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肉搜索”引热议
浙江省人大正在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这被认为是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引起舆论热议。
应怎么看待“人肉搜索”呢?在中国的当下,“人肉搜索”有着公民表达、公民监督的特殊意义,比如之前周久耕局长的香烟门。但作为有责任感的公民,对“人肉搜索”应有理性的认识,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原则,公布、传播个人信息是例外,且应当有法律依据。所以目前立法的日的在于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不应一味鼓励“人肉搜索”。
事实上,出于公民监督公权的目的,搜集、公布涉及“社会公益”的官员或公共事务的一些信息,与上述“人肉”公民的隐私,完全是两回事。这种区别在立法中应有所体现。
立法上的模糊,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同时在施行中更容易被权力所左右,可能关住了网络民声的“减压阀”。立法者保护个人信息的良好初衷,容易被公众误解为打压网络舆论。
“人肉搜索”只是当前公民监督公权的权宜之计,并不是制度性建设。其实,有了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官员的财产公开、财政支出公开,假如普通老百姓能从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查到局长买一支笔花了多少钱,“人肉搜索”还有什么意义?
人肉搜索导致肇事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因其侵犯隐私权,而常与所在国的法律相抵触,因此受到一些人的批评;但有时也是法律过于落后,民众白力救济的现象。人肉搜索的发动和参与者通常都是网络上的愤青,他们看见令人愤怒,生气的事就会头脑发热,打抱不平,而失去了理智。导致以上多起人肉搜索案件发生,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无论是”铜须门”也好,“王菲事件”也好,这些在他们看似正义的行为往往是非正义的,他们的行为给人肉搜索的受害者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失去工作、遭受指贵。换位思考但是如果这些愤青们能够站在他人的角度上想想,假如你是人肉搜索的受害者,人人指着你的鼻子骂,你的感受是什么??这种“类民众监督”的确利弊难取舍。从监督手段来看,“人肉搜索”确实是让公众公司、公众人物走向更透明、更多人监督的一个过程。官方监督与民众监督通过网络的信息反馈从而得到4.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共促监督方式。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毕竟群体攻击的“度”很难把握,这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