病),被告人对被害人腾某、证人李某某之间的关系感到极大的不满并曾扬言要让证人李某某、被害人腾某“消失掉”,案犯曹建军获知这一点后,先是对三人各自单独进行心理辅导,在对同案犯董静雪单独进行心理辅导时借机鼓动其“做给滕某看”并给予其氰化钾,煽动同案犯董静雪找机会对被害人滕某予以投毒。随后某日董静雪借与被害人滕某、证人李某某、何某某、柯某一起被警方传唤问询之机会,在问询结束后与被害人腾某、证人李某某同行,在证人李某某为二人购买奶茶后对奶茶投放事先获得的氰化钾毒物,投毒后,由于被害人滕某少量饮用被投毒奶茶导致中毒并毒发倒地,加之此前由于二人因本案证人李某某的存在而出现的“三角恋”问题而出现感情裂痕,同案犯董静雪便进行了自己蓄谋已久的杀人行为,当场用水果刀刺向被害人右下腹部,致被害人滕某氰化物中毒并大出血,经送医全力抢救无效死亡,董静雪本人则在作案后当场大量饮下被投毒奶茶畏罪自杀,后经送医全力抢救生还。
嫌疑人董静雪在自己自杀未遂留院观察期间,诱骗因念及同学情分而留院照顾自己的本案证人、另一受害人何某某至医院楼顶,用水果刀将刀刃置于何某某颈部将其暴力挟持,与警方及医院对峙,后在该案办案民警宋某某劝说下才放弃挟持并意图通过跳楼再次畏罪自杀未遂,被消防部门与公安部门合力解救生还。
其中被害人胡某个人性格叛逆,不愿服从于学校校长卢保全的管教及其制定的校内规章制度,并且具有杀害同案被害人沈某某的嫌疑而被卢保全安排由同案犯曹建军对其单独进行心理辅导。在案犯曹建军对胡某进行单独进行心理辅导的过程当中,其对胡某进行了煽动,煽动其于案发当晚在校内试题仓库纵火,后在胡某欲放弃该行为,返回位于某废弃建筑物内的纵火所需物品存放地点时,曹建军利用事先用夜光涂料所绘制的图案将其迷惑后用该废弃建筑物内因历史原因遗留存放的铁球猛击其后脑两次将其杀害。
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从现场直接或间接提取的所有实物物证:证人徐某某处取得的录影证据、从证人案发学校某学生处取得的摄像证据、证人李某某处取得的微博记录证据,证人李某某、何某某、柯某、陶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尸体鉴定意见、被害人DNA鉴定意见、嫌疑人DNA鉴定意见、其他各类物证的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嫌疑人辨认笔录,嫌疑人供认笔录报案记录均系确凿有效;学校方面出具的相关材料;鉴定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建军、董静雪、卢保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证据及对三人的指控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建军两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煽动未成年人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便利、在第二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后毁尸灭迹、在校内学生宿舍制造爆炸意图销毁证据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协助未成年人犯罪或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便利罪、爆炸罪;被告人董静雪故意投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卢保全在案件信息尚未查明、案件侦查尚未结束时藏匿、处理案件证物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罪。
曹建军由于过去人生经历中,因感到自己年少时刻苦学习、考上名牌大学但没有得到应有回报的心理阴影而心怀不满,引发心理极端扭曲变态,仇恨社会;仇恨学校,仇恨追求梦想、早恋、追求自由、在被害或犯罪前夕处于各自所处的人际感情状态与精神思想状态的三名被害人、一名嫌疑人、本案证人李某某,欲对三名被害人进行杀害并诱导本案另一名未成年嫌疑人犯罪,并在第二、第三起案件中栽赃本案证人李某某、本案证人徐某某、本案证人陶某某,经预谋后分别——1、煽动被害人沈某某进行危险的“飞行实验”。沈某某遂按照嫌疑人曹建军对其要求,穿戴自制的“飞行装置”从学校教学楼四楼天桥处跳下自杀;
2、煽动未成年人同案犯董静雪对被害人滕某投放危险物质“做给滕某看”并挑拨离间滕某和本案证人李某某的关系,造成被害人毒发倒地后,未成年人同案犯董静雪见状,亦因仇恨被害人滕某的原因,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捅入被害人滕某右下腹部,致滕某大出血而死;
3、煽动被害人胡某在校内试题仓库纵火不成后在校内某废弃建筑物内使用该建筑内因历史原因遗留的铁球击打胡某后脑部位两次将其杀害。
曹建军所作所为致沈某某、胡某死亡,并引起未成年人同案犯董静雪犯下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致滕某死亡,嫌疑人曹建军事后还在校内试题仓库焚烧胡某尸体、在胡某宿舍制造爆炸,企图以此毁尸灭迹毁灭关键证据。
综上所述,曹建军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沈某某死亡、直接导致被害人胡某死亡、间接导致被害人滕某死亡、直接导致未成年同案犯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极端残忍,情节极端恶劣、后果极端严重、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极端严重,应依法予以最为严厉的惩处。董静雪犯罪行为致滕某氰化物中毒并致滕某大出血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应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曹建军系主犯,董静雪系从犯,且董静雪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可对董静雪免除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某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建军,犯故意杀人罪、教唆或协助未成年人犯罪或为其犯罪提供便利罪、爆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执行方法为枪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XXXXXXX元人民币,承担赔偿沈某某丧赔费、滕某丧赔费、董静雪医药费误工误学费、李某某误工误学费、董静雪及其家人、沈某某家人、滕某家人精神损失费,并处没收其余全部个人财产。
被告人董静雪,犯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劫持并挟持人质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十年内不得假释或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卢保全,犯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罪、妨碍或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或减刑)。并处罚金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不予折抵,被告人卢保全的刑期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本案民事赔偿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若本人无法给付的,由法院强制征用调拨被告人财产代为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的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或者直接向何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 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 某某某
二〇某某年某月某日
书 记 员 某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