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支持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 2022 年第 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政策中“燃料电池汽车”是指使用车载氢燃料电池 装置作动力源的汽车,车辆类型包括乘用车、客车、货车等。设立鄂尔多斯市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专项扶持资金,将鄂尔多斯市参与上海城市 群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获得的国家奖励资金纳入,由市级财 政统筹安排。项目审核审计和绩效评价等费用在各有关部门工作经 费中予以安排。各旗区按照本政策要求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本地区燃 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支持领域范围
(一)支持整车示范应用。2025 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开 展示范应用并取得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国家综合评 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汽车,对每车按照国家奖励资金 1:1 比例出 资配套后给予车辆购置单位奖励。本市配套奖励资金由市级和车辆 登记注册属地旗区按照 1:1 比例承担。
(二)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2025 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 区域内投运且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氢站建设 任务要求的加氢站,按照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的 30%给予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补贴。加注能力 500-1000(不含)公 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 公斤/ 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450 万元/站。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由 市级和加氢站属地旗区按照 1:1 比例安排。
(三)引导降低加氢成本。2025 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区 域内投运的加氢站(承诺获得本政策“支持整车示范应用”奖励资 金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售价不高于 20 元/公斤的,按照获得本政策 “支持整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的燃料电池汽车年度氢气实际加注 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贴。2022-2025 年分别按照 30 元/公斤、 18 元/公斤、11 元/公斤、3 元/公斤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市级和 加氢站属地旗区按照 1:1 比例承担。
支持领域范围
(一)支持整车示范应用。2025 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开 展示范应用并取得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国家综合评 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汽车,对每车按照国家奖励资金 1:1 比例出 资配套后给予车辆购置单位奖励。本市配套奖励资金由市级和车辆 登记注册属地旗区按照 1:1 比例承担。
(二)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2025 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 区域内投运且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氢站建设 任务要求的加氢站,按照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的 30%给予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补贴。加注能力 500-1000(不含)公 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 公斤/ 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450 万元/站。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由 市级和加氢站属地旗区按照 1:1 比例安排。
(三)引导降低加氢成本。2025 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区 域内投运的加氢站(承诺获得本政策“支持整车示范应用”奖励资 金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售价不高于 20 元/公斤的,按照获得本政策 “支持整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的燃料电池汽车年度氢气实际加注 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贴。2022-2025 年分别按照 30 元/公斤、 18 元/公斤、11 元/公斤、3 元/公斤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市级和 加氢站属地旗区按照 1:1 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