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审计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并且前后自相矛盾。
在撰写审计评价时,由于忽视基础工作,没有完全掌握情况,详细占有素材,或确定目标不准确,使审计评价无文章可做,就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工作总结,评价为:什么工作怎样做的,达到什么要求,取得了什么成绩等。特别是在搞财务审计的时候,也将没有经过审计的业务数据拿出作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内容。同时,审计报告中的内容与做出的审计决定内容相矛盾。如:评价为,某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国家财经法规,收支合法。但在审计决定中却又认为:该单位偷漏国家税收问题严重、存在着巨额的帐外资金、“小金库”。审计评价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现象。
(2)审计评价主观片面。
某些审计项目审计评价意见,未经过必需的审计检查和测试,而是在对部分情况审计查证后,在主观推理基础上得出的片面结论。如部分项目审计评价为:某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某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较好等情况,凭主观推断给出评价意见,没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作为依据。审计评价一个样,没有按照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项目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而是作一些单一笼统的评价,或不予评价,或统一评价为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3)审计评价用词不当、不严谨。
审计评价在用词上把握不好,存在着用词不恰当的问题。如有的单位存在一定的违纪违规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但在审计评价时往往顾及被审计单位的形象,或者迁就被审计单位,或是为了审计决定能够较快较好地落实,于是就把审计评价中的:基本真实、基本合法、基本健全,夸大为:真实、合法、健全。还有的审计评价在对某些重大问题发表肯定意见时,风险防范意识差,不用任何前缀词加以限制,语言表达过于绝对。
如有的审计评价为:通过审计,某单位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通过审计,某单位无违纪违规问题;通过审计,某个人清正廉洁,无任何经济问题。在目前法制尚不健全、被审单位和个人守法意识不强、经济业务活动错综复杂而审计受到诸多客观条件限制的审计环境下,审计从范围、深度、广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这类评价存在着巨大的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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