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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地交流】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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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主张权利没有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04-10 18:4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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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2-04-10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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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04-11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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