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答题(每小题 10分,共50 分)
1、 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答: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2、 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作用。
答:(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 (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3)商业账簿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3、 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
答案∨×:aopenxu0306
4、 简述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
5、 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30分,每小题5分)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1、 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答: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2、 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作用。
答:(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 (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3)商业账簿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3、 简述商业登记的作用。
答案∨×:aopenxu0306
4、 简述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
5、 简述公司章程的特征。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30分,每小题5分)
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