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陆文友(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0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三都县丰乐镇新江村六组农民。
申诉人;因被权力机关强加罪名一案;
不服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错误维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冤判和枉法裁判行为,以伪造的“寻衅滋事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两年半,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2020)黔27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重新监督审查改判无罪。
2,撤销(2020)黔273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查判决无罪,并对案件冤判刑期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
申诉理由:
1,本案;三检公刑诉(2020)24号起诉书、判决书、终审裁定书所述定罪事实是伪造的。原因是行政机关肇事单位组织;以权势打击报复、恐吓、长期迫害而造成重大损失。是最可怕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在案件中,政府使用暴力来证明刑侦直接伪造证据,法院法官剥夺申诉人辨认质证的权利,在开庭现场毫无证据证明“寻衅滋事”的构建性与条件,仅凭宣读伪造的书写纸在法庭不能成立。
3,申诉人系信访依法追诉,没有主观恶意性行为;而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实事,在2014至2019年8月期间、政府人员组织不法行为人多次恐吓、威胁等,以各种借口打击报复合法信访导致后果损失。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强制逮捕、逼供多名群众配合公安检察造假。只是因不法行为人长期打压行径恶劣暴力围殴,并以虚构实事强加之罪是早有预谋的。
4,申诉人的本质与社会上的犯罪行为人、具有很大的区别,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影响,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危害程度,申诉人在社会上没有达到犯罪。
5,申诉人有足够的事实证据;证明公权力机关事些有预谋打击报复、侵犯信访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损失的有效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应依法改判无罪有以下理由;
1,三检公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方称;2019年3月12日,称陈明意用铁铲砸向王训勇,将王训勇右手虎口咬伤,不是实事。因当天早上王训勇组织陈琪亮带有一帮专业监控跟踪管制信访人出入,在巴若村桥头公路边抢走申诉人的微型摄像头,不准坐车,跟踪管制到新江村一天,晚上11点,在王兴义家门口,一歹徒使用暴力掐住陈明意的脖子,在不可返回的程度下拉扯摔坏手机,当场群众报警方到现场、不明身份的人已经逃避了,公安未抓打人凶手,大河派出所所长拿坏手机就回去了,根本没有名叫王训勇的身份出现,有现场手机视频图片证据和村民证人证言的证据。
2,诉称2019年3月17日;陈明意驾车到申诉人家接陆文友魏荣芝是伪造的,不符合实事。因陈明意在陆文友家修热水器一天、晚20点回家;被监视魏荣芝家不明身份的人势追赶到陈明意家门口,申诉人下车就被歹徒抢包拖倒地接连一枪声响,魏荣芝被拖倒地脚被刮伤,经报警方到现场、不明身份的歹徒早已逃离现场,公安未抓打人凶手,大河派出所所长未作出任何答复就回去了,现场时间大约22点没有任何人员在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只有手机录音枪声、子弹头图片证据。
3,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的刑事判决书第26页顺数第四行陆朝辉证实;耀辉腾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到交然大坝养鱼和开办农庄的,水渠是村民十多年前建来用于灌溉的,土地流转合同只规定土地出租问题,没有涉及水渠使用问题。已经证明确立了用人单位组织暴威参与抢水养鱼。2019年7月6日;陈吉路过交然鱼塘;被王训勇指派人员打伤,拖往刑侦队逼供服从认罪不告他们只羁押一个月获取伪证;7月8日,陈明意去村委会(办公室)咨询陈吉被打的事,7月9日派出所组织村警几十人到陈明意家,以装公示牌为由打伤陈明意;追逐一村民跑落田坎断脚,损毁监控设备、拖陈明意往三都刑侦队进行逼供获取伪证。7月10日、怕陈明意的父亲举报他们,又扣押父亲陈大荣拖到刑侦队逼供认罪不告他们只羁押一个月获取伪证。7月15日晚上12点,县公安特警组织几十人到北京黄村镇;以上访为由抢走申诉人住处,电脑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损毁租房一切物品现金十多万元,捕抓打工民众十多名,强迫关押在北京市大兴区派出所和石家庄光大酒店;柬埔寨酒店;维也世酒店,接访人开房强迫魏荣芝和韦建波一起睡觉,魏荣芝在脆弱的三个晚上被暴力实施强奸。严重侵犯和毁辱申诉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遭受耻辱残忍的迫害。综上所速;说明本案事出有因,是早有预谋长期有固定组织者在一定的区域形成了非法使用暴力控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和影响农民经济生活的恶劣暴力行为。本案实事清楚,证据属实。
4,2019年8月13日,以申诉人妨害公务强制逮捕,游街示众践踏人权,伪造证据;强加以寻衅滋事罪名处罚申诉人两年半有期徒刑,事实证明本案严重冤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王训勇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有固定性在柳源村;从2019年1月2日安装监控车人非法控制到7月6日的过程中,直接肇事和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损失扩大,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被告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事的根据。所以,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在本案不能成立。一、二审法官;剥夺辨认证据权利;直接违反,法无明文不可有、法有禁止不可无、法规证据不可少、法无证据不受罚的基本原则。申诉说明确实清楚;不能在冤民头上强加罪名迫害。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查开庭审理;判决无罪。
此致;送;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陆文友
2022年 月 日
附件;请看下页
第一份证据;2019年2月27日,安装监控对着房对面直接干扰和破坏申诉人的门面周转资金资金损失至今未处理赔偿,有现场电杆上监控为证据,
第二份证据;2019年3月4日,组织派出所车人追赶跟踪业主申诉人到墨冲,有村民证人证言为证据。
第三份证据;2019年3月8日,组织派出所车人追赶跟踪业主申诉人到都匀市,以查房借口强行带回当地非法控制,有跟踪的现场手机照片和村民证人证言为证据。
第四份证据;2019年3月12日早上8点;王训勇指派陈琪亮带一帮人进行控制申诉人的出入,抢走微型摄像头,晚上11点,到新江村砸碎手机,打伤陈名意,有村民证人证言和群众报警方赶到,有派出所所长潘定研到场手机视频为证据。
第五份证据;2019年3月17日,申诉人陈明意到陆文有家维修一天,晚上8点回家被非法控制的不明身份人士跟踪到陈明意家门口,抢走魏荣芝的信访材料拖倒地脚被槎伤和非法用枪恐吓,有群众证言和枪声子弹头,群众报警派出所所长潘定研到现场的手机视频为证据;
第六份证据;2019年4月12日,剥夺村民选举权、威胁撤销陈占领组长资格,有群众证言。
第七份证据;2019年7月6日,村民用水灌概被非法组织公安人员抢水打伤群众,有群众证人证言和手机现场视频为证据;
第八份证据;2019年7月16日,三都县公安局;由黔南州驻北京办事处组织人员非法控制受害人,抢走租房处一切物品现金十多万元。至今未返还受害人。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在案发前预谋打击报复、进行伤害人民群众的恶劣手段前提。
案件系列部分证据材料已被当地抢走没收手机删除修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审查,在平台上提供有关的手机视频现场证据和证人证言资料;
申诉人:陆文友(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0月21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三都县丰乐镇新江村六组农民。
申诉人;因被权力机关强加罪名一案;
不服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错误维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3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冤判和枉法裁判行为,以伪造的“寻衅滋事罪”判处申诉人有期徒刑两年半,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撤销(2020)黔27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重新监督审查改判无罪。
2,撤销(2020)黔2732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查判决无罪,并对案件冤判刑期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
申诉理由:
1,本案;三检公刑诉(2020)24号起诉书、判决书、终审裁定书所述定罪事实是伪造的。原因是行政机关肇事单位组织;以权势打击报复、恐吓、长期迫害而造成重大损失。是最可怕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在案件中,政府使用暴力来证明刑侦直接伪造证据,法院法官剥夺申诉人辨认质证的权利,在开庭现场毫无证据证明“寻衅滋事”的构建性与条件,仅凭宣读伪造的书写纸在法庭不能成立。
3,申诉人系信访依法追诉,没有主观恶意性行为;而没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实事,在2014至2019年8月期间、政府人员组织不法行为人多次恐吓、威胁等,以各种借口打击报复合法信访导致后果损失。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可知,强制逮捕、逼供多名群众配合公安检察造假。只是因不法行为人长期打压行径恶劣暴力围殴,并以虚构实事强加之罪是早有预谋的。
4,申诉人的本质与社会上的犯罪行为人、具有很大的区别,没有给社会造成任何影响,综合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危害程度,申诉人在社会上没有达到犯罪。
5,申诉人有足够的事实证据;证明公权力机关事些有预谋打击报复、侵犯信访人正常生活造成严重损失的有效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应依法改判无罪有以下理由;
1,三检公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方称;2019年3月12日,称陈明意用铁铲砸向王训勇,将王训勇右手虎口咬伤,不是实事。因当天早上王训勇组织陈琪亮带有一帮专业监控跟踪管制信访人出入,在巴若村桥头公路边抢走申诉人的微型摄像头,不准坐车,跟踪管制到新江村一天,晚上11点,在王兴义家门口,一歹徒使用暴力掐住陈明意的脖子,在不可返回的程度下拉扯摔坏手机,当场群众报警方到现场、不明身份的人已经逃避了,公安未抓打人凶手,大河派出所所长拿坏手机就回去了,根本没有名叫王训勇的身份出现,有现场手机视频图片证据和村民证人证言的证据。
2,诉称2019年3月17日;陈明意驾车到申诉人家接陆文友魏荣芝是伪造的,不符合实事。因陈明意在陆文友家修热水器一天、晚20点回家;被监视魏荣芝家不明身份的人势追赶到陈明意家门口,申诉人下车就被歹徒抢包拖倒地接连一枪声响,魏荣芝被拖倒地脚被刮伤,经报警方到现场、不明身份的歹徒早已逃离现场,公安未抓打人凶手,大河派出所所长未作出任何答复就回去了,现场时间大约22点没有任何人员在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只有手机录音枪声、子弹头图片证据。
3,根据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的刑事判决书第26页顺数第四行陆朝辉证实;耀辉腾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到交然大坝养鱼和开办农庄的,水渠是村民十多年前建来用于灌溉的,土地流转合同只规定土地出租问题,没有涉及水渠使用问题。已经证明确立了用人单位组织暴威参与抢水养鱼。2019年7月6日;陈吉路过交然鱼塘;被王训勇指派人员打伤,拖往刑侦队逼供服从认罪不告他们只羁押一个月获取伪证;7月8日,陈明意去村委会(办公室)咨询陈吉被打的事,7月9日派出所组织村警几十人到陈明意家,以装公示牌为由打伤陈明意;追逐一村民跑落田坎断脚,损毁监控设备、拖陈明意往三都刑侦队进行逼供获取伪证。7月10日、怕陈明意的父亲举报他们,又扣押父亲陈大荣拖到刑侦队逼供认罪不告他们只羁押一个月获取伪证。7月15日晚上12点,县公安特警组织几十人到北京黄村镇;以上访为由抢走申诉人住处,电脑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损毁租房一切物品现金十多万元,捕抓打工民众十多名,强迫关押在北京市大兴区派出所和石家庄光大酒店;柬埔寨酒店;维也世酒店,接访人开房强迫魏荣芝和韦建波一起睡觉,魏荣芝在脆弱的三个晚上被暴力实施强奸。严重侵犯和毁辱申诉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遭受耻辱残忍的迫害。综上所速;说明本案事出有因,是早有预谋长期有固定组织者在一定的区域形成了非法使用暴力控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和影响农民经济生活的恶劣暴力行为。本案实事清楚,证据属实。
4,2019年8月13日,以申诉人妨害公务强制逮捕,游街示众践踏人权,伪造证据;强加以寻衅滋事罪名处罚申诉人两年半有期徒刑,事实证明本案严重冤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王训勇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有固定性在柳源村;从2019年1月2日安装监控车人非法控制到7月6日的过程中,直接肇事和影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损失扩大,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被告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事的根据。所以,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在本案不能成立。一、二审法官;剥夺辨认证据权利;直接违反,法无明文不可有、法有禁止不可无、法规证据不可少、法无证据不受罚的基本原则。申诉说明确实清楚;不能在冤民头上强加罪名迫害。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查开庭审理;判决无罪。
此致;送;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陆文友
2022年 月 日
附件;请看下页
第一份证据;2019年2月27日,安装监控对着房对面直接干扰和破坏申诉人的门面周转资金资金损失至今未处理赔偿,有现场电杆上监控为证据,
第二份证据;2019年3月4日,组织派出所车人追赶跟踪业主申诉人到墨冲,有村民证人证言为证据。
第三份证据;2019年3月8日,组织派出所车人追赶跟踪业主申诉人到都匀市,以查房借口强行带回当地非法控制,有跟踪的现场手机照片和村民证人证言为证据。
第四份证据;2019年3月12日早上8点;王训勇指派陈琪亮带一帮人进行控制申诉人的出入,抢走微型摄像头,晚上11点,到新江村砸碎手机,打伤陈名意,有村民证人证言和群众报警方赶到,有派出所所长潘定研到场手机视频为证据。
第五份证据;2019年3月17日,申诉人陈明意到陆文有家维修一天,晚上8点回家被非法控制的不明身份人士跟踪到陈明意家门口,抢走魏荣芝的信访材料拖倒地脚被槎伤和非法用枪恐吓,有群众证言和枪声子弹头,群众报警派出所所长潘定研到现场的手机视频为证据;
第六份证据;2019年4月12日,剥夺村民选举权、威胁撤销陈占领组长资格,有群众证言。
第七份证据;2019年7月6日,村民用水灌概被非法组织公安人员抢水打伤群众,有群众证人证言和手机现场视频为证据;
第八份证据;2019年7月16日,三都县公安局;由黔南州驻北京办事处组织人员非法控制受害人,抢走租房处一切物品现金十多万元。至今未返还受害人。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在案发前预谋打击报复、进行伤害人民群众的恶劣手段前提。
案件系列部分证据材料已被当地抢走没收手机删除修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审查,在平台上提供有关的手机视频现场证据和证人证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