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证明”能证无罪?“有罪证明”能证有罪?
虽然你有犯罪记录,但如果你确实是个“冤主”;确实是个司法机关对你处理不公;确实你是遭受公权力的报复,那么,我代表社会正义大声地对你说:你是无罪的!
虽然你没有犯罪记录,但如果你背地里干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果老百姓对你有过违法犯罪确凿证据的投诉举报;如果你拥有的财富和自己的工资收入明显不对等,那么,我代表社会正义大声地说:你是有罪的!
60岁以上的人都经历过一段长长的荒诞岁月或曰极左年代,那个时候,流行的是“唯成分论”和极其严格的“政审制度”,这两个玩意儿不知害苦了多少人。一些人因为“成分”问题无法过“政审”关,于是工作没有了,待遇没有了,许多该有的权益没有了,许多该有的机会没有了,乃至成为找对象的无形障碍。“文革”中这种荒诞做法被发挥到了极致,有的人为保饭碗、保“清白”、保人身安全,竟然违心地声明“解除父子关系”、“解除母子关系” 、“解除兄弟关系”等等,以“划清界限”。如今,时代的车轮已经驶入21世纪,但极左年代的阴魂不散,某些荒诞做法仍然有市场,做某些工作、上某种岗位、获取某种资格等等要提供所谓的“无犯罪记录”,便是其一。比如:选聘人民陪审员,需要提供“无罪证明”;办出国护照,要提供“无罪证明”;参加广交会,要提供“无罪证明”;获取记者证、律师证等资格证甚至孩子入学也要提供“无罪证明”!
我想提的一个问题是:“无罪证明”就能证明无罪么?“有罪证明”就能证明有罪么?
一个早就明摆着的事实是“无官不贪”、“无官不腐”!官场上有职有权的人谁经得起调查?已经落马的官员虽然从绝对数看起来足以让人震惊,但也只是冰山一角!别的不说,当下哪个抽烟的官员不是抽60一包以上的高档、极品烟?仅靠工资能抽得起这种烟吗?被反贪的在贪,反贪的也多半在贪;被查处的人有贪腐行为,查处贪腐行为的人也有贪腐行为;被审讯的人涉嫌犯罪,审讯的人也在涉嫌犯罪。换句话说,在位的没被查处的国家或政府工作人员,就不一定没有贪腐行为,其中有的人可能比在监房里服刑的人或曾经被判过刑的人,其贪腐行为更为严重,就说十八大以后落网的这些高官吧,他们在被查处前谁有“犯罪记录”呢?而没有犯罪记录的他们其实早就在犯罪,只是犯了罪而没有被查处被判刑,从而也就没有犯罪记录让其占了便宜而已!
由官场延展放大至整个社会,则可以下这么一个结论:能提供“无罪证明”的人未必就能证明其无罪;提供了“有罪证明”的人未必就能证明其有罪!
中国冤假错案知多少?网上有个题为《震惊:中国冤假错案排名榜》的帖子,还有个“中国冤假错案网”,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冤假错案实在太多,仅仅像念斌案、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这样的非常典型的重大故意杀人冤案,网上就可以搜索出数百起之多,至于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冤假错案,则更是多得难以计数!也就是说,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不该抓捕的抓捕了;不该关押的关押了;不该判刑的判刑了。不用说,所有冤假错案的主儿,尽管其档案里有“犯罪记录”,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犯罪,也就不应该有“犯罪记录”。2007年,媒体上有篇题为《我国冤假错案数量下降 10年4万余人无罪释放》,至现在被无罪释放的人数应该远不止4万余了,而没有获得平反昭雪的冤假错案的人数,又何止4万余乃至又何止40万余?何况每天全国各地都有许多其新的冤假错案产生!冤假错案的主儿并非不愿意平反昭雪,而是我们的司法机关炮制一起冤假错案容易,而平反一个冤假错案很难,无数“冤主”也就只好认命,背个不该有的“污点”一直到老直至“走”进坟墓!既然他们是被冤枉判刑、被冤枉坐牢, 就说明他们的“有罪证明” 并不能证明他们有罪。
另一方面,每一起冤假错案的产生,都意味着酿造冤假错案的相关官员、相关办案人员涉嫌犯罪。这个道理很简单:你让没有犯罪的人成了犯罪分子,你自己就已经涉嫌犯罪!许多案子的是非黑白、有罪无罪,应该颠倒过来!
众所周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利益案和报复案、政绩案,是导致大量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某些办案人员在“关系”的作用下、在金钱的“奖赏”下、在利益的驱动下,一方面将没有犯罪的人弄成有罪,一方面放纵、包庇和袒护真正涉嫌犯罪的人。如湖南岳阳云溪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张卫国及民警彭其琳等人,为了搞掂一个发帖举报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廖卫洪的作者,竟然以作者涉嫌诽谤犯罪将其予以抓捕,在作者被关押期间,彭其琳等人向作者家属宣称其犯罪严重,“可能要判处十多年徒刑”(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和网络谣言三项罪名,也只判3年,彭其琳竟说作者要判十多年,安的什么心?),吓得作者家属不得不通过“掮客”大把丢钱为其丈夫“减灾”“消灾”,15万多元的银行卡就这样被清零了!在本案中,办案人员实际上是变相敲诈!至于张卫国等人是否在廖卫洪哪里领“赏金”以及究竟领了多少“赏金”,恐怕就只有他自己知道了!一个案子两边有“赏”,在处理时就得有“技巧”了:对发帖的作者先做恶人将其抓捕,然后假惺惺地宣称帮其将案子做“小”做“轻”,却压根儿不去调查被举报人廖卫洪的问题,办案人员由此涉嫌犯敲诈罪和包庇罪。按理说,本案被举报者廖卫洪及其网帖作者案的办案人员都该留有“犯罪记录”,只不过没人追究他们的犯罪行为而已!事实上,许多涉嫌犯罪者的亲朋戚友都通过找关系、走“水路”乃至直接送钱送物搞掂了司法部门,导致办案单位该抓捕的不抓捕;公诉机关该起诉的不起诉;审判机关该判刑的不判刑。此时,司法部门的相关人员已经涉嫌渎职犯罪、受贿犯罪和包庇犯罪!
有人将炮制冤假错案比作是一种流水线模式的操作——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前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处于流水线的末端,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同 “做饭、端饭与吃饭”。通常情况是,侦查机关“做什么饭”,公诉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多数时候也是“做饭的说了算”。这就是当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触目惊心的原因所在,也是困扰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顽疾,所有法律、法规、政策在这一“司法潜规则”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冤假错案源源不断地从流水线上制造出来!
如果有人说我有犯罪记录,我不会否认,但我会理直气壮地说:我从来没有犯罪!我的犯罪记录,是公权力对我实施打击报复的结果,真正犯罪的是抓捕我的人、起诉我的人、审判我的人!你若一定要说我犯罪,我可以在大庭广众之下和你进行辩论,看看我到底有没有罪?看看谁在真正犯罪?事实上,我不但无罪,而且有功——为苍生说话、为冤民维权、为正义呐喊,为公平呼号,我得到的应该是鼓励、支持、和奖赏,而不应该是抓捕、起诉和审判!
事情就会是这样:在司法腐败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在司法公正没有获得切实保证的情况下;在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在因言获罪没有得到根绝的情况下,那纸“无罪证明”或“有罪证明”的证明效力就要大打折扣。动辄要人提供“无罪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人格的污辱,是将一个人当作假想犯罪嫌疑人的荒唐做法!在全球响彻着现代文明之歌的21世纪的今天,我们有权呼吸蓝天下清新自由的空气,有权拒绝一切有损人格尊严的陈规陋习。末了,本博主振臂呼吁:将极左年代留下的霉烂余孽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吧!将粘附着极左年代霉烂余孽的“无罪证明”扔进臭水沟吧!令人恶心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休矣!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1301377873@qq.com
虽然你有犯罪记录,但如果你确实是个“冤主”;确实是个司法机关对你处理不公;确实你是遭受公权力的报复,那么,我代表社会正义大声地对你说:你是无罪的!
虽然你没有犯罪记录,但如果你背地里干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果老百姓对你有过违法犯罪确凿证据的投诉举报;如果你拥有的财富和自己的工资收入明显不对等,那么,我代表社会正义大声地说:你是有罪的!
60岁以上的人都经历过一段长长的荒诞岁月或曰极左年代,那个时候,流行的是“唯成分论”和极其严格的“政审制度”,这两个玩意儿不知害苦了多少人。一些人因为“成分”问题无法过“政审”关,于是工作没有了,待遇没有了,许多该有的权益没有了,许多该有的机会没有了,乃至成为找对象的无形障碍。“文革”中这种荒诞做法被发挥到了极致,有的人为保饭碗、保“清白”、保人身安全,竟然违心地声明“解除父子关系”、“解除母子关系” 、“解除兄弟关系”等等,以“划清界限”。如今,时代的车轮已经驶入21世纪,但极左年代的阴魂不散,某些荒诞做法仍然有市场,做某些工作、上某种岗位、获取某种资格等等要提供所谓的“无犯罪记录”,便是其一。比如:选聘人民陪审员,需要提供“无罪证明”;办出国护照,要提供“无罪证明”;参加广交会,要提供“无罪证明”;获取记者证、律师证等资格证甚至孩子入学也要提供“无罪证明”!
我想提的一个问题是:“无罪证明”就能证明无罪么?“有罪证明”就能证明有罪么?
一个早就明摆着的事实是“无官不贪”、“无官不腐”!官场上有职有权的人谁经得起调查?已经落马的官员虽然从绝对数看起来足以让人震惊,但也只是冰山一角!别的不说,当下哪个抽烟的官员不是抽60一包以上的高档、极品烟?仅靠工资能抽得起这种烟吗?被反贪的在贪,反贪的也多半在贪;被查处的人有贪腐行为,查处贪腐行为的人也有贪腐行为;被审讯的人涉嫌犯罪,审讯的人也在涉嫌犯罪。换句话说,在位的没被查处的国家或政府工作人员,就不一定没有贪腐行为,其中有的人可能比在监房里服刑的人或曾经被判过刑的人,其贪腐行为更为严重,就说十八大以后落网的这些高官吧,他们在被查处前谁有“犯罪记录”呢?而没有犯罪记录的他们其实早就在犯罪,只是犯了罪而没有被查处被判刑,从而也就没有犯罪记录让其占了便宜而已!
由官场延展放大至整个社会,则可以下这么一个结论:能提供“无罪证明”的人未必就能证明其无罪;提供了“有罪证明”的人未必就能证明其有罪!
中国冤假错案知多少?网上有个题为《震惊:中国冤假错案排名榜》的帖子,还有个“中国冤假错案网”,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冤假错案实在太多,仅仅像念斌案、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这样的非常典型的重大故意杀人冤案,网上就可以搜索出数百起之多,至于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冤假错案,则更是多得难以计数!也就是说,许多案件的当事人不该抓捕的抓捕了;不该关押的关押了;不该判刑的判刑了。不用说,所有冤假错案的主儿,尽管其档案里有“犯罪记录”,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犯罪,也就不应该有“犯罪记录”。2007年,媒体上有篇题为《我国冤假错案数量下降 10年4万余人无罪释放》,至现在被无罪释放的人数应该远不止4万余了,而没有获得平反昭雪的冤假错案的人数,又何止4万余乃至又何止40万余?何况每天全国各地都有许多其新的冤假错案产生!冤假错案的主儿并非不愿意平反昭雪,而是我们的司法机关炮制一起冤假错案容易,而平反一个冤假错案很难,无数“冤主”也就只好认命,背个不该有的“污点”一直到老直至“走”进坟墓!既然他们是被冤枉判刑、被冤枉坐牢, 就说明他们的“有罪证明” 并不能证明他们有罪。
另一方面,每一起冤假错案的产生,都意味着酿造冤假错案的相关官员、相关办案人员涉嫌犯罪。这个道理很简单:你让没有犯罪的人成了犯罪分子,你自己就已经涉嫌犯罪!许多案子的是非黑白、有罪无罪,应该颠倒过来!
众所周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利益案和报复案、政绩案,是导致大量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某些办案人员在“关系”的作用下、在金钱的“奖赏”下、在利益的驱动下,一方面将没有犯罪的人弄成有罪,一方面放纵、包庇和袒护真正涉嫌犯罪的人。如湖南岳阳云溪公安分局的副局长张卫国及民警彭其琳等人,为了搞掂一个发帖举报岳阳市云溪区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理廖卫洪的作者,竟然以作者涉嫌诽谤犯罪将其予以抓捕,在作者被关押期间,彭其琳等人向作者家属宣称其犯罪严重,“可能要判处十多年徒刑”(秦火火涉嫌诽谤、寻衅滋事和网络谣言三项罪名,也只判3年,彭其琳竟说作者要判十多年,安的什么心?),吓得作者家属不得不通过“掮客”大把丢钱为其丈夫“减灾”“消灾”,15万多元的银行卡就这样被清零了!在本案中,办案人员实际上是变相敲诈!至于张卫国等人是否在廖卫洪哪里领“赏金”以及究竟领了多少“赏金”,恐怕就只有他自己知道了!一个案子两边有“赏”,在处理时就得有“技巧”了:对发帖的作者先做恶人将其抓捕,然后假惺惺地宣称帮其将案子做“小”做“轻”,却压根儿不去调查被举报人廖卫洪的问题,办案人员由此涉嫌犯敲诈罪和包庇罪。按理说,本案被举报者廖卫洪及其网帖作者案的办案人员都该留有“犯罪记录”,只不过没人追究他们的犯罪行为而已!事实上,许多涉嫌犯罪者的亲朋戚友都通过找关系、走“水路”乃至直接送钱送物搞掂了司法部门,导致办案单位该抓捕的不抓捕;公诉机关该起诉的不起诉;审判机关该判刑的不判刑。此时,司法部门的相关人员已经涉嫌渎职犯罪、受贿犯罪和包庇犯罪!
有人将炮制冤假错案比作是一种流水线模式的操作——侦查机关处于打击犯罪的前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处于流水线的末端,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同 “做饭、端饭与吃饭”。通常情况是,侦查机关“做什么饭”,公诉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多数时候也是“做饭的说了算”。这就是当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层出不穷、触目惊心的原因所在,也是困扰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顽疾,所有法律、法规、政策在这一“司法潜规则”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冤假错案源源不断地从流水线上制造出来!
如果有人说我有犯罪记录,我不会否认,但我会理直气壮地说:我从来没有犯罪!我的犯罪记录,是公权力对我实施打击报复的结果,真正犯罪的是抓捕我的人、起诉我的人、审判我的人!你若一定要说我犯罪,我可以在大庭广众之下和你进行辩论,看看我到底有没有罪?看看谁在真正犯罪?事实上,我不但无罪,而且有功——为苍生说话、为冤民维权、为正义呐喊,为公平呼号,我得到的应该是鼓励、支持、和奖赏,而不应该是抓捕、起诉和审判!
事情就会是这样:在司法腐败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在司法公正没有获得切实保证的情况下;在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在因言获罪没有得到根绝的情况下,那纸“无罪证明”或“有罪证明”的证明效力就要大打折扣。动辄要人提供“无罪证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人格的污辱,是将一个人当作假想犯罪嫌疑人的荒唐做法!在全球响彻着现代文明之歌的21世纪的今天,我们有权呼吸蓝天下清新自由的空气,有权拒绝一切有损人格尊严的陈规陋习。末了,本博主振臂呼吁:将极左年代留下的霉烂余孽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吧!将粘附着极左年代霉烂余孽的“无罪证明”扔进臭水沟吧!令人恶心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可以休矣!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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