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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茶楼〗广州市居民医保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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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8〕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本局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第二十二条的授权规定,制定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处室:医疗保险处,联系电话:83330864)



1楼2010-05-18 09:26回复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楼2010-05-1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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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2010-05-18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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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保变动、资料变更
        (八)续保手续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新年度续保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动延续。
        (九)停保手续
        需要停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须由参保人(监护人)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停保登记表》,于当年5月底前向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参保人未在当年5月底前申报停保,而新年度又没有缴费的将在新年度结束后自动停保。
        (十)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关系、个人身份等基本资料需要变更的,需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并回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入托儿童、在校学生等参保人离园、毕业、转学、新年入学等情况,在新年度继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资料需要变更的,由托幼机构或学校到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5楼2010-05-1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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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保险凭证管理
          (十一)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管理
          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作为参保人员就医和办理医保有关业务的凭证,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居民医保卡参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卡的制发方式办理。
          居民医保卡兼具普通储蓄卡金融功能。
          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部门、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有关资料到申办地所在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居民医保卡,并于月底前将医保卡分发给当月已缴费的参保人。
          (十二)社会医疗保险卡的使用
          居民医保卡只限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规使用产生的医疗费用,经查核后由参保人本人承担。   
          居民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以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替代居民医保卡。
          (十三)保险凭证的效用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其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参保人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疗保险凭证的,其亲属应当在其入院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参保人员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时,须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的有效证件原件。
          


          6楼2010-05-18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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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十八)待遇范围与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与标准,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老年居民参保人在其选定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药费,按50%记账报销;
            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在其选定的社区医疗机构或所在学校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按70%记账报销,在其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及专科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按40%记账报销;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支付的,由参保病人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属于应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再按月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
            参保人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或非指定医院及专科就医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是,在校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因病休学、外地实习等期间,在异地公立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发生的门诊基本医疗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40%的支付比例办理零星报销。
            (十九)跨险种的待遇衔接
            城镇居民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期间,转为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在已缴费的居民医保年度内,处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等待期的月份,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累计  
            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居民随身份转换改变社会医疗保险参保险种的,按参加不同险种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累计, 并分别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十一)缴费年限
            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不累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
            


            8楼2010-05-1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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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支付
              (二十二)基金支付范围与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及《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十三)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有关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核准,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6、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9楼2010-05-1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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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医疗费零星报销
                (二十九)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
                以下费用属于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
                1、经核准,参保人员确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特殊需要,在非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正常结算,而定点医疗机构又不能补录系统结算的、已由参保人垫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3、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追溯范围内由定点医疗机构代办零星报销的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药费;
                4、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十)零星报销方式
                参保人应当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计算,在3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向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1、居民医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或医疗机构证明的手工记录清单);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收据或发票;
                4、《医保门诊病历》或《异地就医记录册》及其他资料。
                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医保中心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并将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划拨到参保人居民医保卡的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属于疑难案例或需现场核查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9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结算。
                市医保中心确认资料不全时,应一次性告知补齐缺失资料;经审核后作出不予支付结论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人。
                


                12楼2010-05-18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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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
                  (三十一)社会医疗救助管理
                  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困难居民,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根据有关规定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按市民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二)实施起点时间与时效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13楼2010-05-1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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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楼2010-05-1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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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娶


                      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2-02-17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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