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年了,他到底是“自残”,还是“他杀”?原创 黑马诗语 现实的模样 2022-03-15 17:04
一个农行员工,在营业所内被人捅了七刀,省市县三级公安机都认为其属自残行为,不予立案,导致受害人22年来走上了一条漫长的上访之路……
案件的缘由还得从22年前说起,当时20岁的张洪波是山东省郓城县农业银行黄安营业所的一名司机。据媒体报道说,2000年4月8日,张洪波开车载着营业所主任王成合跑了一天的业务,晚上回到宿舍休息。
张洪波住二楼,他当时的女朋友也是现在的爱人王丽华(营业所职工)住在三楼。张洪波晚上闲着没事就跑到三楼女朋友宿舍玩,当时女朋友9岁的堂妹也在。聊天至4月9日凌晨一点左右,张洪波起身离开准备回到二楼住处休息。当他从女友住处三楼下到二楼的楼梯拐角处时“偶遇”了一名蒙面人,在与蒙面人搏斗过程中身中7刀。
蒙面人捅伤张洪波后迅速逃离了现场,后张洪波在女友及同事帮助下迅速报警,被紧急送往郓城县医院抢救。后经医生诊断,张洪波腹部、颈部被刀刺伤造成肋骨骨折、脾破裂,身体大量失血,伤情严重。事后,当地媒体《齐鲁晚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据齐鲁晚报2000年8月18日报道说:在张洪波住院期间,郓城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侦破,当张洪波在等待警方破案的时候,事情却出现了一个令他至今都无法想通的结果:经郓城县公安机关法医对张洪波验伤后,怀疑其是造作伤,即自残。为慎重起见,郓城县公安局并没当即下结论,又汇集了郓城县公检法三家法医共同鉴定,结果依然拿不准,后郓城县相关部门上报菏泽地区,由菏泽地区公检法三家成立了一个临时伤情鉴定委员会。为了防止出现差错,鉴定全程均有摄影和录像资料。
2000年4月20日,菏泽地区公检法三家法医下发最后结论——张洪波的伤是造作伤。因此,郓城县公安局认定此案系假案,不予立案。
张洪波对鉴定结果表示不服,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鉴定。2000年12月24日,山东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技术处再次对张洪波的伤情及现场进行了复检,2001年1月18日,山东省公安厅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依然认定张洪波的伤为造作伤,即自残。
因张洪波对此结论一直不服,导致22年来四处奔走呼吁,一直不停上访……
22年来,他和母亲到时任郓城县农行行长王宪喜家问过,仍无结果。到郓城县公安局向警方索要鉴定材料,警方以案件涉密为由拒绝提供。
22年来,他不停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找媒体和网络寻求帮助,时值今日,他已从一位20岁的年轻小伙变成了如今42岁的中年汉子,可自己的“冤案”却一直未能得到澄清,仍还不停奔走在上访“伸冤”的路上。
大致了解了张洪波的案情经过后,许多地方让我百思不得其解:
一、公安机关认定张洪波属自残行为,动机何在?他为什么要自残?自残的目的又是什么?
张洪波的父亲对媒体说:“儿子有工作、有女朋友、又年轻,我找不出儿子要自残的动机。”
二、公安机关为何不向张洪波及其家人提供案件的鉴定材料,理由何在?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秦明律师向媒体指出:根据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的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因此,张洪波作为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查看鉴定结论或要求公安机关以书面方式向其送达鉴定结论。
三、公安机关认定张洪波属自残行为,那张洪波自残的“凶器”何在?
从《齐鲁晚报》和猛犸新闻的采访报道中,笔者一直未见提到张洪波自残的关键之物——凶器。自残也好,“他杀”也罢,“凶器”找不到,怎么能认定张洪波身上那七刀伤口就是“自残”的呢?
四、公安机关认定张洪波属“自残”行为,那张洪波如何“自残”?怎样“自残”?“自残”的整个经过为何不向媒体及受害人家属叙述一遍呢?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秦明律师向媒体介绍说:如果经过两次鉴定都有充分的依据认定造作伤,侦查机关完全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张洪波披露鉴定过程、方式及依据,而非遮遮掩掩。
一切法理依据,都是建立在符合逻辑及合乎情理的推理之上,我虽不是一个法律专业人士,但对张洪波被公安机关认定“自残”行为的几个疑点,从法律角度我一直认为无法自圆其说。
“自残”的理由说不出来,“自残”的过程说不清楚,“自残”的“凶器”又找不到,这让人想起公安机关有点“葫芦僧判葫芦案”的感觉,不免让人疑惑重重。
我倒不是不相信山东省三级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正是因为太相信了,才提出了上述几点疑问。
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万一三级公安机关都弄错了呢?那这案子岂不就闹成了“大笑话”?
县级公安机关出错,市级和省级公安机关不可能也出错吧?
“错了”也好,“笑话”也罢,当一件“他杀”的案子被认定为“自残”行为套在一个人身上二十多年时,这个人所承受的心理和思想的压力,足足可以毁去他的一生。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公安机关的认定真的出现了错误,那这背后,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是技术问题?还是人为因素?
照此逻辑推理下去,会让人不寒而栗……
如果是技术问题:
一个简单的“杀人”案件,难道这点侦破技术三级公安机关都不具备?
要真是这样,那碰到重大的疑难案件,岂不要束手无策了?
是不是也会胡乱认定个结果,向社会公布——该案“侦破”了!
如果是人为因素:
把一个“他杀”案件,非要定个“自残”行为,这目的何在?用意又何在?
那是不是在肆意亵渎法律的公平正义呢?
难道真的像张洪波所说,如果案子定成了“他杀”,那罪犯就成了抢劫银行的元凶。有人敢抢银行,那不就成了“大要案”,这还如何了得?
这些,都只是推理和假设,据猛犸新闻报道说:2021年6月29日,张洪波就其案件提出听证会申请。7月21日,郓城县公安局已经通过听证会申请,并邀请记者参加,但具体时间还未通知。
8月1日,张洪波再次提出书面申请听证会,并罗列出五条关键诉求:1、进行测谎;2、对当年现场物证进行认定;3、对现场搏斗痕迹进行认定;4、对被称为机密文件的鉴定报告,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5、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重新鉴定。
目前,张洪波还在等待郓城县公安局关于听证会申请的确切回复。
如今距张洪波提出听证会申请已快一年,这个被“访”了22年的案子,我们有理由相信——对的,错不了;错的,也不可能一直对下去!
否则,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去相信——法律的公正;去敬畏——法律的威严呢?
更为残忍的是,正义将被打入一个无底的深渊里,永远见不到光明!
张洪波到底是“自残”,还是“他杀”,我们——拭目以待!
踏着正义的脚步向前奔跑评天下事,说天下人12篇原创内容公众号
一个农行员工,在营业所内被人捅了七刀,省市县三级公安机都认为其属自残行为,不予立案,导致受害人22年来走上了一条漫长的上访之路……
案件的缘由还得从22年前说起,当时20岁的张洪波是山东省郓城县农业银行黄安营业所的一名司机。据媒体报道说,2000年4月8日,张洪波开车载着营业所主任王成合跑了一天的业务,晚上回到宿舍休息。
张洪波住二楼,他当时的女朋友也是现在的爱人王丽华(营业所职工)住在三楼。张洪波晚上闲着没事就跑到三楼女朋友宿舍玩,当时女朋友9岁的堂妹也在。聊天至4月9日凌晨一点左右,张洪波起身离开准备回到二楼住处休息。当他从女友住处三楼下到二楼的楼梯拐角处时“偶遇”了一名蒙面人,在与蒙面人搏斗过程中身中7刀。
蒙面人捅伤张洪波后迅速逃离了现场,后张洪波在女友及同事帮助下迅速报警,被紧急送往郓城县医院抢救。后经医生诊断,张洪波腹部、颈部被刀刺伤造成肋骨骨折、脾破裂,身体大量失血,伤情严重。事后,当地媒体《齐鲁晚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据齐鲁晚报2000年8月18日报道说:在张洪波住院期间,郓城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侦破,当张洪波在等待警方破案的时候,事情却出现了一个令他至今都无法想通的结果:经郓城县公安机关法医对张洪波验伤后,怀疑其是造作伤,即自残。为慎重起见,郓城县公安局并没当即下结论,又汇集了郓城县公检法三家法医共同鉴定,结果依然拿不准,后郓城县相关部门上报菏泽地区,由菏泽地区公检法三家成立了一个临时伤情鉴定委员会。为了防止出现差错,鉴定全程均有摄影和录像资料。
2000年4月20日,菏泽地区公检法三家法医下发最后结论——张洪波的伤是造作伤。因此,郓城县公安局认定此案系假案,不予立案。
张洪波对鉴定结果表示不服,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调查鉴定。2000年12月24日,山东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技术处再次对张洪波的伤情及现场进行了复检,2001年1月18日,山东省公安厅出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依然认定张洪波的伤为造作伤,即自残。
因张洪波对此结论一直不服,导致22年来四处奔走呼吁,一直不停上访……
22年来,他和母亲到时任郓城县农行行长王宪喜家问过,仍无结果。到郓城县公安局向警方索要鉴定材料,警方以案件涉密为由拒绝提供。
22年来,他不停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找媒体和网络寻求帮助,时值今日,他已从一位20岁的年轻小伙变成了如今42岁的中年汉子,可自己的“冤案”却一直未能得到澄清,仍还不停奔走在上访“伸冤”的路上。
大致了解了张洪波的案情经过后,许多地方让我百思不得其解:
一、公安机关认定张洪波属自残行为,动机何在?他为什么要自残?自残的目的又是什么?
张洪波的父亲对媒体说:“儿子有工作、有女朋友、又年轻,我找不出儿子要自残的动机。”
二、公安机关为何不向张洪波及其家人提供案件的鉴定材料,理由何在?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秦明律师向媒体指出:根据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的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因此,张洪波作为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查看鉴定结论或要求公安机关以书面方式向其送达鉴定结论。
三、公安机关认定张洪波属自残行为,那张洪波自残的“凶器”何在?
从《齐鲁晚报》和猛犸新闻的采访报道中,笔者一直未见提到张洪波自残的关键之物——凶器。自残也好,“他杀”也罢,“凶器”找不到,怎么能认定张洪波身上那七刀伤口就是“自残”的呢?
四、公安机关认定张洪波属“自残”行为,那张洪波如何“自残”?怎样“自残”?“自残”的整个经过为何不向媒体及受害人家属叙述一遍呢?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秦明律师向媒体介绍说:如果经过两次鉴定都有充分的依据认定造作伤,侦查机关完全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张洪波披露鉴定过程、方式及依据,而非遮遮掩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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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残”的理由说不出来,“自残”的过程说不清楚,“自残”的“凶器”又找不到,这让人想起公安机关有点“葫芦僧判葫芦案”的感觉,不免让人疑惑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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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万一三级公安机关都弄错了呢?那这案子岂不就闹成了“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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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公安机关的认定真的出现了错误,那这背后,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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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简单的“杀人”案件,难道这点侦破技术三级公安机关都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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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也会胡乱认定个结果,向社会公布——该案“侦破”了!
如果是人为因素:
把一个“他杀”案件,非要定个“自残”行为,这目的何在?用意又何在?
那是不是在肆意亵渎法律的公平正义呢?
难道真的像张洪波所说,如果案子定成了“他杀”,那罪犯就成了抢劫银行的元凶。有人敢抢银行,那不就成了“大要案”,这还如何了得?
这些,都只是推理和假设,据猛犸新闻报道说:2021年6月29日,张洪波就其案件提出听证会申请。7月21日,郓城县公安局已经通过听证会申请,并邀请记者参加,但具体时间还未通知。
8月1日,张洪波再次提出书面申请听证会,并罗列出五条关键诉求:1、进行测谎;2、对当年现场物证进行认定;3、对现场搏斗痕迹进行认定;4、对被称为机密文件的鉴定报告,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5、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委托第三方重新鉴定。
目前,张洪波还在等待郓城县公安局关于听证会申请的确切回复。
如今距张洪波提出听证会申请已快一年,这个被“访”了22年的案子,我们有理由相信——对的,错不了;错的,也不可能一直对下去!
否则,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去相信——法律的公正;去敬畏——法律的威严呢?
更为残忍的是,正义将被打入一个无底的深渊里,永远见不到光明!
张洪波到底是“自残”,还是“他杀”,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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