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1303民初5792号,本案原诉被告在民宅公摊“架木地散水通道”处违章乱建棚子和梯子,影响原告房屋后墙通风和修散水。一审法院判被告拆除棚子,柱子未拆。法官就急着叫原告撤诉“棚子”(判决书上不写),设圈套判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无法律依据。并错用《物权法》第九十二条,把“通行”扭曲在“通道位置”混淆民宅架木地散水通道使用规定。并以被告梯子未超出土地证范围,否定被告房产证规划图梯子错位。判决冲突“村规民约”:每处房屋后留有宽50公分,长10米的位置作为架木地(包括散水)使用,此位置未经双方协商,另一方不得私自作为永久建筑使用(幸福社区2020年9月29日调查证明)。一审判决违背土地证规定“架木地散水通道”按宛市府发(1992年)第105号文件执行。违反《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法官对其亲属法外施恩,违反《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该判决搅乱全村百余户民宅架木地散水通道使用规定至今37年无更改。
承办法官刘雅丽即赖账又拖账,本案第一次立案,因原告迟到法庭不足一小时(被告未到法庭),法官叫撤诉,3745号裁定书谎称“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费100元(已减半)不兑现,并狡辩“开庭后再叫100元,没开庭等于100元已减半。明显赖账,。”对本案收费标准不解释。经中院接访领导批示,3745号5792号各补正50元。其中5792号立案费发票第一联不给,至今未退费,还有上诉中院立案费100元由区法院代收,也没给交费收据。
承办法官刘雅丽即赖账又拖账,本案第一次立案,因原告迟到法庭不足一小时(被告未到法庭),法官叫撤诉,3745号裁定书谎称“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费100元(已减半)不兑现,并狡辩“开庭后再叫100元,没开庭等于100元已减半。明显赖账,。”对本案收费标准不解释。经中院接访领导批示,3745号5792号各补正50元。其中5792号立案费发票第一联不给,至今未退费,还有上诉中院立案费100元由区法院代收,也没给交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