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扩大公众参与政策制定,安徽省卫计委近日公布了《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办法》提出,在安徽省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历,互联网诊疗疾病至少保存15年。
关键词:医疗机构监管
建立安徽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安徽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办法》要求医疗机构要主动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管。医疗机构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分级诊疗活动的相关规定,并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关键词:人事监督
医师应具有三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历
《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在实体医疗机构或者其他依托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机构注册,并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历,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和护士应当能够在全国医师和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有合法资质。
在医生咨询之前必须进行实名认证,以确保他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使用和代替医生自己的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与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连接,药师信息应上传监管平台并可查询。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依法从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关键词:企业监管
至少15年的互联网诊断和医疗记录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基本信息,不得伪造给医疗机构。患者应提供诊断明确的病历,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并保留咨询医师的相关信息,确定其是否符合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当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经医生判断为首诊或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行为时,接诊医生应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前往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电子病历应当与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实体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实体医疗机构将进行线上线下一体化质量控制。互联网诊疗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像资料等记录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医生自行开具。网上处方必须由医生签字。药师审核后,即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生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一。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药品配送的,应当追溯相关协议和处方流向信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互联网诊疗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相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诊患者。等等。
关键词:医疗机构监管
建立安徽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省卫生健康委建立安徽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办法》要求医疗机构要主动与省级监管平台对接,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管。医疗机构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分级诊疗活动的相关规定,并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互联网医院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管理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关键词:人事监督
医师应具有三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历
《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在实体医疗机构或者其他依托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机构注册,并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历,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和护士应当能够在全国医师和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有合法资质。
在医生咨询之前必须进行实名认证,以确保他提供诊断和治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使用和代替医生自己的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与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连接,药师信息应上传监管平台并可查询。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依法从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关键词:企业监管
至少15年的互联网诊断和医疗记录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基本信息,不得伪造给医疗机构。患者应提供诊断明确的病历,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并保留咨询医师的相关信息,确定其是否符合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当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经医生判断为首诊或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行为时,接诊医生应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前往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电子病历应当与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实体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实体医疗机构将进行线上线下一体化质量控制。互联网诊疗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像资料等记录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医生自行开具。网上处方必须由医生签字。药师审核后,即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生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一。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药品配送的,应当追溯相关协议和处方流向信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互联网诊疗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相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诊患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