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以往处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实务当中,非常多企业并不注重协议解除权以及违约条件,且存在不少合同法律方面的书籍更是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混作一谈,将其与不可抗力条款、违约认定条款、追究责任条款以及中止履行条款、清算条款混合在一起写,司法执行中间,因为合同解除权所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为了正确的运用合同权利,使用合同违约条款,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解决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操作经历,就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多见的争议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各位可以有一些帮助。准确把握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主张取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不是当然免除,其依然须要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们都懂得,司法审判通常以谦益为原则,法官在判定违约损失高低的时候,通常是就低不就高,如此判决的结果,通常是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实际远低于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最后受益的大都是违约方。有鉴于此,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里,作为守约方可以从下面方面对违约方提出抗辩:比如违约方是不是存在主观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允;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倘诺违约金约定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降低,减少后的违约金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还要兼顾预期利益损失,人民法院支持的裁减后的违约金,可以达到守约方际遇损失(实际损失与预期利益亏损之与)的1.3倍,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守约方遭受损失的1.3倍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和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特别是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方面。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看法,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询问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思路,欢迎私信我们做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