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便把权益内容也贴过来
战略合作伙伴 (1家)
1. 授予 “XX队战略合作伙伴”的称谓;
2.可以在产品类别上使用XX队集体肖像(3-5 人);
3.可以在企业宣传中使用XX队集体肖像(3-5 人);
4.企业列明的产品在XX队商业权益开发中,享有排他性权利(排他性是指对同类产品具有排他性);
5.使体育总局XX中心/XX队拥有版权且经授权的比赛图片及视频资料用于企业或者产品宣传;
6.在队伍计划安排及队员行程许可时,可组织运动员、教练员拍摄电视/平面广告(每年 2 次);
7.在XX队训练、比赛服装上展示企业的 LOGO,国际比赛还可以在领奖服上展示企业的 LOGO。亚运会、奥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运动员服装的商业展示按照体育总局、奥委会及国际组织的规定执行;
8.在XX队的新闻发布会上,背景板上含有战略合作伙伴的名称或者 LOGO;
9.在XX队驻地、训练场馆、餐厅等位置展示企业名称或者 LOGO 的权利;
10.邀请体育总局XX中心领导、XX队运动员、教练员不超过 3 人参加签约仪式、新闻发布会(合计2次);
11. 在体育总局XX中心或XX协会官方网站建立企业官网的链接;
12.在体育总局XX中心或XX协会官网上,将企业的 LOGO 和授权称谓作为整体展示。
13.2-3 名运动员、教练员出席企业的宣传活动,每年不超过 2 次;
14.XX队冬训、夏训、外训时,在不影响队伍训练和比赛的情况下,战略合作伙伴可组织人员参观、慰问,协议有效期内每年共计 1 次;
15.企业可在XX队奥运会选拔赛、亚运会选拔赛、国际比赛选拔赛(世界杯、世锦赛)中组织助威团,并为企业领导在上述选拔赛中提供 3-6 张VIP 证件或者门票;
16.观摩体育总局XX中心主办的国内赛事(每场提供 4 个普通观赛证件/门票和 6个VIP 证件/门票、每场赛事提供 2-3 个停车位、与运动员合影留念);
17.提供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XX比赛门票,每场提供VIP 门票(证件)4 张和普通门票(证件)6 张,每场赛事提供 2-3 个停车位;
18.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
19.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合作伙伴 (3-5家)
1.授予“XX队合作伙伴”的称谓;;
2.可以在企业宣传中使用XX队集体肖像(3-5 人);
3.企业列明的产品类别在在XX队商业权益开发中,享有排他性权利(排他性是指对同类产品具有排他性);
4.在队伍计划安排及队员行程许可时,可组织运动员、教练员拍摄电视/平面广告(每年 1 次);
5.在XX队的新闻发布会上, 背景板上含有合作伙伴名称或者 LOGO;
6.在XX队驻地、训练场馆、餐厅等位置展示企业名称或者 LOGO 的权利;
7.邀请体育总局XX中心领导、XX队运动员/ 教练员不超过3人参加签约仪式或新闻发布会(共计 1 次);
8.在体育总局XX中心或中国XX协会官方网站建立企业官网的链接;
9.在体育总局XX中心或中国XX协会官网上,将企业的 LOGO 和授权称谓作为整体展示。
10.2-3 名运动员、教练员出席企业的宣传活动,每年 1 次;
11.观摩体育总局XX中心主办的国内XX赛事(每场提供 2 个普通观赛证件/门票和 4 个 VIP 证件/门票、每场赛事提供 2 个停车位、与运动员合影留念);;
12.提供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XX比赛门票,每场提供 VIP 门票(证件)2 张和普通门票(证件)4 张,每场赛事提供 2 个停车位;;
13.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
14.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赞助商(3-5家)
1.授予 “XX队赞助商”的称谓;
2.企业列明的产品类别在XX队商业权益开发中,享有排他性权利(排他性是指对同类产品具有排他性);
3.在XX队的新闻发布会上, 背景板上含有赞助商名称或者 LOGO;
4.在XX队驻地、训练场馆、餐厅等位置展示企业名称或者 LOGO 的权利;
5.邀请体育总局XX中心领导、XX队运动员/ 教练员不超过 3 人参加签约仪式或新闻发布会(共计 1 次);
6.在体育总局XX中心或XX协会官方网站建立企业官网的链接;
7.体育总局XX中心或中国XX协会官网上,将企业的 LOGO 和授权称谓作为整体展示;
8.观摩体育总局XX中心主办的国内XX赛事(每场提供 2 个普通观赛证件/门票和 2 个 VIP 证件/门票、每场赛事提供 1 个停车位、与运动员合影留念);
9.提供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XX赛事门票(证件)每场提供 VIP 门票(证件)1 张和普通门票(证件)2 张,每场赛事提供 1 个停车位;
10.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
11.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1. 协议期限原则上2-4年,签署时间长的企业优先考虑;
2. 有中介参与服务的应在提交材料时写明;
3. 运动装备、金融领域、眼部健康、精准发热品类产品/技术/服务(中国大陆地区)已有合作企业,不再接受其他企业在此类别和区域内与XX队的合作。
4. 不接受烈性酒、香烟企业合作,与互联网类、保健品类别的企业合作将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考虑企业的性质、规模、信誉等。
5. 涉及中国奥委会联合市场开发计划(TEAM CHINA)规定类别的合作,还将报请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