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离婚律师刘疆介绍,在解答遗产继承领域的法律咨询问题时,遇到用户提问父母一方去世后房子产权的相关问题,那么,在父母一方去世之后没有遗嘱,子女能不能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呢?
老王同妻子肖太生育三个儿子:王大、王中、王小,王大有一子王大大,王中有一子王小二,王小有一女王小小。
2012年肖太过世,老王于2019年3月24日召开家庭会议将两套房子分别留给了孙子王大大、王小二所有。其他肖太继承人虽然没有意见,但是没有签订书面文件。
2019年3月26日,老王与王大大采用买卖形式办理2门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2019年3月28日,王小二签订1205号房屋的《购房承诺书》,于同年4月1日,与老王采用同样的买卖形式办理1205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2020年12月3日,老王去世。
2021年3月,王中以老王侵犯其继承权,非法过户为由将王大大诉至法院。其认为老王与王大大办理2门1号房屋过户的买卖合同侵犯其继承权而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中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王中以侵犯继承权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虽然从表面上看涉案房屋没有经过继承析产,被老王直接处分给孙子,的确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该过户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有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风险!但,这是《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本案并非一般性质的“侵犯继承权”,从分家析产的角度看,全体继承人包括王中在内已经一致同意将继承遗产进行重新分配。
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老王召开家庭会议虽然最终没有达成书面《家庭协议》,但是老王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王大大、王小二的行为均为二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所接受,在整个过户过程中原告王中也参与了房改房上市、房屋买卖过户等具体事宜,完全可以通过继承人中的行为认定家庭协议的内容且从结果上看家庭协议约定的事宜已经履行完成,此时家庭协议应视为成立。
二、两套房子中的一套分配给了王中的儿子王小二,王中家的收益已经远远大于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三、遗产在分割之前由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在分割之后各继承人之间属于按份共有。根据民法典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老王在召开家庭会议之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此后各继承人之间属于按份共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即使按照法定继承,各继承人的份额相同,老王与王大、王小的份额远超过了三分之二,因此处分2门1号房屋属于有权处分,并无侵犯王中权利。
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系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有效。
五、退一步即使老王无权处分,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独立性,即使老王系无权处分,依然不影响王大大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首先根据家庭会议,王大大对老王处分王中的份额属于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其次王大大将其对1205号房屋的继承权与王中之2门1号的份额互易属于支付合理对价,再次房屋已经登记,王大大取得房屋所有权。
刘疆律师建议:
一、分家析产协议尽量适用书面的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为了避免事发后的取证困难,最好是白纸黑字留证据。
二、亲兄弟明算账,虽然说血浓于水,但是人心难测。现实中出尔反尔的案件比比皆是,对于涉及到他人权利的财产处分,要尽可能的得到对方的明示认可。虽然法律规定意思表示可以由默示的形式表现,但是在法庭中取信法官的最好方式就是证据。想了解咨询更多有关婚姻家事法律问题,敬请关注刘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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