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加强基层政府属性,强化执法效能。试点地区一个乡政府设个综合执法办,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公务员)挂职,多了一个纯事业编的副科牵头,其他都是事业编。七站八所的全部划过去,当然有的人过去编不过去,看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有大执法的意思,一级政府一级行使职权,当然业务上面可以寻求主管部门的指导,难点就在培养执法人员,那么多法律法规像我这样工作20+的都不敢说能办的下去,能做到程序不违法不被复议和诉讼就烧高香了。所以培育期太长,没10年看不到效果,还不如从县里开始直接大执法,反正长痛不如短痛,身份什么的不要想了,待遇起来就行。各位看官觉得如何?