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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的工伤至今未获得应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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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的工伤至今未获得应有赔偿
于相国(13591864636)
2000年3月18日我儿于洪波经介绍到郭占强承包的皇姑区紫荆花小区建筑工地干活(后得知该建设工程由沈阳奥祥建设公司承建,其项目经理于迪亮将6-9号楼主体建筑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占强)。郭占强安排我儿干架子工,每月工资900元,包吃包住。因为赶上下大雪无法干活,只能先在工棚内休息,直至3月22日才干活。3月22日早上7点多钟,于洪波跟着架子工邱顺师傅干活。一开始是挪马凳和跷板,到9点钟左右开始抬龙门架。龙门架每节六米长,由四根粗钢管焊接而成,重约六百多斤。当时于洪波被安排同另外三名工人一起抬,四个人勉强抬动,每抬一节都被压得气喘吁吁、大汗淋漓,为尽快到达目的地,还不得不猫着腰一路小跑。于洪波感觉脚下无根,像踩着棉花一样。当抬到第5节的时候,就感觉到心跳加速、呼吸困难;随着抬的数量增加,胸部开始感到疼痛;到十点钟抬运完第12节时,感觉疼痛剧烈且无法忍受,便请假到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部检查。在做完心电图后被告知是急性心肌梗塞并立即被收入院抢救治疗。郭占强赶到医院垫付押金10000元并通知我们家人,当他听到主治医生李德奎医生说是因为劳动强度过大所致后,马上通知工地将抬每节龙门架的人员由4人增加到8人。
我们家人赶到沈阳后,用临时借来的钱归还了郭占强垫付的10000元押金,还感谢他能及时为我儿办理入院抢救治疗等手续。我陪同于洪波住院治疗期间,感到这应该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于是我找到皇姑区劳动局要求查清事故责任,并由用工方进行赔偿。劳动局虽进行了登记但始终拖延调查回复,几次催促后,劳动局又提出让我自己先联系用工方。2000年5月25日我到沈阳奥祥建设公司索赔,其公司孟副经理找来项目经理于迪亮及包工头郭占强并从中调解,由公司制作并打印了赔偿《协议书》,赔付医疗费和巩固保养费15000元,并要求我和郭占强签字。次日在我住宿的招待所内,于迪亮和郭占强分别交付7000元和8000元。
我儿于洪波在沈阳第四人民医院出院回到家后,长期胸痛胸闷乏力、呼吸困难,稍微用力就过度疲劳、心悸气喘甚至心绞痛,Killip心功能级别为Ⅲ级,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曾分别在2005年、2009年因出现生命危险而进行紧急抢救并进行支架手术,2013年11月因再次发病而离世,年仅38岁,家人痛苦至极。
2003年10月在得知于洪波的情况可以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我到沈阳奥祥建设公司要求申报工伤,遭到拒绝后,到皇姑区劳动局申诉,申请认定工伤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03年11月17日劳动局以“超过时效”为由制作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03年11月19日我向皇姑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同时增加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今后治疗费的诉求),2004年4月5日皇姑区人民法院以“未签劳动合同、不具有劳动关系、被告不适格”为由作出(2003)沈皇民一合初字第 49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驳回起诉。 2006年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被[2006]沈民监字第132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被[2007]辽立民监字第35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自此开始上访。
2019年6月24日,我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要求向皇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民行科长王洪荣在受理及审查过程中,存在畏难情绪,不敢也不愿行使监督权,进而故意无视沈阳奥祥建设公司依法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意曲解我对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主张的内容,故意无视于洪波伤病发生时间、未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四)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疾病列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不依法调查取证、偏听偏信、敷衍了事,于2019年10月11日以证据不足等为由枉法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沈皇检民(行)监〔2019〕21010500010号)。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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