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使用一定年限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对照灭火器生产企业随灭火器提供的维修手册,对照检查灭火器使用情况,符合报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符合报废条件、报废年限的,采购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更换。
(一)灭火器维修
灭火器维修是指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等工作。灭火器产品出厂时,生产企业附送的灭火器维修手册,用于指导社会单位、维修企业的灭火器报修、维修工作。
1.维修手册的主要内容
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维修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2)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3)灭火器维修建议。
(4)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5)关键零部件说明。
对装有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注明其压力指示器不能作为充装压力时的计量工具;高压气瓶充装作业,强调必须使用调压阀。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灭火器维修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
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和维修记录
经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及其贮气瓶上需要粘贴维修标识,并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记录。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信息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1)维修标识
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如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