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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9人光天化日一起来我家门口毁财,毁财过程互相配合,毁财后一起离开,竟然说没有纠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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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自:百度贴吧


IP属地:江苏1楼2022-03-09 19:06回复
    大家好!我叫张乔明,是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三兴村西五福圩村民,联系电话:18914501219。我实名举报靖江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范宽等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泰州高新区法院法官杨鑫森、泰州中院法官刘春生枉法裁判。
    一、民警伪造证据,报复陷害无辜。
    2018年8月31日,因村长泄露我家的举报信,被举报人光天化日纠集9人来我家打砸报复(有全程监控视频为证)。民警范宽为了包庇犯罪嫌疑人,被毁财物鉴定时故意压低价钱,然后通过他惯用的手段制作与事实不符的口供笔录,于2019年3月28日,违规撤销9人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罚。
    2019年4月15日,因9人毁财后既不赔礼道歉也不赔偿我的损失,而且态度十分嚣张,无奈下我家对处罚结果不服去申请行政复议。民警范宽得知后就勾结毁财犯罪嫌疑人郭某萍对我家进行实施报复行为,范宽民警自己报警、接警受理案件说我也有违法行为。然后民警范宽伪造了三份询问笔录,两份是骗隔壁村七十几岁的两位老夫妇签字,还有一份一看就知道是伪证,案涉现场是土路,证人孙某荣说我毁坏水泥路。就这样,民警范宽伪造证据将我行政拘留7日。
    二、一审法官剪辑调查视频,枉法裁判。
    2019年10月10日我到泰州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开庭前我申请法院调取靖江市公安局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提交了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录音,证明证人不知道自己的询问笔录内容,是民警事先写好了让他签字。靖江市公安局未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又未能提供询问证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证据证明证人询问笔录制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就应该判定证据无效,还我清白。
    可是泰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却将案件中止,说法院要调查。2020年9月2日再次开庭,法官当庭播放了法院工作人员调查证人赵某祥、匡某英的视频。庭后收到法院寄的视频光盘,发现视频是经过剪辑的。视频生成时间与实际拍摄视频时间不相符,证明视频已经修改过。我向高新区法院的督察反映,其答复说是拍摄的设备时间不准。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设备,时间相差一两分钟是情理之中,相差一两个小时是绝对不可能的,而且还不同意提供视频载体鉴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规定。该规定只赋予法院可以调取证据,并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可以帮被告补充调查新证据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向匡某英和赵某祥调查核实并制作视频资料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春生为了维护公安机关和一审法院,枉法裁判。
    2020年10月 23 日,我委托律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时我当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证明没有水泥路,是布满杂草的田埂,证人孙某荣是做伪证。二审法院法院不接受我提供的现场照片,认为“提交的照片与案涉发生时间相隔两年多,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对案发当时的情况没有证明力。”既然认定现场是水泥路,法院为什么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民警处警时的执法视音频记录或现场照片来证明?我不知道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小道的自然环境可以发生很大的变化”是想表达什么,难道说经过两年水泥路就会自然变化成土路?
    二审时我的委托律师再次走访了证人赵某祥和匡某英,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视频提交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可法院既不接受提交的证据,也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
    我向二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的调查视频是经过修改的,可二审判决依然是“一审法院已就此向赵某祥、匡某英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视频资料,确认三证人询问笔录制作形成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我上诉书上“处罚前靖江市公安局没有对我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等”依然只字未提。
    我向江苏政法教育整顿小组投诉,泰州中级人民法院教育整顿小组回复时仍然按照二审判决书依葫芦画瓢读给我听,我问他既然你们已经调查清楚,案发现场到底是水泥路还是土路,可是仍然回答不出来。
    公安民警利用公权力伪造证据,陷害百姓,普通百姓手无寸权,无力对抗。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理应率先垂范,为人师表。可一审法官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竟然剪辑视频、修改证据,枉法裁判;二审法官依葫芦画样,再次枉法裁判,导致平民百姓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公权力成为欺压百姓的工具,损害的是国家和政府的公信力,恳求中央派人彻查,清除司法队伍中的毒瘤,还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说的都是事实,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03-09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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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75条规定,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应立案追诉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2-03-10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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