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5日发生电瓶车与电瓶车相撞事件,对方载人,两个女士和一个一岁孩子,当时考虑到孩子,没有及时报警,第一时间就带到医院检查拍片,没有任何问题,回来后对方要求我赔付,没同意,商量无果,隔了几天去交警队处理,我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由于对方反复无常,我没有调解,直到2022年4月15日,收到法院通知,协调赔偿,对方孩子的医疗记录提示锁骨骨折,没有手术,也没有住院,医疗费支出包括挂号拍片,钙片等,医疗时间是2021年10月29日,也就是当天发生后过了4天的证明,因为刚开始法院并不知道我带她看过了,第一次协调,对方诉状要求我赔偿 6000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主次责任我承担 4000元,对方同意了,后来又不同意,后来庭前调解要求我赔偿医疗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17300 元,请问合理吗,
这个情况法院最后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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