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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就理赔争议签订协议,后续还可以起诉保险公司争取其他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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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投保:王英(化名)所在单位为包含其在内的8名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险、附加住院收入保障险,其中团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600000/人,保险期间为2020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
出险:2021年4月19日,王英在单位上班时不幸摔伤,医院诊断为右股骨下型粉碎性骨折,并行右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其所受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人身保险伤害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理赔:保险公司赔付了误工收入及医疗费共计10270.83元,并要求王英及所在单位在其提供的《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上签字(盖章),认可此10270.83元赔款为本次保险事故的最终赔款并不再就本次事故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后经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王英及其所在单位要求保险公司针对其予以赔偿,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遂对保险公司进行起诉。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
1.投保人向其提交《索赔申请书》索赔医疗费及住院津贴,双方友好协商,阐明事故赔偿明细后,共同签署《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承诺支付王英赔偿款10270.83元后理赔义务即终结。在此前提下,王英通过诉讼要求被告再行赔付显然违背承诺、违反约定,故不同意理赔。
2.就诉请损失而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依据人身保险行业评残标准评定,而王英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作为九级伤残鉴定结论,显然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故不同意理赔。
法院判决
1.保险公司辩称王英已签署《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并向投保人支付10270.83元最终赔款后理赔义务即终结。经查,王英在签署《赔付意向及权益转让书》时尚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10270.83元赔偿款仅包含医疗费和误工收入,双方未就残疾保险金进行约定处理,故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保险合同关于《人身保险伤害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约定系被告设计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适用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害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评定王英的伤情会产生不同的伤残等级,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就该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法普遍适用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司法鉴定机构依据该标准对王英伤残等级予以鉴定,其结论可以作为本案原告伤残程度评定的依据,故此上述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在期限内赔付被保险人王英保险金120000元。


1楼2022-06-06 14:2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