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3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填补了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的法律空白,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退货难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如果商家出售二手商品为其主营业务之一的,那么其身份应定义为经营者,同样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消费者对此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