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军婚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除非征得军人一方同意,或者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否则法院很难判离。当然,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就另当别论了。
其次,关于退还彩礼的问题
如果无法判离,也就不存在退还彩礼一说。
如果女方迫切需要离婚,这其中就存在着一定的博弈了,毕竟军人一方有着决定离婚与否的权利,相对会占主动一些。最后为了能够离婚,女方往往会做出一些妥协或者是让步。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返还彩礼的主张,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