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是指我们日常生活中、工业中使用的燃气灶(煤气炉)、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以及以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为燃料的器具。燃气器具出口欧亚联盟: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坦等国。实施法规为TRCU016/2011燃气设备安全技术法规。
TRCU 016/2011认证适用范围:
这一技术性法规适用于以气体为燃料的器具(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在欧亚联盟EAEU地区自由流通。
在本技术法规中,燃气设备是指:
a)用于烹饪、加热和热水供应的设备,包括作为组合设备一部分的设备;
b)燃气燃烧器和带有块自动燃烧器的燃气使用设备,如图“a”所示点;
c)使用燃气用于嵌入设备和与本条款“a”和“b”中规定的设备分开循环的设备,包括燃气设备控制、调节和安全装置。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气体使用设备:
a)蒸汽压力大于0.07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水温超过115°C;
b)拟用于工业企业工艺过程的设备,但附件1所列的燃气设备除外;
c)使用气体作为燃料的发动机设备。
TRCU 016/2011认证适用范围:
这一技术性法规适用于以气体为燃料的器具(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在欧亚联盟EAEU地区自由流通。
在本技术法规中,燃气设备是指:
a)用于烹饪、加热和热水供应的设备,包括作为组合设备一部分的设备;
b)燃气燃烧器和带有块自动燃烧器的燃气使用设备,如图“a”所示点;
c)使用燃气用于嵌入设备和与本条款“a”和“b”中规定的设备分开循环的设备,包括燃气设备控制、调节和安全装置。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气体使用设备:
a)蒸汽压力大于0.07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水温超过115°C;
b)拟用于工业企业工艺过程的设备,但附件1所列的燃气设备除外;
c)使用气体作为燃料的发动机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