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司财务,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其他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观要件的,应当按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按照刑法分则第二章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信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理。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属于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理,不作为犯罪处理。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也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和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