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泰科小编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总部企业的认定范围: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行业。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的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分两年给予支持,每次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一)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奖励
1.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 2—6 月总部办按程序组织总部企业扶持资金审核发放工作。
资金扶持流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方案、公示、审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等环节。
2.符合以上第(二)款规定条件,在龙华区经营不满一年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按承诺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的 30%(承诺年度两年即 60%),分别给予最高 3000 万元人民币的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人民币。
符合以上第(三)(四)(五)(六)款规定条件认定的总部企业,在龙华区经营不满一年,且认定次年起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纳入区统计核算的,按认定次年形成区地方财力的 50%,给予一次性最高 6000 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分两年拨付,每年最高 3000 万元人民币。
3.符合以上第(一)款规定条件,在龙华区经营超过一年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为该企业在区形成地方财力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 30%,上一年度形成区地方财力少于 800 万元的,按 800 万元计算。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 2000 万元人民币。
符合以上第(三)(四)(五)(六)款规定条件认定的总部企业,在龙华区经营超过一年且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纳入区统计核算的,按第八条第一款享受扶持。
可享受第七条扶持的总部企业从申领完落户奖励的次年起连续三年按第八条第一款享受扶持。
(二)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奖励
4.在龙华区内没有自有用地、用房的总部企业,对其按市场价格租用的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 5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200 万元人民币。
在龙华区内自有用房全部自用,且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求的总部企业,对其实际租用在区内的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的 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50万元人民币。
在龙华区内自有用地处于开发建设阶段(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3 年内)的总部企业,对其实际租用区内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房租的 3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150 万元人民币。
已享受政策性办公用房优惠的,或者母公司与其控股 50%(含)以上在龙华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之间互相租赁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的,不给予租金支持。
(三)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奖励
在取得总部企业资格后,首次按市场价格购买区内研发办公和生产场地(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总部企业,按自用面积每平方米 3000 元人民币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最高 1000 万元,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如已享受第九条支持,或已享受龙华区其他政策性办公用房优惠的,按本条申请扶持资金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金额。
第十一条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 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多扶持 5人,最长扶持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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