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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偷尸体器官的都市传说,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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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其实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了尸体表面检验、尸体解剖检验、组织病理检验等。实际运用中,不同的案(事)件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医学工作,所以尸检不等于尸体解剖。它是一个更大的概念。今天的科普就是围绕法医尸检的流程和规范,进行一个完整的说明。
在我国,所有非正常死亡(自杀、他杀、意外事故等等,包括猝死),警方的技术部门都要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尸表检验。但不是所有非正常死亡的死者都要进行尸体解剖,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才需要解剖:(1)确定有命案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告知家属到场,家属不来、不同意的,警方只需在笔录中说明即可;(2)经过尸表检验、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发现死者的死亡有疑点或死因较为复杂的,公安机关也有权决定解剖,并告知家属到场,家属不来、不同意的,警方在笔录中说明即可;(3)经过尸表检验,没有发现疑点,可排除他杀,但家属仍对死者死因有异议,要求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解剖的,公安机关法医也有义务进行解剖。尸表的检验在现场就可以完成,但尸体解剖则需要在特定场所进行,至少要两三个小时才能完成,大部分情况下,经过初步尸检法医都可明确死因。(注:这里的特定场所,一般都是解剖室。但是在有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或者是土葬区,没有殡仪馆和解剖室,那么解剖工作就只有在避开人流的隐蔽场所开展了。)
但也有例外情况,法医解剖后发现不能立即明确死者的死因,或死因较复杂的,还要进行毒物检验、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等辅助检验,才能确定情况。而如果需要进行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耗时和流程都更复杂,法医要对特定的人体器官和组织,进行固定、取材、脱水、包埋、切片、染色、阅片等一系列工序,这大概将耗时15-30天左右。这就是不同的案件中,尸检结果耗时差别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这也是部分死者家属,可能对法医工作产生误解和质疑的一个原因。
但对我们法医的质疑和误解,不仅仅是这一个方面,比如就有人曾问我这个问题:如果一起命案,死者死因非常清楚,或者案件侦破方向非常明确,为什么还要对尸体进行解剖?还要打开死者的“三腔”,这不会对死者家属造成二次创伤吗?
首先补充说明一下什么叫做“打开三腔”。
一具尸体如果决定解剖,就需要系统性、全面性地深入排查所有损伤和异常,死者的颅腔、胸腔和腹盆腔会被全部打开,有时还会需要解剖背部打开脊髓腔。我遇到过的案件中,就有家属强烈要求只打开其中之一,不要过度破坏尸体,但这样是肯定不能被允许的。
作为法医,我非常能理解部分家属那种哀痛、悲伤的心情,他们不忍心亲人死后还挨刀子,所以解剖结束后,法医都会对尸体进行尽可能地复原,也就是缝合。除了一些比如烧死、高腐等条件非常差、无法进行缝合的尸体之外,所有经过法医解剖的尸体,在穿着上衣物后,基本是看不出来刀口的。
这就是我们法医尊重死者、尊重家属的一种信念和职业素养。
下面再回到之前的那个疑问,死因明确、侦查方向清楚的尸体为什么还要解剖?因为尸体解剖,不仅仅是能支持破案、获取线索的工作,它还是一项能给起诉、审判提供排他性、唯一性证据的工作,能为判决结果的客观公正提供有力的保障,如果尸体不解剖,死者死因的判断就将是推测性的。即便推测准确率高达99.99%,也存在不确定。抛开这样的审判会被人钻空子不说,最重要的是,万一出现了万一,后果不堪设想。举个例子,老秦曾办过一个案情很简单的案件,一对老夫妻在家里打架,妻子用钢管打击了老头的头部,老头倒地身亡。尸表检验见老头头部有一个很大的挫裂创口,颅骨也有骨折。看起来死因很清楚,行为人也对事实供认不讳。可是在尸体解剖的时候,法医发现死者的颅骨虽然骨折了,但颅内没有任何损伤,他并不是死于颅脑损伤。通过后来的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死者是心脏病突发死亡。也就是说,这个打击的动作,诱发了老头的心脏病,致使他死亡了。这个细节的区别,会让妻子的罪名有很大区别,如果法医不解剖,而只是通过尸表检验就下结论的话,这就会成为一起错案。
同时,系统解剖有的时候还会发现一些意外情况。比如《尸语者》里的“大眼男孩”案,一个父亲杀死了自己的孩子。如果不是通过尸体解剖,就不知道孩子其实患有现有医学技术无法治愈的脑癌,就不知道孩子其实每天承受着疾病带来的巨大的痛苦。通过尸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验,明确了这些后,这份鉴定书就可以成为法庭如何酌情公正、合法合理判决的依据。
大部分命案中,尸体解剖的工作一般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但在非命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家属要求解剖后又反悔、对尸检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有时候,家属会认为只要解剖了,一定能得出确切的或者是他们满意的结论。但法医最终给出的,只是死因不明确的结果,这就让家属很恼火。其实这种情况,在尸体解剖前法医都会进行“风险告知”的。是的,法医和医生一样,在动刀子之前,也会和死者家属进行接触,进行“风险告知”。这方面我曾经有写过科普文,现在再整理给大家看看。
尸检的风险告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解剖会对尸体造成一定程度损坏。虽然所有法医切开的创口都会缝合,但是肯定和解剖前的尸体表面情况不一样了。如在尸体解剖后,没有发现明显的死因,就会高度怀疑是组织器官潜在性疾病引发的猝死。这种情况,法医有可能会提取死者的全套器官脏器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很多家属对于摘取死者器官这一点,一直不太能接受,但此举确实是为了能查清真相,不得不进行的。二是解剖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明确死者的具体死因。比如尸表检验可以确定死者是潜在性疾病导致的猝死(初步判定是自身疾病引起的猝死,而无法知道具体是什么病),但是解剖了,就要明确是哪个器官哪种病变、什么机制导致猝死。绝大多数情况下,结合尸表、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验以及其他辅助检验的结果,死因都是可以明确的。但也有极少数情况会出现“阴性解剖”(即通过上述工作无法明确死因)的情况。就和医生手术风险告知一样,只要有概率出现,法医在解剖前,就要先告知家属。结合上一条,家属也经常会出现“法医把尸体弄的七零八落,还得不出结论”的担忧和不解。三是针对家属提出的一些具体要求,从科学、严谨的角度出发,法医专业是不能解决的(或者说仅靠法医专业是不能解决的,需要其他专业警种的结论综合解决)。比如高坠死亡案件,家属要求法医明确死者是被人推一下摔死的,还是自己跳的;比如针对尸体上的某一处非致死性创口,要求法医明确是打的还是碰的,是碰到哪个地方的;比如针对某处血迹,要求法医明确是死者生前流出来的,还是120抢救的时候移动体位弄出来的;这些问题在有的案件中,法医可能看得出来,但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给出判断。还有人会要求法医确定死者某处的锐器损伤,到底是哪一把刀形成的,其实法医是能推断致伤工具,但只能推断是哪类物体形成,而不能说是哪一个物体形成的。因为法医鉴定必须要建立在科学、严谨的基础之上,我想,这个大家都能理解吧?一旦家属提出的要求,法医认为有概率不能明确,就会提前告知家属,可这样有时候就会引发家属的不理解、不配合。
最后,老秦想说,法医不是神。对于任何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的性质判定,都不是一个法医专业就能做得了主的。负责破案的警方是要结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和调查情况,综合得出客观、科学、严谨的分析和判断,这样才能一点点逼近真相。法医的解剖检验只是一种破案手段,它能回答很多问题,很有用,但同时,它也不能回答所有疑问,它有它的局限,咱们要正视它,用好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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