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等之见解为,下述真理不证自明:凡人生而平等,秉造物者之赐,拥诸无可转让之权利,包含生命权、自由权、与追寻幸福之权(原意为:拥有私人资产之权)。
兹确保如此权力,立政府於人民之间,经受统治者之同意取得应有之权力;特此,无论何种政体於何时坏此标的,则人民有权改组或弃绝之,并另立新政府,本此原则,以成此型式之政权,因其影响人民之安全幸福至钜。
深思熟虑后,当得此论,即建立长久之政府,不应以无足轻重之理由改组,而基於已知之过往,世人宁可容忍积重难返之邪僻。然当连串之滥权者与篡夺者执迷不悟,迫人民屈伏於绝对专制下时,推翻此政府,是其权利,是其义务,并为未来之安稳提供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