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
(二)2017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济南市集中受理除国家高新区外各区县推荐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县通知为准,每家企业本年度只能申报1次。高新区内企业申报工作由高新区独立组织。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区要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完善与财税等相关部门高效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如实填报材料,有关数据应与税务系统相关数据相符。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
(三)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四)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提供纸质申报材料以备审核留存,具体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8。各区县科技局于受理截止日前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9)(各一式四份)报送市科技局,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济南市税务局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
(二)2017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济南市集中受理除国家高新区外各区县推荐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县通知为准,每家企业本年度只能申报1次。高新区内企业申报工作由高新区独立组织。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区要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完善与财税等相关部门高效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如实填报材料,有关数据应与税务系统相关数据相符。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
(三)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四)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向所在区县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提供纸质申报材料以备审核留存,具体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8。各区县科技局于受理截止日前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9)(各一式四份)报送市科技局,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济南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