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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秸秆全域禁烧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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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打击力度,提升秸秆全域禁烧工作成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吉林省秸秆全域禁烧行动方案》要求,对违规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
(1)依据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依据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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