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宣判了一起令人“义愤填膺”的案子。
28名储户在工行南宁分行存了2.5亿,结果存款不翼而飞,不仅钱要不回来,银行还不用承担赔付责任。
这让储户很不理解,明明在柜台存的钱,为何银行无责呢?
事情是这样的↓↓
梁某是工行南宁分行的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因为投资失败,无力还款,便起了盗取客户存款的想法。
于是,梁某策划承诺了一项名为“给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的高收益业务,并通过三名中间人,拉来了28名有闲置资金的存款客户。
那这收益究竟有多高?
除了大额存单的利息照样给,每月还会给到储户2%的利息补贴,相当于年化率24%额外利息。
在高收益的诱惑下,28名储户合计存了25336万元。
结果让这些储户没想到的是,梁某在返还部分款项后,竟然将剩余的大部分钱转入自己的账户。
那么梁某是如何完成这些操作的呢?四个细节↓↓
第一步,以“企业贷款”为由,要求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为企业指定的密码——这么一来,密码先到手了。
第二步,存单必须在梁某、企业方、储户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然后三方在封口签字。
在这一步中,企业方其实是梁某的私人下属冒充,双方配合在储户不注意时,将存单用假存单掉包。
而用信封封存后,不仅在形式上增加了储户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同时也确保储户不会发现里面的假存单。
第三步,存单到期后,必须在三方的见证下打开信封,并由企业方陪同取款。
这一步的目的和第二步差不多。梁某有时会假装去取款,把到期的部分存款返还给储户,一方面为了事情不过早败露,另一方也能让储户安心继续存款。
第四步,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或企业方核实身份——储户的个人信息也到手了。
完成上述步骤后,梁某便可以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储户的钱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上。
最终这事还是因为梁某的私人下属自首才败露。
最终根据一审判决,主谋梁某被判了无期,其他同伙分别被判有期徒刑7-11年不等。
但最让储户啼笑皆非的是,该罚的人都罚了,损失的钱却不知道该如何要回来。
一审判决给出的说法是:“梁某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这里的“原所属单位”,指的正是工行南宁分行。
这一结果很快便引起了轩然大波,关注的焦点在于,银行究竟该不该承担起赔偿责任?
很多人说,不是有“存款保险制度”吗?银行起码要负责50万的兜底吧?
这里首先要澄清一个误区,存款保险制度一般针对的情况是银行破产,而存款的丢失、理财的亏损等,均不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赔范围内。
其实理赔的关键点在于“定性”,也就是这起案子到底是属于“职务侵占”,还是属于“盗窃”。
这两者的最终区别在哪呢?
如果是“职务侵占”,那受害人就是银行。也就是说梁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银行的钱,那么储户的损失就得由银行来承担。
如果是“盗窃”,那就没银行啥事了,储户属于直接受害者,由梁某一干人负责赔偿储户,能赔多少是多少,赔不了的只能有储户自己承担损失。
至于如何“定性”,这就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了,有比较懂的朋友可以在评论区说说看法。
最后说一点大家可能不爱听的,难道这些受害者就没有需要自我反省的地方?
如此高的年化,就没人怀疑过其中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吗?
也许不是没想过,只是在诱惑面前抱着侥幸的心理,笃定雷不会爆在自己身上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