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大脑是人类尚未研究清楚的一个器官,它是宇宙中最复杂的生物组织结构。人脑研究成果可用于防治人类脑疾病和开发人工智能机器,对人类的意义是巨大和深远的。
由于动物脑和人脑差别显著,因此,脑科学尤其是人脑研究试验的研究对象,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是人类个体。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人脑研究方法可分为侵入式和非侵入式两种。非侵入式方法是采用功能磁共振成像、脑磁图等方式对受试者进行检测。非侵入式研究方法一直是脑科学家追求的理想方法,但从目前来讲,它的使用是有限的,并不适用于所有脑科学研究课题。
侵入式的研究方法,一层意思是指在受试者的大脑组织中植入电极或芯片,通过观察受试者的行为,接收并记录下相应的脑电等信号来进行研究。还有一层意思是这种研究方法对人脑组织有损伤,作为传统的人脑研究方法,由于人脑生理和功能的特殊性以及侵入式方法的确实有效性,这一方法一直延续至今,它包括形态学方法中的变性法和生理学方法中的损毁法,这两种具体的研究方法都得损伤受试者一定部位的特定的神经核或切断通向该部位的神经通路。变性法和损毁法可以被利用作为脑科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是,如果受试者大脑被损伤的特定部位的脑组织对大脑的整体功能会有某种特定的贡献的话,那么损伤它后,受试者的行为会产生某种缺失,通过观察这种行为的缺失和反常,就能推测出被损伤部位的功能。其原理是没有问题的,但这样做会造成受试者的脑功能缺损和整体脑功能失衡,而且这种损伤造成的功能缺损是不可逆的。为什么会产生变性法和损毁法的人脑研究方法呢?因为人们最开始研究的是因受伤、脑溢血或患脑肿瘤等疾病而使其大脑一定部位受损的人的脑功能,但这只能满足一部分试验需求,而相当多的人脑研究课题需精确损伤受试者的大脑某一部分组织或某些神经元,所以后来不得不产生了变性法和损毁法的人脑研究方法。
总之,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一般采用如下方案:人脑研究机构人员暗中对健康人群筛选,确定合适的受试者后,使用侵入式的方法在受试者脑组织中植入电极或芯片,再给受试者制造各种困难、障碍、麻烦和痛苦,即创造种种试验条件,再通过脑功能成像的脑控方法,暗中追踪观察受试者在应对事件时大脑的生理和心理反应,记录下试验数据,再通过解剖受试者大脑组织标本,将试验数据和人脑解剖结构做对照,以弄清大脑结构和功能之间的关系。这种试验持续时间一般都很长,从几年到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等,甚至贯穿了受试者的一生。
所谓脑功能成像的脑控方法,就是利用脑控仪和定向能设备,将受试者的每时每刻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记忆、梦境及各种生理活动产生的脑电波通过编码翻译后,用文字、声音和图像反映在屏幕上并记录下来。为创造试验条件,研究人员还能利用脑控仪等设备在受试者大脑中写入各种意念及高度模拟人类的各种生理和心理反应。脑功能成像的脑控研究手段是到目前为止研究人脑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较为科学合理的试验手段,但它给受试者带来的巨大身心痛苦也是显而易见的。
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的产生有其一定的必然性。由于人脑被包在坚硬的颅骨内,不易看到和研究,人脑研究必须通过追踪观察受试者应对事件的生理和心理反应来进行,而且这些事件必须给受试者造成障碍、困难、麻烦和痛苦,这样才能符合人脑研究试验条件,得到有效数据。这就决定了人脑研究两个特点:一、必须研究活人脑,就是研究的必须是活体,因为死人是不能发出脑电波的。二、受试者必须承受试验带来的各种身心痛苦。
人脑研究试验方案给受试者造成的风险有以下:1、侵入式研究方法造成受试者大脑部分组织损伤,使受试者脑功能缺损,脑整体功能失衡,给受试者带来巨大身心痛苦。2、由于试验需要给受试者人为制造障碍、困难、麻烦等事件,给受试者带来巨大精神折磨。3、研究人员用脑功能成像的脑控手段,让受试者感到身体和精神被控制,并失去了很多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备感痛苦。4、由于需要在试验结束时获取、保存和解剖受试者大脑组织标本,则须让受试者在试验结束时失去生命。
对于上述风险中的最后一种,本人已在以前发表的文章中论述过,等到受试者寿终正寝、自然死亡时捐献大脑的方法是不可行的。如果研究的是一个人中年时期的大脑,解剖他老年时期的大脑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我们知道,一个人老年时期大脑的微观形态结构和他中年时期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在人脑试验结束后不久马上获取、保存和解剖脑组织标本。
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难以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因为,即使国家愿意在试验结束时拿出巨额补偿金,由于受试者在试验结束时已失去生命,因而受试者也无机会享用。若在试验期间给予受试者巨额补偿,则因受试者财产大大增多,物质文件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而影响人脑研究试验正常进行 ,因而也不可行(大部分人脑研究试验必须在受试者物质生活条件不太好甚至清贫的条件下进行)。更由于此类试验的反人道性质,国家不可能公开,因而也不可能公开以国家名义给予受试者任何形式的补偿。这就未使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并且未最小化了风险。
在试验结束时获取受试者大脑组织这一环节上,由于一般来说,受试者在人脑研究试验结束时一般并无马上就致命的疾病,因此,各国现行的做法是人脑研究机构千方百计设法让受试者在试验结束时不久失去生命,而不经受试者同意,强行让受试者失去生命是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
因此,各国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无论在试验开始前让公民当作受试者及试验结束时获取受试者大脑组织用于解剖等,均未经过受试者知情同意,而且整个试验过程中,未让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也未最小化了风险,因此,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是违反有关国际公约的,是不人道的。
人脑研究试验对于人类意义重大,但各国现行的试验方案存在严重的人道主义问题。可以想得到,自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脑控技术产生不久,人脑研究试验逐渐开展以来,各国脑科学家曾花费较多精力解决这些人道主义问题,但均未取得突破,它们已俨然成为世界性的人道主义难题了。本人分析,这是因为各国有关研究机构人员解决这一人道主义难题的动力并不强大,其根本原因在于人脑研究人员并非受试者本人,即使他们掌握了丰富的脑科学及脑控技术等知识或技能,但他们对受试者在试验中遭受的各种深重的身心痛苦不能真正直接地深刻体验,不能感同身受。
而本人经过长期反复思索和研究,认为人脑研究试验中的人道主义难题的解决,必须本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性地解决,就是说,这一难题的解决,不能按常规思路。
本人认为对受试者人群的选择至关重要。我们可以选择合适的遗传代谢病患者当作人脑研究试验的受试者。什么是遗传代谢病?遗传代谢病就是由于基因突变造成酶合成障碍,使酶结构和数量异常,表现为机体代谢功能紊乱。患者可自新生儿至成人发病,表现为某个脏器或多脏器损害。
遗传代谢病有以下特点:1、这一大类遗传病在整个遗传病病人中患病率较高,病种繁多,患病人群总数庞大,据查,近几年来,我国每年的出生人口约为1600万到2000万之间,而其中每年有80万至120万出生缺陷儿诞生,占全部出生人口的4%到6%,其中遗传代谢病患儿达40万至50万,大多数患者需要终身治疗;2、相当一部分病种为疑难病或不治之症,但有一部分病种病人可以得到有效治疗,其中一些病种病人疗效特别显著,经治疗可达到临床治愈,就是说如果病人在未出现症状前就开始治疗,经治疗后可以正常就学就业、结婚生育,但治疗费用高昂,这些病种有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同型半胱氨酸血症1型、枫糖尿症等等,在每年40-50万遗传代谢病患儿中,以上这些可以被临床治愈的患儿占一部分,而且,这些可被临床治愈的患儿中各种人格特点应该都有,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应该可以当作人脑研究试验的受试者。本人曾在《阐明一种全新的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一文中提出了用遗传病患者当作人脑研究试验受试者的试验方案,以期解决人脑研究试验中的人道主义难题。但后来,本人考虑到遗传病患者由于患有遗传病,身体功能有缺陷或不正常,这会使得他们的脑电波很复杂,其脑电波被记录时会出现许多伪影,严重干扰了人脑研究工作,因而,用遗传代谢病以外的其他遗传病患者当作受试者也不可行,而用特定的遗传代谢病如苯丙酮尿症等患者当作受试者,应该是不会出现以上问题的。但《阐明一种全新的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一文确定了以遗传病患者当作受试者的大框架。
最新的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也就是人脑研究试验中的人道主义世界难题的最新解决方案如下:
一、受试者群体的选择。由国家授权人脑研究机构暗中对遗传代谢病家族进行筛查,选择那些经基因检测确诊为上述特定的遗传代谢病病种的病人(如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同型半胱氨酸血症1型、枫糖尿症等),作为人脑研究试验的受试者的来源,这些病种的特点是:其病人在未出现症状前就开始治疗,疗效特别显著,经治疗可达到临床治愈,治疗后可以正常就学就业、结婚生育,但治疗费用高昂。据查,其中苯丙酮尿症我国人群总发病率约为1/14000,以每年新生儿1000多万来算,每年新患苯丙酮尿症病儿约有1000人,而这种病目前治疗费用约为每年10万元,还是很高昂的。
选择某一人脑研究试验课题的受试者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试验要求的人格特点;2、受试者家庭的收入低,根本无力承担治疗该遗传代谢病的高昂治疗费用和需终生食用特殊配方的食品费用。
二、人脑研究试验的具体过程。由于遗传代谢病多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就是说携带遗传代谢病基因或者具有遗传病性状的双亲可以生育下和父母具有相同遗传病的子女。人脑研究试验机构可以暗中安排双方都携带有相同遗传代谢病基因或者都具有同种遗传代谢病的适龄男女恋爱结婚,并在女方怀孕后进行产前基因检测,如果检测结果是胎儿出生后也必定患上同种遗传代谢病,就安排医疗机构让孕妇把胎儿生下来(可以选择符合人脑研究试验要求的性别的胎儿出生),否则,就安排医疗机构进行流产。
当有合适的受试者出生后,国家就可以和这些家庭签订人脑研究试验协议,协议应规定,这些家庭中的特定成员作为国家人脑研究试验的受试者,作为交换条件或者说补偿,国家负担这些家庭无力承担的遗传代谢病的高昂诊疗费用和终生食用的特殊配方食品的费用。虽然,现在贫困人口减少了,但这一方案仍具有可行性。一定规模的贫困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符合试验条件的特定的遗传代谢患者也有一定的人数,如果在人脑研究试验开始时的数十年前,贫困人口规模更大,患有符合试验条件的遗传病的家庭更多,那时,这一方案应该更具可行性。
国家应向受试者真诚、郑重、耐心细致地解释,为了治疗其家族的遗传代谢病, 国家花费了大量资金和精力,且治疗效果特别好,受试者(同时是特定的遗传代谢病患者)经治疗后可以正常就学就业、结婚生育。没有国家安排最佳的治疗,这些患遗传代谢病的病人年纪很小时就会因遗传代谢病病故或者严重致残极大降低生活质量,作为公民,应为国家尽一些义务,报效国家。
用同样的方法,让一个家族几代人都患上同种遗传代谢病,同时还要用遗传学和优生学的方法让这几代人发育后都具有符合某个人脑研究试验课题要求的某种人格,这样,可以对同时生活在世上的这个家族的几代人进行某项课题的人脑研究,由于几代人是直系血亲,因此,还便于开展人脑遗传学方面的研究。
三、关于整个人脑研究试验过程中,如何解决以下涉及人体试验有关国际公约的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1、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权;2、使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
首先是试验开始前,解决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问题。国际公约《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等有关文件都指出了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非常重要性,但《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指出虽然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有些人体试验是不寻常的和例外的,就是说有些人体试验难以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权。比如心理学试验或是脑科学试验,由于其特殊性,其中有一部分试验在试验开始前和其过程中是不能让试验对象知晓试验内容等实情的,否则会影响试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可以采用脑科学及脑控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即在人脑研究试验开始前,人脑研究人员先将人脑研究试验的内容及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诉受试者,但先不要告诉受试者试验结束时需要让受试者同意签署协议,接受无痛苦的安乐死并捐献脑组织用于解剖研究的事情。如果受试者未成年,则将上述内容告诉其监护人,并征得该监护人的同意。由于试验只占用受试者人生中的一个阶段(这一点下面会提到),而且他在试验中受到的痛苦和损失都得到了相应的补偿,因此,一般来说,备选的受试者都会同意签署该协议的,和他签订人脑研究试验协议后,再通过使用一些药物可轻而易举地阻止受试者脑中的这些短期记忆变成长期记忆,就是说可以清除掉研究人员告诉他的那些关于该人脑研究试验实情的所有短时记忆(见《认识脑电波》一书(美国人道格位斯·菲尔茨著)第210页)。其后,再准备进行该试验时,受试者脑中已没有和下面将要进行的试验的实情有关的记忆了,如同试验机构人员不曾告诉过受试者试验的内容和风险等实情,这样就不会影响试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可以在试验结束时,再次将试验的所有实情和背景告诉受试者,这时,已不再影响试验了。目前,这种方法是可以实现的。对于数年前就开始的人脑研究试验,当时由于没有这种先进的阻止短时记忆变成长时记忆的技术和药物,无法采用这种方法,而现在,可以在那些还没有结束的人脑研究试验项目里,补上这一工作。用这种方法,既给予了受试者知情同意权,又不妨碍人脑研究试验的正常进行。
其次是人脑研究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这一重要问题的解决。应当在协议中规定,对于某一位受试者,只能研究他一生中的某一个阶段的大脑机能,在这一阶段以外的其他时间内,他是完全自由的,可以过完全正常的生活。这样做,是为了使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见《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相关内容)。
具体地说就是,针对某一人脑研究课题,可以在一个或几个家族中的几代人中,分别设计安排好具有人格相似度高的受试者进行研究,可分别对不同年龄段受试者的大脑机能进行研究,比如0-1岁,1-2岁,2-4岁,4-7岁,7-14岁,14-18岁,18-25岁,25-50岁,50-80岁等等,将这些不同年龄段的人脑研究数据整合起来,就可得到这一人脑研究课题全部年龄段的研究成果。
在试验期间以外的岁月里,在不影响试验的前提下,由国家授权的人脑研究机构应定期给予受试者一定金额的物质补偿或休假待遇,这样做也是为了使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
然后是人脑研究试验结束,让受试者捐献脑组织时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权问题的解决。人脑研究试验需要在其结束后不久,人脑研究机构立刻获取和保存受试者大脑组织用于解剖,将解剖结果和人脑功能做对照,以弄清人脑某一部位功能和结构的关系。关于这一点,本人提出的最新解决方案是:在试验结束后一段时间内,用一系列心理劝导方法让受试者最终自愿接受无痛苦的安乐死。心理劝导一般只针对成年人,对未成年的受试者,由于其心智未完全成熟,世界观未完全建立,则在对其同为受试者的父母实施心理劝导后,并征得该受试者父母的同意,由国家授权的人脑研究机构对该受试者实施安乐死,并获取其父母同意捐献这个未成年受试者的脑组织用于国家人脑研究。
这一系列的心理劝导步骤包括在一整套有一定针对性设计的方案中。这个心理劝导方案的目标是:用心理劝导等方法让受试者最终同意自愿接受无痛苦的安乐死,捐献脑组织,用于国家人脑研究,造福本民族和全人类。它的依据是:我国人民素来具有爱国主义传统和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传统。这一方案实施的原则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和“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
心理劝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内容包括:1、在受试者年龄很小时,就暗中潜移默化地对他进行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在适当时候,国家应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耐心细致和郑重地解释说明,为了治疗其家族的遗传代谢病, 国家花费了大量财力和人力。没有国家的治疗,这些患遗传代谢病的病人年纪很小时就会因遗传代谢病病故或严重致残极大降低生活质量,作为公民,应为国家尽一些义务,报效国家。2、在适当时候,暗中将人脑研究试验的特殊背景及其对国家和民族以及全人类的极端重要性和巨大意义通过受试者喜爱的艺术形式,如电影、戏曲、电视剧、文学、音乐、美术或文字图片展览向他全面详细地介绍说明,让受试者知悉并受到强烈感染。3、在试验结束时,让受试者观看反映英雄人物为坚持真理、保家卫国而英勇献身的电影、电视剧等作品或让受试者观看美术展,阅读优秀的爱国主义文学作品,让受试者树立强烈的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爱国主义情怀,以及为正义事业牺牲一切包括生命的信念。要求以上作品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生动感人,具有很强的艺术魅力。事先要组织艺术水准高、艺德高尚的艺术家参与这些作品的创作。4、在试验结束时,找到受试者尊敬或崇拜的老师或长辈乃至公众人物(要求其爱国、品德好),让他们分别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话语劝导受试者最终配合试验,接受无痛苦的安乐死,同意去世后自愿捐献脑组织;5、在试验结束时,在全国寻找和受试者志同道合、情趣相投的同性和异性知己,陪同受试者一同聊天、游览风景、观赏有关弘扬爱国主义和英雄主义精神的优秀艺术作品,要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相处时间。6、在试验结束时,满足受试者提出今生尚未实现但国家可以帮其实现的几大愿望,如到某一个或几个很想去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去的旅游胜地旅游、度假,或者面见一位自己崇拜或喜爱的公众人物,和公众人物一起畅谈、一起进餐、一起做事情、一起做游戏,或者见到自己多年前离别的一位挚友并与之畅谈、吃饭、游玩,要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相处时间;或者让受试者从事一段自己最喜爱的工作,甚至可以为受试者安排一段美满的婚姻,由国家为其挑选志同道合、情趣相投的异性知己做伴侣,让受试者感受到人生的美好及国家的良苦用心。当然,这段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或者让受试者欣赏几部他多年来很想欣赏但没有机会欣赏的艺术作品等等。
在全部心理劝导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都要对受试者尊敬、真诚、关爱和体贴,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摆事实讲道理,尽可能少用技巧,不能用哪怕一丝虚假的信息歁骗受试者,让受试者感到所有信息确实真实可信,没有半点虚假。执行心理劝导任务时,参与人员要把握好分寸,既让受试者感受到人生的美好、道义的崇高、国家的良苦用心又让受试者产生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为正义献身的重大责任感和崇高信念。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员要经过严格的挑选和培训,包括那些受试者尊敬的长辈、公众人物和同性及异性知己等,而且,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要求以上参与心理劝导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严守国家秘密。
以上工作内容可重复多次进行,但要精心准备,高质量高效率进行。有关人员做心理劝导工作过程中要非常耐心、细致,有锲而不舍的精神。
具体的心理劝导工作内容因受试者的人格特点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一心理劝导方案虽然费时费力费资金,但仅仅为了履行人道主义原则,也值得这么做。因为人道主义原则在人类的所有行为准则里,是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它处于最优先级,而且,人道主义原则是人类社会的生命线,它是无价的。
当人脑研究试验结束时,国家应秘密举行较为隆重的仪式,授予受试者“共和国英雄”的光荣称号,以告慰受试者,并庄严承诺在适当时候公布受试者为国家为民族为科学为人类的正义事业作出巨大牺牲的事迹。最终,在有关人员对受试者进行的耐心细致及卓有成效的心理权导工作后,受试者自愿签署协议同意接受由国家授权的人脑研究机构对其实施的无痛苦的安乐死,捐献其脑组织用于脑科学解剖研究。
这一心理劝导工作,未对受试者采取任何欺骗和强迫手段,因此,它符合有关国际公约,是人道的。
此外,还有其他有关“使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并最小化了风险”问题的解决。 由于受试者几代直系亲属都是受试者,而且,他们都须在试验结束时失去生命,这样,就要考虑给受试者家族留下子嗣的问题。可以设法让适龄男受试者和适龄女子婚配,孕妇产前接受基因检测,如果,胎儿是健康的(出生长大后肯定不会得遗传病或者只是遗传病基因的携带者),则安排医院产下该胎儿,并隐瞒胎儿的生存状况,暗地里让受试者的某一亲威抚养其长大成人,再在人脑试验结束时,将这一事情真相告诉受试者,还可以让受试者见到自己的这名多年未曾见面的亲生子(女),以告慰受试者。
这样,在本人提出的最新的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中,整个人脑研究试验过程的全部环节,包括当作受试者,承受试验造成的各种身心痛苦及风险以及最终接受无痛苦的安乐死,捐献脑组织用于解剖等都给予了受试者知情同意权。受试者承担的风险包括忍受试验造成的各种身心痛苦和失去生命等。而对于其试验中所受的身心痛苦,已由限定进行人脑研究试验的年龄段,保证了受试者在试验年龄段以外岁月自由正常的生活,从而使其得到补偿(收益)。另一补偿来自于在不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国家以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给予受试者的金钱或物质补偿,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休假待遇等。失去生命方面,从原先由于其家庭无力承担遗传代谢病治疗费和特殊配方的食品费用 ,受试者年龄很小时就会因该遗传代谢病去世或者严重致残,变成由国家花费大量资金和人力精心治疗受试者所患遗传代谢病后,受试者能够正常就学就业、结婚生育,极大延长了寿命和极大提高了生活质量。让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了合理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
去登门拜访别人,进门时还要打招呼,何况在受试者脑中植入电极或芯片,研究他本人的大脑呢?这种人体试验当然更应让受试者知情同意。整个试验过程中,我们应力求让受试者活得有尊严,死得也有尊严。本人提出的最新方案都满足了以上要求。
有人会说,用收入低的某些特定遗传代谢病人当做受试者也不人道,他们是弱势群体。但是本人认为,在当今科技水平还只得让侵入式的人脑研究方法相当广泛地采用时,世界上是不存在绝对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的。因为,只要采用侵入式的研究方法,必然给受试者造成不可逆的脑组织的损伤、相应的脑功能缺损及巨大身心痛苦。除非,人类不做这样的试验,而这也是不可能的。因此,人脑研究试验只有尽可能地满足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做到尽可能的人道,做到相对更加的人道。现行用健康人当做受试者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几乎完全违反有关国际公约确定的原则,而用收入低的某些特定遗传代谢病人当做受试者则基本可以满足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后者比前者更加的人道 。
试想,如果国家不对当作受试者的收入低的某些特定遗传代谢病人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进行最佳治疗,他们在年纪很小时就会因遗传代谢病去世或严重致残,而国家不仅显著延长了他们的寿命,而且让他们像正常人一样正常就学就业,结婚生育,极大提高了生活质量,这样的生活,当然比没有国家介入的生活更人道得多。而用健康人当作受试者,除了无法满足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因为健康人的寿命是无法预料的,他可能最终活70岁,也可能最终活90岁,而用他当作受试者,很可能在他30岁时或者50岁时或者其他更小的年纪时,就得因人脑研究试验须及时解剖受试者大脑而提前结束其生命,就是说那样他少活了数年乃至数十年。而用收入低的某些特定遗传代谢病人当作受试者,则他当作受试者比不当作受试者质量高得多地多活了数年甚至数十年。人体试验应符合试验给人类造成的痛苦和损失要更小的原则。因此,用收入低的某些特定遗传代谢病人当作受试者比用健康人当作受试者,给人类造成的痛苦和损失要更小,因而,也更加人道。因此,收入低的某些特定遗传代谢病人是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选择受试者的必要条件。
也有人会说,本方案中“人脑研究试验机构可以暗中安排双方都携带有相同遗传代谢病基因或者都具有同种遗传代谢病的适龄男女恋爱结婚,并在女方怀孕后进行产前基因检测,如果检测结果是胎儿出生后也必定患上同种遗传代谢病,就安排医疗机构让孕妇把胎儿生下来(可以选择符合人脑研究试验要求的性别的胎儿出生),否则,就安排医疗机构进行流产。”以及“用同样的方法,让一个家族几代人都患上同种遗传代谢病”的内容也不人道,这没有经过受试者知情同意,带有强迫性。本人认为,由于某一项人脑研究试验要完成很多方面的研究课题,有很多试验必须在极其特殊的条件下完成,这样就对试验条件要求很苛刻,在自然条件下,很难同时符合全部试验条件,这就必须创造某些特定的试验条件,否则,人脑研究试验就无法顺利完成。本人认为,一个好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它能顺利有效高质量完成所有人脑研究试验课题;2、它要尽可能地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要求,最大限度地人道。但客观地说,做到绝对地人道,有时确实不现实。因此,以上“不人道”的部分,在整个试验方案中,处于较为次要的地位,本方案已做到尽可能地人道了。
这样,本人提出的最新的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显著优于现行用健康人当作受试者的方案,因为这一最新方案对人类的整体和长远利益造成的损失要小得多,而且,在整个试验的各个环节均征得了受试者知情同意,让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了合理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遵守了有关国际公约且保证了人脑研究试验的顺利进行,因此这一方案成功解决了人脑研究试验中的人道主义世界难题,而各国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均未满足有关人体试验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研究用于军事的脑控武器的人体试验也可考虑采用类似的方案。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领导重视人道主义原则,遵守《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等国际公约或有关文件,本着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认真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本方案,尽快中止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和研究用于军事的脑控武器的人体试验方案,尽早考虑和采用这个最新的方案,以造福中华民族和全人类。
由于动物脑和人脑差别显著,因此,脑科学尤其是人脑研究试验的研究对象,在很多情况下,仍然是人类个体。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人脑研究方法可分为侵入式和非侵入式两种。非侵入式方法是采用功能磁共振成像、脑磁图等方式对受试者进行检测。非侵入式研究方法一直是脑科学家追求的理想方法,但从目前来讲,它的使用是有限的,并不适用于所有脑科学研究课题。
侵入式的研究方法,一层意思是指在受试者的大脑组织中植入电极或芯片,通过观察受试者的行为,接收并记录下相应的脑电等信号来进行研究。还有一层意思是这种研究方法对人脑组织有损伤,作为传统的人脑研究方法,由于人脑生理和功能的特殊性以及侵入式方法的确实有效性,这一方法一直延续至今,它包括形态学方法中的变性法和生理学方法中的损毁法,这两种具体的研究方法都得损伤受试者一定部位的特定的神经核或切断通向该部位的神经通路。变性法和损毁法可以被利用作为脑科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是,如果受试者大脑被损伤的特定部位的脑组织对大脑的整体功能会有某种特定的贡献的话,那么损伤它后,受试者的行为会产生某种缺失,通过观察这种行为的缺失和反常,就能推测出被损伤部位的功能。其原理是没有问题的,但这样做会造成受试者的脑功能缺损和整体脑功能失衡,而且这种损伤造成的功能缺损是不可逆的。为什么会产生变性法和损毁法的人脑研究方法呢?因为人们最开始研究的是因受伤、脑溢血或患脑肿瘤等疾病而使其大脑一定部位受损的人的脑功能,但这只能满足一部分试验需求,而相当多的人脑研究课题需精确损伤受试者的大脑某一部分组织或某些神经元,所以后来不得不产生了变性法和损毁法的人脑研究方法。
总之,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一般采用如下方案:人脑研究机构人员暗中对健康人群筛选,确定合适的受试者后,使用侵入式的方法在受试者脑组织中植入电极或芯片,再给受试者制造各种困难、障碍、麻烦和痛苦,即创造种种试验条件,再通过脑功能成像的脑控方法,暗中追踪观察受试者在应对事件时大脑的生理和心理反应,记录下试验数据,再通过解剖受试者大脑组织标本,将试验数据和人脑解剖结构做对照,以弄清大脑结构和功能之间的关系。这种试验持续时间一般都很长,从几年到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等,甚至贯穿了受试者的一生。
所谓脑功能成像的脑控方法,就是利用脑控仪和定向能设备,将受试者的每时每刻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记忆、梦境及各种生理活动产生的脑电波通过编码翻译后,用文字、声音和图像反映在屏幕上并记录下来。为创造试验条件,研究人员还能利用脑控仪等设备在受试者大脑中写入各种意念及高度模拟人类的各种生理和心理反应。脑功能成像的脑控研究手段是到目前为止研究人脑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较为科学合理的试验手段,但它给受试者带来的巨大身心痛苦也是显而易见的。
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的产生有其一定的必然性。由于人脑被包在坚硬的颅骨内,不易看到和研究,人脑研究必须通过追踪观察受试者应对事件的生理和心理反应来进行,而且这些事件必须给受试者造成障碍、困难、麻烦和痛苦,这样才能符合人脑研究试验条件,得到有效数据。这就决定了人脑研究两个特点:一、必须研究活人脑,就是研究的必须是活体,因为死人是不能发出脑电波的。二、受试者必须承受试验带来的各种身心痛苦。
人脑研究试验方案给受试者造成的风险有以下:1、侵入式研究方法造成受试者大脑部分组织损伤,使受试者脑功能缺损,脑整体功能失衡,给受试者带来巨大身心痛苦。2、由于试验需要给受试者人为制造障碍、困难、麻烦等事件,给受试者带来巨大精神折磨。3、研究人员用脑功能成像的脑控手段,让受试者感到身体和精神被控制,并失去了很多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备感痛苦。4、由于需要在试验结束时获取、保存和解剖受试者大脑组织标本,则须让受试者在试验结束时失去生命。
对于上述风险中的最后一种,本人已在以前发表的文章中论述过,等到受试者寿终正寝、自然死亡时捐献大脑的方法是不可行的。如果研究的是一个人中年时期的大脑,解剖他老年时期的大脑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我们知道,一个人老年时期大脑的微观形态结构和他中年时期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在人脑试验结束后不久马上获取、保存和解剖脑组织标本。
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难以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因为,即使国家愿意在试验结束时拿出巨额补偿金,由于受试者在试验结束时已失去生命,因而受试者也无机会享用。若在试验期间给予受试者巨额补偿,则因受试者财产大大增多,物质文件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而影响人脑研究试验正常进行 ,因而也不可行(大部分人脑研究试验必须在受试者物质生活条件不太好甚至清贫的条件下进行)。更由于此类试验的反人道性质,国家不可能公开,因而也不可能公开以国家名义给予受试者任何形式的补偿。这就未使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并且未最小化了风险。
在试验结束时获取受试者大脑组织这一环节上,由于一般来说,受试者在人脑研究试验结束时一般并无马上就致命的疾病,因此,各国现行的做法是人脑研究机构千方百计设法让受试者在试验结束时不久失去生命,而不经受试者同意,强行让受试者失去生命是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
因此,各国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无论在试验开始前让公民当作受试者及试验结束时获取受试者大脑组织用于解剖等,均未经过受试者知情同意,而且整个试验过程中,未让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也未最小化了风险,因此,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是违反有关国际公约的,是不人道的。
人脑研究试验对于人类意义重大,但各国现行的试验方案存在严重的人道主义问题。可以想得到,自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脑控技术产生不久,人脑研究试验逐渐开展以来,各国脑科学家曾花费较多精力解决这些人道主义问题,但均未取得突破,它们已俨然成为世界性的人道主义难题了。本人分析,这是因为各国有关研究机构人员解决这一人道主义难题的动力并不强大,其根本原因在于人脑研究人员并非受试者本人,即使他们掌握了丰富的脑科学及脑控技术等知识或技能,但他们对受试者在试验中遭受的各种深重的身心痛苦不能真正直接地深刻体验,不能感同身受。
而本人经过长期反复思索和研究,认为人脑研究试验中的人道主义难题的解决,必须本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性地解决,就是说,这一难题的解决,不能按常规思路。
本人认为对受试者人群的选择至关重要。我们可以选择合适的遗传代谢病患者当作人脑研究试验的受试者。什么是遗传代谢病?遗传代谢病就是由于基因突变造成酶合成障碍,使酶结构和数量异常,表现为机体代谢功能紊乱。患者可自新生儿至成人发病,表现为某个脏器或多脏器损害。
遗传代谢病有以下特点:1、这一大类遗传病在整个遗传病病人中患病率较高,病种繁多,患病人群总数庞大,据查,近几年来,我国每年的出生人口约为1600万到2000万之间,而其中每年有80万至120万出生缺陷儿诞生,占全部出生人口的4%到6%,其中遗传代谢病患儿达40万至50万,大多数患者需要终身治疗;2、相当一部分病种为疑难病或不治之症,但有一部分病种病人可以得到有效治疗,其中一些病种病人疗效特别显著,经治疗可达到临床治愈,就是说如果病人在未出现症状前就开始治疗,经治疗后可以正常就学就业、结婚生育,但治疗费用高昂,这些病种有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同型半胱氨酸血症1型、枫糖尿症等等,在每年40-50万遗传代谢病患儿中,以上这些可以被临床治愈的患儿占一部分,而且,这些可被临床治愈的患儿中各种人格特点应该都有,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应该可以当作人脑研究试验的受试者。本人曾在《阐明一种全新的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一文中提出了用遗传病患者当作人脑研究试验受试者的试验方案,以期解决人脑研究试验中的人道主义难题。但后来,本人考虑到遗传病患者由于患有遗传病,身体功能有缺陷或不正常,这会使得他们的脑电波很复杂,其脑电波被记录时会出现许多伪影,严重干扰了人脑研究工作,因而,用遗传代谢病以外的其他遗传病患者当作受试者也不可行,而用特定的遗传代谢病如苯丙酮尿症等患者当作受试者,应该是不会出现以上问题的。但《阐明一种全新的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一文确定了以遗传病患者当作受试者的大框架。
最新的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也就是人脑研究试验中的人道主义世界难题的最新解决方案如下:
一、受试者群体的选择。由国家授权人脑研究机构暗中对遗传代谢病家族进行筛查,选择那些经基因检测确诊为上述特定的遗传代谢病病种的病人(如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同型半胱氨酸血症1型、枫糖尿症等),作为人脑研究试验的受试者的来源,这些病种的特点是:其病人在未出现症状前就开始治疗,疗效特别显著,经治疗可达到临床治愈,治疗后可以正常就学就业、结婚生育,但治疗费用高昂。据查,其中苯丙酮尿症我国人群总发病率约为1/14000,以每年新生儿1000多万来算,每年新患苯丙酮尿症病儿约有1000人,而这种病目前治疗费用约为每年10万元,还是很高昂的。
选择某一人脑研究试验课题的受试者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试验要求的人格特点;2、受试者家庭的收入低,根本无力承担治疗该遗传代谢病的高昂治疗费用和需终生食用特殊配方的食品费用。
二、人脑研究试验的具体过程。由于遗传代谢病多为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就是说携带遗传代谢病基因或者具有遗传病性状的双亲可以生育下和父母具有相同遗传病的子女。人脑研究试验机构可以暗中安排双方都携带有相同遗传代谢病基因或者都具有同种遗传代谢病的适龄男女恋爱结婚,并在女方怀孕后进行产前基因检测,如果检测结果是胎儿出生后也必定患上同种遗传代谢病,就安排医疗机构让孕妇把胎儿生下来(可以选择符合人脑研究试验要求的性别的胎儿出生),否则,就安排医疗机构进行流产。
当有合适的受试者出生后,国家就可以和这些家庭签订人脑研究试验协议,协议应规定,这些家庭中的特定成员作为国家人脑研究试验的受试者,作为交换条件或者说补偿,国家负担这些家庭无力承担的遗传代谢病的高昂诊疗费用和终生食用的特殊配方食品的费用。虽然,现在贫困人口减少了,但这一方案仍具有可行性。一定规模的贫困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符合试验条件的特定的遗传代谢患者也有一定的人数,如果在人脑研究试验开始时的数十年前,贫困人口规模更大,患有符合试验条件的遗传病的家庭更多,那时,这一方案应该更具可行性。
国家应向受试者真诚、郑重、耐心细致地解释,为了治疗其家族的遗传代谢病, 国家花费了大量资金和精力,且治疗效果特别好,受试者(同时是特定的遗传代谢病患者)经治疗后可以正常就学就业、结婚生育。没有国家安排最佳的治疗,这些患遗传代谢病的病人年纪很小时就会因遗传代谢病病故或者严重致残极大降低生活质量,作为公民,应为国家尽一些义务,报效国家。
用同样的方法,让一个家族几代人都患上同种遗传代谢病,同时还要用遗传学和优生学的方法让这几代人发育后都具有符合某个人脑研究试验课题要求的某种人格,这样,可以对同时生活在世上的这个家族的几代人进行某项课题的人脑研究,由于几代人是直系血亲,因此,还便于开展人脑遗传学方面的研究。
三、关于整个人脑研究试验过程中,如何解决以下涉及人体试验有关国际公约的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1、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权;2、使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
首先是试验开始前,解决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问题。国际公约《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等有关文件都指出了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非常重要性,但《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指出虽然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权是非常重要的,但有些人体试验是不寻常的和例外的,就是说有些人体试验难以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权。比如心理学试验或是脑科学试验,由于其特殊性,其中有一部分试验在试验开始前和其过程中是不能让试验对象知晓试验内容等实情的,否则会影响试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可以采用脑科学及脑控技术的最新研究成果,即在人脑研究试验开始前,人脑研究人员先将人脑研究试验的内容及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诉受试者,但先不要告诉受试者试验结束时需要让受试者同意签署协议,接受无痛苦的安乐死并捐献脑组织用于解剖研究的事情。如果受试者未成年,则将上述内容告诉其监护人,并征得该监护人的同意。由于试验只占用受试者人生中的一个阶段(这一点下面会提到),而且他在试验中受到的痛苦和损失都得到了相应的补偿,因此,一般来说,备选的受试者都会同意签署该协议的,和他签订人脑研究试验协议后,再通过使用一些药物可轻而易举地阻止受试者脑中的这些短期记忆变成长期记忆,就是说可以清除掉研究人员告诉他的那些关于该人脑研究试验实情的所有短时记忆(见《认识脑电波》一书(美国人道格位斯·菲尔茨著)第210页)。其后,再准备进行该试验时,受试者脑中已没有和下面将要进行的试验的实情有关的记忆了,如同试验机构人员不曾告诉过受试者试验的内容和风险等实情,这样就不会影响试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可以在试验结束时,再次将试验的所有实情和背景告诉受试者,这时,已不再影响试验了。目前,这种方法是可以实现的。对于数年前就开始的人脑研究试验,当时由于没有这种先进的阻止短时记忆变成长时记忆的技术和药物,无法采用这种方法,而现在,可以在那些还没有结束的人脑研究试验项目里,补上这一工作。用这种方法,既给予了受试者知情同意权,又不妨碍人脑研究试验的正常进行。
其次是人脑研究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这一重要问题的解决。应当在协议中规定,对于某一位受试者,只能研究他一生中的某一个阶段的大脑机能,在这一阶段以外的其他时间内,他是完全自由的,可以过完全正常的生活。这样做,是为了使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见《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相关内容)。
具体地说就是,针对某一人脑研究课题,可以在一个或几个家族中的几代人中,分别设计安排好具有人格相似度高的受试者进行研究,可分别对不同年龄段受试者的大脑机能进行研究,比如0-1岁,1-2岁,2-4岁,4-7岁,7-14岁,14-18岁,18-25岁,25-50岁,50-80岁等等,将这些不同年龄段的人脑研究数据整合起来,就可得到这一人脑研究课题全部年龄段的研究成果。
在试验期间以外的岁月里,在不影响试验的前提下,由国家授权的人脑研究机构应定期给予受试者一定金额的物质补偿或休假待遇,这样做也是为了使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
然后是人脑研究试验结束,让受试者捐献脑组织时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权问题的解决。人脑研究试验需要在其结束后不久,人脑研究机构立刻获取和保存受试者大脑组织用于解剖,将解剖结果和人脑功能做对照,以弄清人脑某一部位功能和结构的关系。关于这一点,本人提出的最新解决方案是:在试验结束后一段时间内,用一系列心理劝导方法让受试者最终自愿接受无痛苦的安乐死。心理劝导一般只针对成年人,对未成年的受试者,由于其心智未完全成熟,世界观未完全建立,则在对其同为受试者的父母实施心理劝导后,并征得该受试者父母的同意,由国家授权的人脑研究机构对该受试者实施安乐死,并获取其父母同意捐献这个未成年受试者的脑组织用于国家人脑研究。
这一系列的心理劝导步骤包括在一整套有一定针对性设计的方案中。这个心理劝导方案的目标是:用心理劝导等方法让受试者最终同意自愿接受无痛苦的安乐死,捐献脑组织,用于国家人脑研究,造福本民族和全人类。它的依据是:我国人民素来具有爱国主义传统和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传统。这一方案实施的原则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和“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
心理劝导工作的具体实施内容包括:1、在受试者年龄很小时,就暗中潜移默化地对他进行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在适当时候,国家应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耐心细致和郑重地解释说明,为了治疗其家族的遗传代谢病, 国家花费了大量财力和人力。没有国家的治疗,这些患遗传代谢病的病人年纪很小时就会因遗传代谢病病故或严重致残极大降低生活质量,作为公民,应为国家尽一些义务,报效国家。2、在适当时候,暗中将人脑研究试验的特殊背景及其对国家和民族以及全人类的极端重要性和巨大意义通过受试者喜爱的艺术形式,如电影、戏曲、电视剧、文学、音乐、美术或文字图片展览向他全面详细地介绍说明,让受试者知悉并受到强烈感染。3、在试验结束时,让受试者观看反映英雄人物为坚持真理、保家卫国而英勇献身的电影、电视剧等作品或让受试者观看美术展,阅读优秀的爱国主义文学作品,让受试者树立强烈的保家卫国的责任感和爱国主义情怀,以及为正义事业牺牲一切包括生命的信念。要求以上作品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生动感人,具有很强的艺术魅力。事先要组织艺术水准高、艺德高尚的艺术家参与这些作品的创作。4、在试验结束时,找到受试者尊敬或崇拜的老师或长辈乃至公众人物(要求其爱国、品德好),让他们分别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话语劝导受试者最终配合试验,接受无痛苦的安乐死,同意去世后自愿捐献脑组织;5、在试验结束时,在全国寻找和受试者志同道合、情趣相投的同性和异性知己,陪同受试者一同聊天、游览风景、观赏有关弘扬爱国主义和英雄主义精神的优秀艺术作品,要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相处时间。6、在试验结束时,满足受试者提出今生尚未实现但国家可以帮其实现的几大愿望,如到某一个或几个很想去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去的旅游胜地旅游、度假,或者面见一位自己崇拜或喜爱的公众人物,和公众人物一起畅谈、一起进餐、一起做事情、一起做游戏,或者见到自己多年前离别的一位挚友并与之畅谈、吃饭、游玩,要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相处时间;或者让受试者从事一段自己最喜爱的工作,甚至可以为受试者安排一段美满的婚姻,由国家为其挑选志同道合、情趣相投的异性知己做伴侣,让受试者感受到人生的美好及国家的良苦用心。当然,这段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或者让受试者欣赏几部他多年来很想欣赏但没有机会欣赏的艺术作品等等。
在全部心理劝导过程中,所有参与人员都要对受试者尊敬、真诚、关爱和体贴,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多摆事实讲道理,尽可能少用技巧,不能用哪怕一丝虚假的信息歁骗受试者,让受试者感到所有信息确实真实可信,没有半点虚假。执行心理劝导任务时,参与人员要把握好分寸,既让受试者感受到人生的美好、道义的崇高、国家的良苦用心又让受试者产生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感和为正义献身的重大责任感和崇高信念。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员要经过严格的挑选和培训,包括那些受试者尊敬的长辈、公众人物和同性及异性知己等,而且,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要求以上参与心理劝导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严守国家秘密。
以上工作内容可重复多次进行,但要精心准备,高质量高效率进行。有关人员做心理劝导工作过程中要非常耐心、细致,有锲而不舍的精神。
具体的心理劝导工作内容因受试者的人格特点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一心理劝导方案虽然费时费力费资金,但仅仅为了履行人道主义原则,也值得这么做。因为人道主义原则在人类的所有行为准则里,是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它处于最优先级,而且,人道主义原则是人类社会的生命线,它是无价的。
当人脑研究试验结束时,国家应秘密举行较为隆重的仪式,授予受试者“共和国英雄”的光荣称号,以告慰受试者,并庄严承诺在适当时候公布受试者为国家为民族为科学为人类的正义事业作出巨大牺牲的事迹。最终,在有关人员对受试者进行的耐心细致及卓有成效的心理权导工作后,受试者自愿签署协议同意接受由国家授权的人脑研究机构对其实施的无痛苦的安乐死,捐献其脑组织用于脑科学解剖研究。
这一心理劝导工作,未对受试者采取任何欺骗和强迫手段,因此,它符合有关国际公约,是人道的。
此外,还有其他有关“使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合理地平衡,并最小化了风险”问题的解决。 由于受试者几代直系亲属都是受试者,而且,他们都须在试验结束时失去生命,这样,就要考虑给受试者家族留下子嗣的问题。可以设法让适龄男受试者和适龄女子婚配,孕妇产前接受基因检测,如果,胎儿是健康的(出生长大后肯定不会得遗传病或者只是遗传病基因的携带者),则安排医院产下该胎儿,并隐瞒胎儿的生存状况,暗地里让受试者的某一亲威抚养其长大成人,再在人脑试验结束时,将这一事情真相告诉受试者,还可以让受试者见到自己的这名多年未曾见面的亲生子(女),以告慰受试者。
这样,在本人提出的最新的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中,整个人脑研究试验过程的全部环节,包括当作受试者,承受试验造成的各种身心痛苦及风险以及最终接受无痛苦的安乐死,捐献脑组织用于解剖等都给予了受试者知情同意权。受试者承担的风险包括忍受试验造成的各种身心痛苦和失去生命等。而对于其试验中所受的身心痛苦,已由限定进行人脑研究试验的年龄段,保证了受试者在试验年龄段以外岁月自由正常的生活,从而使其得到补偿(收益)。另一补偿来自于在不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国家以各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给予受试者的金钱或物质补偿,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休假待遇等。失去生命方面,从原先由于其家庭无力承担遗传代谢病治疗费和特殊配方的食品费用 ,受试者年龄很小时就会因该遗传代谢病去世或者严重致残,变成由国家花费大量资金和人力精心治疗受试者所患遗传代谢病后,受试者能够正常就学就业、结婚生育,极大延长了寿命和极大提高了生活质量。让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了合理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
去登门拜访别人,进门时还要打招呼,何况在受试者脑中植入电极或芯片,研究他本人的大脑呢?这种人体试验当然更应让受试者知情同意。整个试验过程中,我们应力求让受试者活得有尊严,死得也有尊严。本人提出的最新方案都满足了以上要求。
有人会说,用收入低的某些特定遗传代谢病人当做受试者也不人道,他们是弱势群体。但是本人认为,在当今科技水平还只得让侵入式的人脑研究方法相当广泛地采用时,世界上是不存在绝对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的。因为,只要采用侵入式的研究方法,必然给受试者造成不可逆的脑组织的损伤、相应的脑功能缺损及巨大身心痛苦。除非,人类不做这样的试验,而这也是不可能的。因此,人脑研究试验只有尽可能地满足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做到尽可能的人道,做到相对更加的人道。现行用健康人当做受试者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几乎完全违反有关国际公约确定的原则,而用收入低的某些特定遗传代谢病人当做受试者则基本可以满足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后者比前者更加的人道 。
试想,如果国家不对当作受试者的收入低的某些特定遗传代谢病人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进行最佳治疗,他们在年纪很小时就会因遗传代谢病去世或严重致残,而国家不仅显著延长了他们的寿命,而且让他们像正常人一样正常就学就业,结婚生育,极大提高了生活质量,这样的生活,当然比没有国家介入的生活更人道得多。而用健康人当作受试者,除了无法满足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因为健康人的寿命是无法预料的,他可能最终活70岁,也可能最终活90岁,而用他当作受试者,很可能在他30岁时或者50岁时或者其他更小的年纪时,就得因人脑研究试验须及时解剖受试者大脑而提前结束其生命,就是说那样他少活了数年乃至数十年。而用收入低的某些特定遗传代谢病人当作受试者,则他当作受试者比不当作受试者质量高得多地多活了数年甚至数十年。人体试验应符合试验给人类造成的痛苦和损失要更小的原则。因此,用收入低的某些特定遗传代谢病人当作受试者比用健康人当作受试者,给人类造成的痛苦和损失要更小,因而,也更加人道。因此,收入低的某些特定遗传代谢病人是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选择受试者的必要条件。
也有人会说,本方案中“人脑研究试验机构可以暗中安排双方都携带有相同遗传代谢病基因或者都具有同种遗传代谢病的适龄男女恋爱结婚,并在女方怀孕后进行产前基因检测,如果检测结果是胎儿出生后也必定患上同种遗传代谢病,就安排医疗机构让孕妇把胎儿生下来(可以选择符合人脑研究试验要求的性别的胎儿出生),否则,就安排医疗机构进行流产。”以及“用同样的方法,让一个家族几代人都患上同种遗传代谢病”的内容也不人道,这没有经过受试者知情同意,带有强迫性。本人认为,由于某一项人脑研究试验要完成很多方面的研究课题,有很多试验必须在极其特殊的条件下完成,这样就对试验条件要求很苛刻,在自然条件下,很难同时符合全部试验条件,这就必须创造某些特定的试验条件,否则,人脑研究试验就无法顺利完成。本人认为,一个好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它能顺利有效高质量完成所有人脑研究试验课题;2、它要尽可能地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要求,最大限度地人道。但客观地说,做到绝对地人道,有时确实不现实。因此,以上“不人道”的部分,在整个试验方案中,处于较为次要的地位,本方案已做到尽可能地人道了。
这样,本人提出的最新的人道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显著优于现行用健康人当作受试者的方案,因为这一最新方案对人类的整体和长远利益造成的损失要小得多,而且,在整个试验的各个环节均征得了受试者知情同意,让受试者潜在的利益和风险得到了合理地平衡,并且最小化了风险,遵守了有关国际公约且保证了人脑研究试验的顺利进行,因此这一方案成功解决了人脑研究试验中的人道主义世界难题,而各国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均未满足有关人体试验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研究用于军事的脑控武器的人体试验也可考虑采用类似的方案。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领导重视人道主义原则,遵守《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及《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等国际公约或有关文件,本着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认真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本方案,尽快中止现行的人脑研究试验方案和研究用于军事的脑控武器的人体试验方案,尽早考虑和采用这个最新的方案,以造福中华民族和全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