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集聚发展
1.围绕软件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旅游休闲、创意文化、健康养老、科技服务、新型专业市场、金融商务等领域,实施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工程,到2020年培育5家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2家省级特色商业街区、2家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县区、1家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积极创建若干家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快递园区、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省级消费品标准化示范基地、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
2.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级特色商业街区、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消费品标准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5.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新认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旅游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等)
6.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与开发区融合发展,对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参照所在地开发区工业企业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在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集聚示范园区推行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制度。
二、加快主辅分离
7.支持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分离生产流程中非核心但具有比较优势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第三方物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等)
8.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9.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减免规定核准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其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分离前制造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科技研发类企业,可根据实际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11.促进融合发展,加快发展供应链管理、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